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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屏文书的现代表现形式及其法文化意义

    时间:2021-04-06 12:02: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由于教育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增多,1949年以后锦屏文书大量存在。锦屏文书的现代表现形式内容丰富、种类多样,包括规约类文书、契约类文书、应酬类文书、记事类文书等。锦屏文书的现代表现形式具有法文化的意义,为我们认识当代中国的国家法、理解当代中国秩序维持的“活法”提供了丰富、生动的材料。锦屏文书的现代表现形式对我们了解法规范、理解法制度、认识法设施、分析法观念、思考法发展具有广泛的价值,对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清水江;锦屏文书;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7)01-0037-06
      锦屏文书是以贵州省锦屏县林业契约为主要内容,反映以锦屏县为中心,天柱、三穗、黎平、剑河等周边县的清水江中下游地区,自明清以来的林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侗族、苗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民族习惯、生态环保、区域经济、民俗文化、社会变迁的原始记载材料,包括各类契约、账册、家谱、碑刻等。①本文根据社会学惯例,文中人名进行了化名处理,特此说明。
      ①锦屏文书泛指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锦屏县为中心的清水江中下游地区锦屏、天柱、剑河、三穗、黎平等五县的民间文书,以首先发现地和主要集中地指称,有的也称为“清水江文书”。关于锦屏文书的有关情况,可参见龙令洌、陆景川:《锦屏文书的起源、抢救、研究成果及影响》,《档案学研究》,2016年第2期,第37-46页。锦屏文书是贵州锦屏地区林业经济、林业社会、林业生态以及社会生活的民间档案遗产。锦屏文书数量极大,民间传承至今约有30万件,为我国现今保存最完整、最系统、最集中的清代文书之一,被称为与徽州文书、故宫明清档案比肩的我国“三大文书”之一。2010年2月入选第三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锦屏文书的内容全面,是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中下游地区林业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合伙造林、佃山造林、山林管护契约,生态环境保护契约,山林经营、家庭收支登记簿册,山林土地、房屋、宅基地、水塘、菜园等家产析分及传承记录,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裁决文书,纠纷诉讼文书,乡村民俗文化记载,家谱,官府文件,村规民约等。这些“法规性” “记事性”文书,是当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习惯法文献。
      锦屏文书不仅是明、清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文书,而且锦屏文书不仅在古代存在、在近代存在,在1949年以后更是大规模的存在。这是教育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交往增多的产物。①2015年9月30日10月3日,2016年2月19日24日,2016年6月19日21日,2016年7月18日24日,我们先后到锦屏县河口乡文斗村、隆里乡隆里村、隆里乡华寨村、彦洞乡瑶白村、彦洞乡黄门村、彦洞乡彦洞村等地进行调查,接触到了大量的各类文书。这些文书为锦屏文书的现代表现形式,它们具有国家法和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多重层面的意义,②对于理解我国农村的社会规范效力和社会秩序维持,思考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价值。本文谨就锦屏文书的现代表现形式及其法文化意义作一初步探讨,期望引起学界的进一步重视。
      ①据不完全统计,整理出版的锦屏文书汇编有: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三人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共3卷,由东京外国语大学于2001年、2002年、2003年分别出版,收录契约文书853件;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共3辑33卷,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1年出版,公布锦屏文书影印件约14 000件;吴大华主编,潘志成、梁聪编著的《清水江文书研究丛书》,共3卷,由贵州民族出版社出版;张新民主编的《天柱文书(第一辑)》,共22册,由江苏人民出版社于2014年出版;王宗勋主编的《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共4卷,由贵州民族出版社于2015年出版;陈金全、杜万华主编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高聪、谭洪沛主编的《贵州敦寨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民族出版社2013年出版。 关于锦屏文书的法学学术专著方面,有徐晓光的《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梁聪的《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锦屏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程泽时的《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等。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锦屏文书的现代表现形式仅为民间的文书,包括村民个人和家庭运用的文书、村民之间运用的文书、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运用的文书、农村民间其他团体运用的文书等,不包括国家机关的文书和国家机关对民众的文书。
      ②习惯法包括为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和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本文所指的习惯法为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参见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一、锦屏文书的现代表现形式
      锦屏文书的现代表现形式内容丰富、种类多样,主要包括村规民约和乡规民约、契约和合同及协议、决定、诗词歌联、序文、祭文、账册等,涉及规约类文书、契约类文书、应酬类文书、记事类文书等。
      (一)规约类文书
      在调查时,我们搜集到许多规约类文书,包括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乡村团体制定的章程、规约,如奖学助学基金会制定的规约,还包括根据这类规约而做出的决定、决议。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2010年修订)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10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如彦洞乡瑶白村村民委员会于1995年1月制定并实施《村规民约》、2011年3月20日制定并实施《瑶白村规民约》、2014年12月26日制定并实施《瑶白村村规民约》、瑶白村民委员会和联防队于2011年3月20日制定并实施《瑶白村防火公约》、瑶白村村民委员会和瑶白村护林队于2011年3月25日制定并实施《瑶白村封山育林公约》、瑶白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正月初一制定并实施《瑶白村关于改革陈规陋习的规定》、瑶白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制定并实施《瑶白村义务教育村规民约》、瑶白村村支两委于2013年3月20日制定并实施《瑶白村卫生公约》、2013年4月9日经瑶白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彦洞乡瑶白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等。这些村规民约既有综合性的村规民约,也有关于封山育林、防火、义务教育等单项性、专门性的村规民约;既有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制定的村规民约,也有由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护林队、联防队等共同制定的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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