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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我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

    时间:2021-04-02 08:02: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自从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有着显著的进步,但不足依然存在,有待于更进一步完善。本文着重对我国现行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意义、不足及其完善设想等方面进行浅论。
      关键词法制监督 依法行政 行政权力
      作者简介:陈石生,贵州大学2009级法硕(非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54-02
      
      法制监督是法制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制度,其发展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行政权力行使的效果。而行政效果的好与坏又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和完善法制监督具有重大意义,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而且也有利于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从而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化、合理化、科学化。
      一、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概述和意义
      有权利就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监督制度,权力不受监督和控制,就易偏离法治轨道,导致专横、滋生腐败,使权利的目标难于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行政权利作为一种权利也不例外。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强大的行政监督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而其中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完善成为重中之重。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述
      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作为监督主体,对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的行为。”①
      (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意义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的变革时期,强化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具有重大的意义:
      1.行政法制监督是加强依法行政的需要。在实践中,我们检查行政行为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行政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既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任务,也是加强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因此要加强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行政法制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通过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和手段,使人民群众广泛参政、议政、监政、参与国家管理,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3.行政法制监督是加强廉正建设的需要。权利不受制约就会导致腐败,只有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才能使政府保持廉洁,防止和克服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
      4.行政法制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可以促使行政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感,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改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行为,提高行政效益。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有着悠久的历史,且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体系和内容特点,从封建社会的监察御史,到近代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分立”②,再到90年代初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此演变过程是曲折的,但也是不断进步与完善的过程。以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监督制度相关情况作个简述: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从建立至今已经取得一定的发展,其正朝着不断自我完善的目标前进,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制监督③:
      1.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即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即以国家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实施的审判监察和检查监督。
      3.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即上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之间形成的一般行政监督,以及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所实施的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等专门行政监督。
      4.社会监督,包括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媒体监督、人民的监督。
      (二)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缺陷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在行政管理中虽不断完善,但其存在的缺陷也得到了暴露,具体表现如下:
      1.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再加上实行的集体领导制,监督工作难免不能落实到位。二是司法监督由于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三是行政内部监督不论从形式到内容都缺乏独立性,一般监督就是上、下级间、同级间的监督,由于隶属的行政关系及“同仁”关系,导致难以有很强的力度。四是专门监督虽有专门法律规定,但其人隶属于行政系统内部,财物由政府提供,人在政府内部受双重领导,没有相对独立性。五是在社会监督中,媒体监督的作用还是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多数新闻媒体受控于政府,且新闻监督常常受阻挠,得不到保障。六是公民作为一种巨大的、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却极其微弱,监督渠道不畅,很难发挥作用。
      2.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分配不当,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监督机构在职能配置方面相互交叉重复,责任不清,在监督运作过程中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联系。二是整个监督体系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群龙无首,缺乏关于监督的决策力、规划力和协调力,从而导致诸多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如政出多门,遇事互相推诿等现象屡见不鲜。
      3.在监督范围、监督对象上存在着缺陷。首先,行政法制监督范围过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人大对同级及下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具有监督权,赋予其改变或撤消权,但在实践中这种权力很少行使,其他监督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羁束裁量行政行为,如司法监督、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由于疏于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更广泛的监督,同时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够有利落实,而导致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等现象屡见不鲜,其次,行政法制监督对象缺乏均衡性,在实践中,往往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多,监督行政工作机关少;监督一般公务员多,监督中高级领导干部少;监督滥用权力者多,监督尽职有作为者少;自上而下监督多,自下而上监督少;内部监督多,外部监督少。
      4.监督机制缺乏程序性、双向性和全面性。从我国政府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过程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经常发生。同时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缺乏双向监督,通常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比较容易实施,效果比较明显,而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则难以进行,往往成为有名无实的“虚监”和疏而有漏的“失监”。另一方面,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运行过程中,只重视处理问题而忽视了防范工作,其结果是使监督主体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窘境,监督的路子越走越窄。
      三、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设想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虽不断完善,但其存在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为了更好的发挥现有法制监督机制作用,在此提出以下设想具体如下:
      (一)大力发展法制,完善监督主体独立地位
      大力发展法制,继续推行法制改革,一是加大立法力度的,保障有法可依。二是進一步落实监督主体的独立地位,使监督主体不仅在法律上处于独立地位,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做到真正的独立于行政,不再依附于地方各级政府,三是为社会监督创造更多的平台与保障,只有这些监督主体的地位得到真正的保障,方能更有效的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减少腐败,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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