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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标注法规修改例读

    时间:2021-04-08 00: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专利标注法规也由《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修改为《专利标识标注办法》。本文将对重点条款的修改进行解读,并根据市场上专利标注抽样的结果数据例举出规范的、不规范的或错误的专利标识实例,以供专利管理工作者、申请人或权利人、公众等正确认识专利标注、了解专利标注现状,期望并促使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关键词 专利标记 专利标识 标注
      作者简介:胡锐先,副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通信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66-02
      一、 专利标注的法律法规及修改历史
      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9号发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发布《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前述《规定》予以废止。
      二、《规定》到《办法》的修改比较
      相比《规定》,《办法》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明确统一称为了“专利标识”。其中,《规定》共有九条,《办法》共有十条。从其内容对应关系看,《规定》中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依次大致对应着《办法》中的第一、二、四、五、六、三、八、九、十条;另外,《办法》中新增加了第七条。
      其中,《规定》和《办法》的第一条均用于阐明立法宗旨和依据,《规定》和《办法》的第二条均用于规定专利标注本身的法律依据,《规定》的第六条和《办法》的第三条说明对专利标注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的行政区域,《规定》的第八条和《办法》的第九条说明专利标注的法律规定的解释权归属,《规定》的第九条说明《规定》的生效日期、《办法》的第十条说明《办法》的生效日期和《规定》的废止日期。如上的条款简单明晰,不做详述,下面对其余条款的修改进行逐一解读:
      (一)《办法》第四条对《规定》第三条的修改如下
      《规定》的第三条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办法》的第四条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修改解读:《办法》扩大了专利标识的标注范围,除原来的“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上”以外,还增加了“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
      笔者2014年1-5月间对北京、湘潭两地市场上的专利标注情况进行了采样统计(此后所指采用统计数据均指此次采样数据),结果如下:在产品上直接标注专利标识的不同品牌的产品数量为5类,在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不同品牌的产品数量为11类,而在说明书等材料(其中大部分为产品宣传册、广告)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不同品牌的产品数量达到了55类。
      如上统计数据说明:专利权人或享有专利标识的被许可人在重视产品的专利标识标注的告知、警示作用的同时,更加重视的是专利标识标注对产品的宣传、广告作用。
      (二)《办法》第五条对《规定》第四条的修改如下
      《规定》的第四条为: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办法》的第五条为: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修改解读:《办法》删除了《规定》中的“其中‘ZL’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这些对专利号进行解释说明的语句。因为在2003年10月1日前申请的专利授权后为“ZL********.*”形式,其第1-2位“*”表示年号,第3位“*”表示专利类型,后5位“*”为顺序号,最后1位“*”为校验位。而在2003年10月1日后申请的专利授权后为“ZL************.*”形式,其已不符合《规定》的标注规定,其第1-4位“*”表示年号,第5位“*”表示专利类型,后7位“*”为顺序号,最后1位“*”为校验位;除最后1位校验位“*”可为字母“X”外,其余“*”均为数字。《规定》和《办法》中的授权专利号的类型位含义如下:“1”为发明、“2”为实用新型、“3”为外观设计、“8”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9”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
      此次采样统计的专利标识标注形式结果如下:在总数为250件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中,采用中文标明类别的有20件,标注有专利号的有227件,类别、专利号均标注的有20件,而类别、专利号均未标注的有23件。
      如上统计数据说明:在专利标识标注中,用中文对专利类别的标注尚不够重视,而只想对产品的销售起到宣传广告或警示作用的23个对类别、专利号均未标注的专利标注形式均会对公众形成误导:如仅在产品的标注载体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制必究”字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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