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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维权的一柄新“利剑”

    时间:2021-04-08 04:0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编前语:近年来,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备、劳动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难。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经历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重了违法用工成本,将成为全国亿万劳动者维权的一柄利剑。从本期起,本刊将结合过去已发生的一系列维权案例,连续解读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
      
      不签劳动合同按月付双薪——加大违法用人成本
      [过去案例] 西部某省一机器配件厂有职工250名,其中80%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据调查了解,还有些中、小企业竟然百分之百不签劳动合同。
      [新法解读]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即不违法。
      
      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准再打“擦边球”
      [过去案例] 今年4月份,中专毕业生小王到苏南某公司应聘,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7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表示还要进一步考查,双方又续签了3个月试用期。谁知3个月不到,公司就通知小王“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新法解读]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限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的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
      
      企业不能只用劳动者“青春期”——堵塞不法用工漏洞
      [过去案例] 安徽省来苏州打工的小苏,在一家酒店已干了12年服务员,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小李最近很郁闷:7月份她就30岁了,餐饮服务业用人一般要求28岁以下,单位已经透了口风不再跟她续订劳动合同。
      [新法解读]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超过年龄就一脚踢开,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而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经济补偿标准各不同——加大劳动者保护力度
      [过去案例] 李某与某会计中心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6年11月,已工作2年零11个月时,单位通知李某,下个月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李某要求续订劳动合同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
      [新法解读]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本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则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还根据劳动者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给劳务派遣“上笼头”——不让用人单位投机取巧
      [过去案例] 侯女士在电信公司工作已有9个年头。一开始还签订劳动合同,从3年前起,公司把侯女士等合同工的关系转到一家中介公司,身份变成了劳务派遣工,每月向中介公司交35元管理费。同为营业员,正式工每月工资2000多元,而侯女士等劳务工却只有500元。
      [新法解读]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交或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人形式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除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部门不作为将受罚——维权者告状有门
      [过去案例] 山西“黑砖窑”事件中,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纵容违法犯罪,给劳动者造成了很大伤害。
      [新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领域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做出针对性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写入《劳动合同法》,目的是严惩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同时,明确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落实连带责任——工人工资有保障
      [过去案例] 江西某高速公路建设工地上有50多个农民工,为“包工头”干了一年后,每个月只领了伙食费,去年快过年的时候,“包工头”逃匿,发包方把责任全部推到承包方。工人工资无处着落,一年血汗钱付之东流。
      [新法解读] 针对建筑工程承包问题较多,一些单位层层转包,承包人拖欠工资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推诿,不愿承担欠薪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对直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等问题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的发生。
      
      拖欠工资有药可治——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
      [过去案例] 每到岁末年关、欠薪问题总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许多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工资,不得不采取跳楼、爬塔吊等极端行为,几乎每年都要酿成一系列触目惊心的讨薪事件。连温家宝总理都亲自为农民工熊德明讨薪,可见欠薪问题的严重程度。
      [新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06年三四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的19万多件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工资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部分常委会组织人员认为,规定被欠薪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将有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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