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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普法 完善制度 监督执法

    时间:2021-03-28 12:01: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有人比喻说,对立法者而言,它的临盆可能不是一句“瓜熟蒂落”能轻易概括的;就立法程序而言,它的降生只是一个过程的结束,而对于法律的施行而言,对广大的人力资源从业者而言,它才刚刚开始……
      作为一部从一审到四审经历了近三年的新生法律,《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关注。那么,怎样让广大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很好地了解、掌握法律的内容,这部法律实施还有哪些准备工作要做?就此,本刊采访了正在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而忙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
      
      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职业》:闫司长,《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各方面对这个法付出了很多心血,它的出台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将有哪些具体作用和重要意义呢?
      闫宝卿:《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出台,是自1994《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企业也将是法律的受益者
      
      《职业》: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就有不少担心,现在企业普遍感到压力很大,认为今后的员工更难管了,劳动争议会增多。您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会出现企业担心的问题吗?
      闫宝卿: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根据实际需要,在许多方面也考虑到了企业的利益,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鼓励企业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允许用人单位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违约金。又比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了延续以上规定外,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同时,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在这三十日时间内,劳动者往往需要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因此,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代通知金制度,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三种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一是增加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是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利益也给予了尽可能的考虑,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有利于用人单位的相关调整。
      任何一部法律,对企业、员工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要求都是共同的,相信企业只要守法经营,不追求短期利益,尊重员工的权利,劳动关系就会更加和谐,从长远看,企业和员工一样,都将是法律的受益者。
      
      实施前的三大准备工作
      
      《职业》:2008 年1 月1 日《劳动合同法》就要正式实施了,现在还有哪些准备工作要做?
      闫宝卿:现在离《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还有几个月的时间,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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