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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社会学视角下高管“弱者”地位的困境及其协调

    时间:2021-03-29 12: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增多以及类型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致使企业高管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已日渐成为寻常。现有研究多集中于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应将高管视为劳动者进行保护以及产生此类争议后的解决方法,从劳动争议司法案件中“高管”的实质性社会境遇与弱者困境的视角去研究的很少。从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出发,以法学和社会学的相循视角为基点,可发现现有司法裁判文书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将本该实现的实质正义可能错位为非公平。在司法的表达上需要回应社会的变迁并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关键词]高管 弱者困境 裁判文书 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2.29,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7)06-0035-04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17.06.07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和类型的多样化、复杂化,企业高管与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已非新闻。同时,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①的大量出现又积极引导了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但是,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应将高管视为劳动者进行保护以及产生此类争议后的解决方法 [1 ],从劳动争议司法案件中“高管”的实质性社会境遇与弱者困境的视角去研究的相关文献较少。然而,若从实证研究的路径出发,发现司法文书中存在大量的此类裁判。那么,含有此种表达的文书在司法裁判中大量出现,是否会导致社会对“高管”境况的通常理解与其司法带给其的弱者困境现状相冲突,误导原有的理性的判断?因此,本文以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为路径,以司法裁判文书的合理表达为视角,展开相关问题的探讨。

    二、司法语境下高管“弱者”表达现状检视


      从弱者困境的视角考察,弱者概念的动态性与相对性已经成为学界之共识 [2 ],大部分学者除了强调弱者的个体因素、自然因素之外,还会强调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对于当前社会背景下弱者地位的影响,并借以通过立法的量化操作来保护弱者。同时,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指出弱者除了自身陷于经济贫困的泥淖之外,还受权利枷锁之束缚,呼吁从人权保护的维度对弱者权利加以正视。但遗憾的是,虽应然如此,现实却因种种原因,致使现有研究仍留有诸多空间。其一,诚如前述,虽然弱者概念的相对性和动态性在学界已经多有强调且成为共识,但笔者发现,此类文献所强调的重心以及共识的达成局限于弱者经济层面的贫困,所谓动态性和相对性往往是指弱者是因多种因素导致经济贫困的,这些因素可能来自于自然、政治、经济、制度等多方面。虽有部分文献从政治、权利意义上论及此问题,但大多浮于表面,论述也不够详实、具体。其二,一直以来,关于本问题的论著虽然较多,但实质上学者在观念层面仍有重大分歧。 [3 ]在观点上,如苏力认为弱者的概念并不当然具有现实价值,因此需要警惕,由于社会运行的复杂性以及个体特质的多样性,弱者概念的使用在方法论层面上极易丧失经验上的意义。胡玉鸿认为如果不对弱者救助的前提加以界分,那么相应的义务将有泛滥之殇,也即,在弱者中,只有部分是值得救助的,救助弱者取决于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以上论述都是相当有深度的洞识,但很难说是共识之论。其三,更为重要的是,在当前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背景下,社会治理环境和模式都在日渐发生着变化,环境与模式的变化与弱者的整体生态互为因果关联,亟需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下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应对法治社会对弱者意涵的洗礼,并重构弱者概念以增进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解与把握,促成目标的实现。
      因此,为了更加直观地检视司法语境下企业高管“弱者”表达的现状,笔者通过输入“劳动争议”、“高管”等相关的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现有的裁判文书,发现裁判文书网呈现的现状如表1所示: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第十七项,劳动争议包括三大类(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13小类。因此,以“劳动争议”和“高管”等为关键词,可以较直观且全面地检索出企业高管在司法语境下的现状。通过检索判决书,收集的较为典型的判决大致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等。 ①
      以上判决书均是通过设定以上路径检索且整理出的,在以上判决中,较为典型地体现了这样一对矛盾:“企业高管”在普通民众理解语境下的社会优势群体与司法语境下“企业高管”弱者困境的弱势地位,双方形成一对冲突,似乎很难调和。但从根源上来看,造成这种冲突的始作俑者即是代表正义道德和最后公平的司法。如此现状,值得惊醒和反思。司法過于依赖其他社会语境词语的运用,必然导致其失去独有价值的光环,以及衍生出不必要的非正义结果。

    三、司法的应然表达:实质正义而非错位的公平


      司法应表达实质的正义理念,而不是在错位的公平理念的指引下越走越远。“高管”作为一个从管理学科舶来的词汇,在司法裁判中滥用可能会导致一种错误的导向,即同样应作为普通劳动者而受到劳动法无差别的保护与其权利被司法实践变相削减的矛盾。且由于社会对于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保护极易诱发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极易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罢免职务合法与解除合同违法争议等忧虑,更是将“高管”推上了一个更加不利的困境。并且,上述笔者所选取的典型裁判文书,劳动者所谓的“高管”地位也并非具有经济或社会待遇上的实质价值,其取得的更多只是一种虚置的荣誉或者人事管理的考虑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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