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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作的性质

    时间:2021-03-29 12:13: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就业该如何适用法律在各地的运行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标准。该如何解读法律规定成为确定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的一大重要影响因素。因而,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权利该如何进行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本文认为退休应作为劳动者的一种选择权利而非强制退出,应给予更强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 退休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作者简介:段晓霞,宁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28
      一、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作问题的提出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适用法律问题不仅在学术界引起争论,同时在实务中也遇到较多的难题。《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我们可知若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同时根据解释的第八条规定,是否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标准是年龄的问题。在此点上,解释与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相一致。那么采取以年龄为界限来划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合理呢?根据相关法律,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根据现有的定义,并未发现在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时以年龄为界限。那么是否劳动者在满足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会丧失劳动能力呢?古人云:老当益壮。一个人在其垂暮之年,经验之丰富,知识之广阔,灵活处理。很多行业的劳动者越老越老道,其所掌握的知识与经验与年龄而递增。因此单一以年龄来划分似乎不合理。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人均寿命不断提高。因此,关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乎千万人民的劳动权益,关乎千万人民的晚年生活,非常重要。因此,本文将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作进行研究,拟提出一些建议。
      二、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作的处理模式
      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作的处理模式各地不一,皆因国家尚未对此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各地在实践中出台了一系列的意见或者指导性解释,希望能对实践中的案例有所指引。纵观各地的司法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以是否达到法定年龄为界限进行区分
      诸如:北京市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中第十三条、江苏省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浙江省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四条等均认同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根据具体的情况认定为不同的处理模式
      上海市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认为: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严格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三)将此种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实施后,山东、新疆等地将此类案件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综上分析可知,无论实践中采取何种模式,都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工作的性质分析,对于用工双方都需一个明确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处理模式,其结果也大相径庭。
      三、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作性质的认定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我们不难发现年龄并未成为区分标准。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形成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且与劳动者的年龄没有直接联系。从立法上而言,劳动关系的保护要大于劳务关系。那么,對于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是否合理呢?
      (一)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是客观的
      根据立法规定,劳动关系的确定中并未对年龄进行规定,只是规定不得雇佣童工。除了此条规定,并未对年龄进行再次限制。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大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用工者只需按时提供劳务费即可,对劳动者的人身保护过低。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退出劳动关系,只由劳务关系进行调整。每个人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长期从事某一类型的工作,多年的实践经验让其处理事物更加游刃有余,同时与用人单位长期工作原则相符,可以从更大程度上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若单因为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就直接终止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个人认为有失偏颇。
      (二)劳动法的保护体系强于劳务关系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若只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不仅不利于保障其再就业权,而且对其从事的劳动范围缩小,自主选择权受限,晚年生活水平质量也会降低。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生理机能下降,劳动能力相较于青年人处于劣势,且其心理也需要保护。对于此,劳动法更能全面的保障其的权利。相较于劳务关系,劳动法为劳动关系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体系,诸如工作时长、最低工资、加班、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这些方面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其身心健康,同时也为其从事工作解决后顾之忧。假设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只根据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进行规定,一方面劳动者若在从事劳务关系中受伤或者人身损害,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而言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更倾向于规定在民事活动中可能会发生的普遍实践,对劳动者参与劳务关系并未进行明确的划分与规定,只是根据在从事劳务关系中遇到的相关情况来对应相应的法条,从而进行保护其权利。这样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较低,且现实中发生的情况与法条可能存在不吻合的时候,这时劳动者该如何进行保护?因此,法律对劳务关系的规定与强制要松散的多,不利于劳动者积极开展工作。综上,劳动法的保护更有利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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