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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1-04-14 12:04: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电视节目模板是随着电视业的发展的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电视节目模板的雷同和交易一直伴随着电视业的发展,电视节目模板的制作和销售已成为电视产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巨大价值但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没有制定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抄袭行为屡见不鲜又不受限制,引起了很多行业特别是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理论;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39-02
      作者简介:苏艳清(1975-),女,汉族,湖南怀化人,经济法硕士,怀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李艳红(1976-),女,汉族,北京人,法学硕士,北京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
      一、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缺乏法律保护引起的问题
      (一)对电视业创新能力的不利影响
      在当今竞争十分激烈的社会中,任何一种商品的生产者都希望他们生产出来的商品能够获得消费者的喜爱,这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生产者——电视制作人也不例外,他们希望他们的制作出来的电视节目能被广大的消费者所接受,获得精神上的肯定和鼓励;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制作出来的电视节目能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电视台,从而收回制作成本甚至获得预期利润,以便他们进行再投资再生产,创作出更好的电视节目,因此,满足他们在物质上的利益就显得尢为重要,否则没有丰厚的授权许可使用费等激励会使得电视节目的制作公司无法进行进一步的原创节目模板的开发。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对电视节目模板的进行保护,因而造成各省之间及地方与中中央的电视节目相似度太高,给电视观众造成严重的视觉疲劳。模仿者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使用雷同的电视节目来获取收益,造成电视制作公司的巨大损失。
      (二)对我国文化事业的不利影响
      从当前的电视节目模板交易情况来看,基本上是我国从国外买进电视节目模板,没有出口到国外的电视节目模板,这与我国国家一直提倡和强调的将文化事业走出国门政策不符。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已经到来,每一个国家都在加强对世界各国的影响,而文化已日益成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中国有着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丰厚的文化传统,如果没有及时和适当的传播出去,这种文化的影响力将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和发挥。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体系就势在必行,一方面要保护好我国的原创性的电视节目,维护好电视节目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以来推动我国电视节目的发展。
      二、电视节目模板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支撑
      用法律制度保护电视节目模板需要理论依据和支撑,电视节目模板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因此也是一种知识,法律就理应通过某种方式来对这种知识进行保护,为全社会增添宝贵的财富。
      可以用以下几种知识产权的理论来分析电视节目模板应受保护。
      (一)财产权劳动理论概述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劳动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分,从劳动的质的区别看,还可将劳动分为创造性劳动和非创造性劳动,重复劳动与非重复劳动。而洛克的劳动理论包含了两个基本的论点,第一个论点是,一个人基于自己身体的劳动享有财产权。除了他自己外,其他任何人都对其不能享有权利。第二个论点是,不是基于对物施加完全的劳动而是对于一个未被他人占有的物体的占有可以产生所有权,主要观点是对于未被他人拥有的物施加自己的劳动可以对整个物获得财产权。但是,这种财产权的获得是有条件的。有学者从洛克的劳动理论的两个基本论点中直接推理劳动理论适用于无形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第一,洛克在第一个论点中认为对自己身体的劳动拥有财产权,而一个人的思想与智慧理所当然属于自己;第二,在一个没有被他人占有的物体上施加了自己的劳动(这个劳动中包含了智力劳动)使得自己对于物创制了财产权①。
      从自然法的观点来看,无论什么成为财产的标的,该财产标的是人们从物中制作出来的,那么人们对该财产享有自然权利,智力产品可以被理论为“精神概念的有形表达”,是创造者手和脑的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果实,智力产品与有形财产的劳动果实一样,能够成为财产的标的。②我们将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与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进行对比。电视节目模板的形成一般来说会有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它来自于创作者的想法和理念,包括对节目的整体策划,节目观众的定位。第二阶段,是把节目的想法和理念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出来,形成文字作品。最后一个阶段,把文字作品经过排演变成电视节目后在电视台进行播放。电视节目模板转化成电视节目后通过许可授权的方式收回其创作成本甚至是赢利,这是社会对其智力成果的肯定,创作者也理应通过他们的创造性劳动来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劳动产品,是创作者通过他们非凡的智力所创造出来的,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获得知识产权的积极保护也是理所应当的。
      (二)财产权人格理论
      知识产权的人格理论强调智力产品是智力创造者的人格的体现,20世纪初Joseph Kohler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对自己的财产来主张权利,并且通过自己的劳动在对自己的财产创造过程中,毫无疑问会将自己的思想情感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融入他创造的物中,这样创造者不仅可以要求禁止把自己的作品当成别人的作品,也可以要求别人在展现其作品不得改变其形式。这种要求与其说是对创造者的作品实施控制,还不如说对创造者的人格实施控制,创造者的人格赋予了创造者要求他人不享有自己的人格的权利,并且有权阻止他人对创造者没有创造的东西去发挥的权利。作品是作者人格的最好体现之一。③运用人格理论进行解释知识产权时,人格理论似乎匠心独特。对于任何一个智力产品来说,都需要运用人的大脑来进行思考并最终解决问题,绝不可能只是单纯的体力劳动,而脑力劳动和创造者的人格是无法分开的。
      在电视节目模板中是否也可以运用人格理论呢?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制作者的人格在里面,不同的节目制作其布局、情节、舞台效果等都有所不同,展示出制作者的人格特点,不仅是制作者所获得的,它也是制作者努力的一个产品,电视节目模板会很好的体现制作者的想要表达的观点、理念与思想情感等人格,因此制作者拥有电视节目模板的所有权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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