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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规范生成的相关问题探讨

    时间:2021-04-02 04:02: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税法规范生成是一个动态过程,实证法下的税权分配是最具实践性和影响力的步骤。 国家税权的横向分配决定税法规范的载体选择,其应当在税收法定原则的统领下进行;纳税人税权的分配会影响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在利益均衡论下,税权的实体内容分配应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关系人利益及纳税者个人利益,同时要注重平衡论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引导。
      〔关键词〕 税权;实证法;税法规范;纳税人权利;税权配置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5)05-0089-04
      “税法规范”是指能最终转化为具备我国法律效力的税法条款,具体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税法规范的生成是其作为一项制度输出的过程,税法规范的生成经历了多个相互关联的阶段,这些不同的阶段在税法规范生成中扮演着不同且又不可或缺的角色。
      一、实证法视野下的税法规范生成
      要界定“生成”的内涵,不可避免地需要理顺其与“立法”的关系,要吸取立法学研究成果。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按照一定程序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 〔1 〕58。与此相适应,“立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涵盖立法准备阶段的立法活动、法案提出到法的公布阶段的立法活动、立法完善阶段的立法活动、贯穿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立法监督 〔1 〕2。立法学以各种立法规律为研究对象,同时以立法现象和立法规律相关的事物为研究对象 〔1 〕3。立法学研究采用的基本方法有:实事求是的方法、从实际出发的方法、联系的、运动的、发展的方法、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吸收和运用新成果与坚持和发展相结合的方法 〔1 〕21。而“生成”的研究对象为税法规范内容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的形成、税法原则及其他相关价值对该内容的限制、形成后的税法规范内容选择具体税法规范类型、以具体税法规范类型为载体的内容通过税权的配置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文本的过程。税法规范生成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社会系统论方法、税法学研究方法、宪法、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等。概括“立法”与“生成”的不同主要为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不同。
      对税法规范生成的解释可以从现实视界、理想视界、规则视界展开。现实视界的税法规范生成是,已有税法规范由于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因此对新的税法规范呼之欲出,新的税法规范在形成中受到税法系统、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的共同作用,在一系列规则之下形成税法规范的过程。理想视界的税法规范生成是对现实视界中生成的税法规范进行税法系统内外的价值引领,使其满足税法体系的需求。规则视界的税法规范生成是以理想视界生成的税法规范为模板,通过税权的配置及税法规范载体的选择最终生成具备税法效力的税法规范。以上三个视界是税法规范生成必须历经的阶段,也是相互衔接的阶段。
      分析实证法学把自己的研究对象专注于法律的规则视界,其对税法规范生成的研究逻辑为:税法规范转化为法律文本是税法规范生成的重要一环,在这个过程中税权的形式分配与实质分配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税权的分配以及纳税人税权的配置是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税收法定和纳税人权利保护是税权分配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平衡论也为税权的实质分配研究提供了工具。
      二、税法规范的合法性赋予——税权的配置
      根据税收债权债务论,税权可分为国家的税权和国民的税权。国家的税权包括国家征税权和国家税收债权,前者是国家的税收权力,后者是国家的税收权利。国家的税收权利被国家这个政体所享有,而国家征税权在不同的国家权力主体间分配。国家征税权可被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也是税法规范被法定化的权力;税收执法权是最经常行使的税权;税收司法权是正确实施税法和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 〔2 〕。国家的征税权在横向及纵向上被配置。其中征税权的横向配置主要体现为其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中的分配。税权的纵向配置指的是国家征税权在不同层级权力机关的分配。国民的税权包括在宪政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力和在法律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利 〔3 〕。
      (一)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
      在税法规范生成中考量国家税权横向分配的意义在于:根据待生成的税法规范内容配置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即根据待生成税法规范内容的不同选择不同的税收立法权配置,这意味着税法规范载体的选择,这也是税法规范生成中其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的重要步骤。
      税法规范生成主要涉及国家征税权中的立法权配置。一般而言,税法规范的载体可分为法律、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则三种。由于高层级的税法规范更具有公开性,确定过程更审慎且民众的参与程度高,纳税人更容易了解规范并对其信服。因此,必须由法律层级载体确定的税法规范为:由宪法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或涉及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由于税收立法在很多领域具有灵活性、多变性以及税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因此需要授予行政机关以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可见,我国税收立法权由代议机关保留,但是,这种保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税收立法权在代议机关、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对建立正当、合理、高效的税收制度至关重要。行政规章属于导出的法源,这种导出必须有严格的形式限制:有形式意义法律的明文授权,这种授权必须明确内容、目的及范围 〔4 〕18-19。涉及税收行政规章的授权范围为:不得授权行政规章确定税收的构成要件。行政规章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实施细则,其任务在于协助已有税法的实施。因此,其内容在于进一步明确立法者意思,对已有规定进行说明,尤其要避免与母法的意思冲突。行政规则是在行政组织内部,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作的规范,内容由具体化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而衍生出各种认定标准,其目的为规范不特定的多数案件。它仅有实务上的拘束力 〔4 〕20-21。行政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为符合税收法定原则认定课税事实而划定的各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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