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惩治“腐败期权化”的古与今

    时间:2021-04-09 12:07: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所谓传统的,就是今天还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东西。传统的制度设计(如反腐败法制),很多都能在今天的社会中找到影子。虽然中国古代官场即使在法律繁如秋荼、密如凝脂的情况下还是腐败黑暗迭生,虽然权力一直不可能真正受到监督,但这些并不说明法律规定本身皆无可取,更不能因此否定我们向先人学习的必要。
      
      陈晓案引起的争论
      
      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谋利益,事后至方便时再收受当事人的好处。这种腐败的方式就是许多学者所讨论的“腐败期权化”的问题。期权本是金融学上的概念,意指现在付出一定的代价,将来一定期限内,行为人可以实现的某些权利,期权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规避眼前的金融风险。而“腐败期权化”则被人们借用,形容一种比较隐蔽的受贿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官员为了规避在任期间东窗事发的风险,利用权力为人办事之后,并不马上兑现经济利益,而是留待日后“安全”了再收取好处。比如卸任后接受重金酬谢、退休后受赠当事人公司的股份等等,方式多种多样。但是现行刑法,对腐败的期权化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便涉及到是否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问题,所以处理起来显得比较棘手。
      1999年初,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中国电子物资公司安徽公司原总经理陈晓受贿一案,一审判决陈晓无罪,因为法律上对“事后受财”没有相应的惩处规定。这起新刑法颁布后“事后受财”第一案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反响极其强烈。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一案子才得以了结,陈晓被判十年徒刑。但司法解释只是做了初步规定,对事后受财的惩处适用范围仅限于已离退休的人员。
      “陈晓受贿案”出现时,学者们争论纷纷,而其中大多数首先想到的是西方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他们寻找西方国家相关理念和立法实践,希望能从中找到可资借鉴的制度,从而完善中国现今的立法。其实我们自身传统法律中有着许多完备的治官反腐制度,需要我们好好地了解与借鉴。
      
      唐代如何惩治“事后受财”
      
      一直以来,“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都有着特殊的意味,韩非说:“吏者,民之本纲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即认为英明的君主只要治理好官吏的问题,老百姓的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所以中国古代社会是非常重视吏治的,在统治者看来,不论是在清明盛世,还是在岌岌可危的乱世,通过治吏进行的社会治理都是最富有成效的。
      于是中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一整套科举、选任、考课、监督的官员任用评价机制,而其中是否廉政就成为评价父母官们的首要标准。因此对官员腐败行为的预防与治理就成为历朝吏治的最主要工作。这些制度设计得相当严密,有的是对腐败的事前预防,比如任官回避制度;有的是对腐败的事后惩罚,表现为各朝都对贪污贿赂行为规定了严厉刑罚;还有对官员的监督和考核,中央和地方都有专门的监察官吏。
      于是中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一整套科举、选任、考课、监督的官员任用评价机制,而其中是否廉政就成为评价父母官们的首要标准。因此对官员腐败行为的预防与治理就成为历朝吏治的最主要工作。千百年来,历代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对贪污贿赂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这些制度设计得相当严密,有的是对腐败的事前预防,比如任官回避制度;有的是对腐败的事后惩罚,表现为各朝都对贪污贿赂行为规定了严厉刑罚;还有对官员的监督和考核,中央和地方都有专门的监察官吏。
      《唐律》中“事后受财”的设置是唐律严肃吏治的一大例证,也是唐律反腐举措中最大的闪光点。《唐律疏议·职制律》中律文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意思是说,如果有行贿者请求官员办事,这个官员事前没有收受贿赂,事后才收取的,仍然要按受贿论处,只不过对枉法和不枉法的官员处以不同的刑罚。具体如何进行不同的刑罚处罚上,计赃定罪则是传统法律中对于贿赂犯罪一直沿用至今的量刑原则。不管赃的表现形式如何,在法律计量时都是经过统一的折算物进行量化的,唐宋以绢匹为统一折算物,官员接受的物品都折合成多少匹绢进行量刑。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事后受财如果官员曲法处断,则依“受财而枉法”罪的量刑规定处罚,即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如果没有曲法处断,则依“受所监临”罪的规定处罚,即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两千里。
      紧接着疏议又进一步补充说,“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前条‘枉法’科罪。既称‘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之后而与之财者,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可见疏议中强调了事后受财枉法的,不能适用“免官”、“除名”方式来抵当刑罪,剥夺了官员们定罪量刑时的特权化,同时也不能适用加役流这一减死之罚,体现了唐律对受财枉法行为的重点打击。
      其实《唐律》认为事后受财与事先受财虽没有本质区别,但情节和手法不同,故《唐律》特设定专门条款,对之进行规定。对比以下,两者在受财不枉法行为上处罚有所不同:事后受财不枉法的,刑罚上要轻于事前受财不枉法的行为,因为按照唐律的规定,事前受财不枉法的,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事后受财”作为一种精心设计的瞒天过海的受贿行为,最早的案例已无从可考。但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律文明确规定,刘俊文教授在《唐律疏议笺解》中认为其最早不是出于唐律,在隋律中已有此条。理由是《隋书·杨汪传》载一事,可作佐证,原文是:“高祖谓谏议大夫王达曰:‘卿为我觅一好左丞。’达遂私与汪曰:‘我当荐君为左丞。若事果,当以良田相报也。’汪以达所言奏之,达竟以获罪。”原文比较易懂,刘教授认为王达获罪是因为要求杨汪事后酬谢良田,而致王达之罪所据必为事后受财之律,从而推知隋律中有此条。
      朝中大臣将举荐作为生财之道,要求事后必须以良田相谢,且所举之位乃朝中要职,高祖一怒将其查办定罪,是否必须苛受“事后受财”律文的规定,即没有相关规定就不能定罪,有所疑问。况且这种徇私枉法的行为,不管律文中有无相关的规定,而将其定罪量刑,都是与天理、国法、人情所吻合的。毕竟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详细规定,否则就可以从我们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事后受财”的有罪处理,可以推出现行的刑法中有“事后受财”的相关规定了。隋书中的这一记载最多只能作为官员事后受财存在久远的证明罢了。
      笔者认为作为目前可考的最早“事后受财”的法律规定,就出自于我国保存最完整的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唐律疏议》之中。唐律以后的几部在中国法制史上举足轻重的法典,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袭了唐律中“事后受财”的规定,只是处罚程度上稍有不同。因此可以说,自唐以后“事后受财”的定罪量刑,都是于法有据,有法可依的。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事前没有接受请托人的财物,也不论其事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有事后受财行为就可构成此罪。
      
