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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乡镇污染企业的治理

    时间:2021-04-01 12:00: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针对基层政府在治理乡镇污染企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相关的原因,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并结合实地考察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乡镇污染企业;雾霾治理;存在问题;原因;对策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尤其是乡镇企业的的蓬勃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亮点。然而在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带来了当地的环境污染。通过实地调查某村庄污染企业治理现状,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各部门执法程序,分析了基层政府在治理乡镇污染企业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当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可操作性强的对策。
      一、村庄污染企业治理现状
      村庄现常住人口2050人,主要以制造业及运输业为主,2016年村庄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520万元。该村庄现有8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传统石灰窑,8家石料加工厂,共吸收就业人员240人,占全村劳动力约1/3。
      2017年3月份,某环保局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取缔该村庄所有工厂,直接或间接造成近300人失业,截止目前待业人员依旧达到260人。
      由于治理过程中所造成的失业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因而引起了很多村民的强烈不满。村里无业人员的增多间接地增加了该地区的不稳定因素。
      二、乡镇污染企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
      2017年打响了治理雾霾天气的攻坚战,全市对那些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进行大量的取缔。然而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存在大量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随意、滥用职权等现象。某区环保局作为此次取缔村庄污染工厂的牵头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执法证件、取缔证件以及提前向工厂下达相关书面文件,很多地方都未按照正常执法程序进行。
      2.相关执法部门存在野蛮执法。
      雖然该村16家工厂并不具备完整的相关证件,属于传统的本应淘汰的污染企业,但之前每家工厂都向税务部门按月缴纳一定税款,且在某区工商局备案。很多村民认为该村的工厂是得到相府政府部门许可的,现在却要取缔这些工厂是不合法的行为。
      通过对工厂主以及大量工人访问得知,在此次取缔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并未与工厂主就工厂转型问题进行提前协商;同时对此次取缔工厂所造成人员安置问题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办法,而是采取强硬态度,用挖掘机破坏了工厂设施以达到禁止生产的目的,从而使得村民与政府部门之间发生了冲突与摩擦。
      3.行政执法缺乏人文关怀。
      行政执法以公共權力为基础,以暴力机关为后盾,具有权威性及强制性,因此村民在与公共权力对抗中明显处于劣势。
      相关政府部门为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治理任务,在治理这些小型工厂时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等一系列问题。该村的这16家工厂,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这些工厂大部分是村民集资或联合筹资修建的。然而一个红头文件的下达却要求在短短几天内取缔拆除,很多村民一时接受不了,从而冒险对抗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其实,村民并非排斥取缔这些污染工厂,而是考虑到取缔这些工厂后,所有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如何解决,靠什么来养家糊口。
      4.相关政府部门行政作为不积极。
      随着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地村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接触市场机会的增多以及自身素质的不断增长,当地村民从2016年6月份开始就试图通过工厂改建的方式,更换旧设备,修建现代化的新型环保石灰窑。然而某部门主管领导因处在将要退休的年龄,怕承当相应责任,找各种借口不予审批,还有一些部门为审批层层设阻。截止2017年6月13日,尽管村民提交的各种材料齐全,新型大型环保石灰窑的各项排污指标远达到国家排污标准,但仍旧有个别部门未按照审批程序给予审批。
      三、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
      基层政府在治理乡镇污染企业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直接或间接的行政违法行为。通过相关文献的研究以及实地走访,对造成行政部门及行政人员行政违法行为的原因总结了一下几点:
      1.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意识薄弱。
      时至今日,中国几千年的官本位思想在地方政府部门依旧盛行。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相关的行政法规不断完善以及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觉醒,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状况有所改善。但地方政府依旧存在“上下不一”的现象,基层政府并为完全按照上级下达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办事,行政执法人员本身素质的局限性以及依法执法意识的薄弱性是基层政府执法不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2.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并不完善。
      近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的文件等。然而对于行政人员对于环境治理的执法程序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国务院给予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框架内自己制定相应执法程序的权力。
      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势必对行政行为不能起到严格的约束作用,缺乏严格约束的法律法规的地区,野蛮执法的现象也更为普遍。
      3.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
      尽管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特定行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力,但是监督主体对行政的监督所依据的宪法和法律对权限、程序和方式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并不具体以及不明确,截止目前并未建成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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