      西方的规定
      
      不妨看看西方国家法律对“事后受财”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据笔者的观察,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各国的立法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一、允诺或约定受贿型。意思为行为人虽然未在事前给予公务员或者对公共职务特别负有义务的人员任何利益,但允诺或约定事后一定时间给予的,成立受贿罪。2003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刑法典》第322条b项,《德国刑法典》第331条、《美国涉外反腐败行为法》第78dd-1项,都作了如此的规定。二、受贿时间不受限制型。该类型以《法国新刑法典》为代表,该法第432-11条中明确提出: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负责公共事业服务任务的人或者由公众选举受任职务的人“任何时候”接受不当利益的,都构成受贿罪。三、法无明文规定型。和中国的刑法典一样,《俄罗斯联邦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也没有考虑到事后受财的情况。四、“事后受财”单独规定型。该类型将事后受财行为与事前受财行为区分开,进行单独的规定,此种方式以《意大利刑法典》为代表,该法第318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公务员因已经履行的职务行为而接受钱款、利益及其他不应接受的报酬的,处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比较四种立法类型,其中三种以不同方式正面回应了事后受财应如何定罪的问题。法国的规定将事前、事后合而为一成为“任何时候”,即任何时候收受贿赂,都构成犯罪。允诺或约定受贿型更加重视受财人的主观状态问题。而意大利的立法几乎与唐律的如出一辙,这正说明传统的法律并没有如有些人想像的那样仅供当作批判的对象,而是时隔千年以后仍与世界先进立法水平接轨的。因此很多时候,在很多社会问题的看法上,我们不妨去看看西方国家的做法,但冷静下来再看看我们祖先的制度设计与理念也不无裨益。
      所谓传统的就是今天还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东西。传统的制度设计(如反腐败法制)很多都能在今天的社会中找到影子,这些制度现象出自中国传统文化,在借鉴上至少一定程度上比西方法制也许更适合中国的土壤。虽然中国古代官场即使在法律繁如秋荼、密如凝脂的情况下还是腐败黑暗迭生,虽然权力一直不可能真正受到监督,法律也不可能真正得到执行,但这些并不说明法律规定本身皆无可取,更不能因此否定我们向先人学习的必要。
      好在我们今天的“性质”与过去不同,又有诸如“保先”教育等种种措施相配合,吸取一些古人的经验,而不是总盯住“教训”的一面,总以一种法官的自居之心“审判”我们传统的一切。

    推荐访问:惩治 期权 腐败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