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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美国家劳资关系规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1-03-27 20:10: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拉美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对劳资关系的规制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各国采取的灵活的用工制度、限制工会组织、重置集体谈判权等改革措施,在促进经济市场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使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规制出现“缺位”、“错置”、甚至“负置”等问题。我国政府应借鉴其经验与教训,在劳资关系规管中改变单纯“劝架者”的角色,以良性劳资关系“建设者”的身份,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劳资关系;政府规管;弱势群体;拉美经验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4-0074-07
      在现代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极易出现劳资纠纷,我国同样如此。从“华为辞职门”事件到富士康集团“集体跳楼”,从北京某电视台清退大量“临时工”到层出不穷的“讨薪事件”,劳资关系①处理以及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规管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发展与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劳资关系规制管理的研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国内对劳资关系规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四条路径: 一是从劳资关系的现实和既有制度出发,揭示各种劳资问题现象及其呈现的特征。[1]二是将劳资问题置于国家—资本—工人三方协调机制之下,就国家的作用、工会力量的发展,以及全球化和市场化形势下资本力量的流通等进行讨论,认为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必须依赖于政府、劳动者和企业三方的组织建构能力,构成政府—劳动者—资本三方合作关系。[2]三是从社会运动的角度出发,围绕劳资冲突表现的不同阶段,将下岗工人、农民工和全球化的新工人作为主体,研究他们的行为对劳资关系产生的影响。[3]四是站在系统的角度,对解决劳资纠纷的规则、机制等提出政策建议。[4]
      在这些研究中,不乏对外国政府处理劳资关系经验的引介,比如德国、美国、日本、韩国等,[5]但同时,这些介绍几乎都集中于发达国家,而对同处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却关注较少。在笔者看来,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固然为我们提供了可能的方向,但是发展中国家的规管措施,尤其是近年来不断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拉美国家,无论其成功经验还是失败教训,都更值得我们借鉴。因为,虽然我国与拉美国家在劳资关系产生的背景上存在区别,但双方同为发展中国家,又同处现代化进程中,而且经济改革同受全球化、新自由主义学说和资本主义收敛理论的影响,在劳资关系的规管上也越来越重视市场作用。因此,研究拉美国家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规管,借鉴其成功经验,吸取其失败教训,有助于我国制定合理有效的劳资关系规制政策。
      二、拉美国家劳资关系规管的基本实践
      在拉美国家,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规管,主要体现在其大力推动对劳工法的改革。传统劳工立法对劳资关系的规定,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就业和劳动条件保护、集体谈判、劳资纠纷处理和社会保障。其一,在就业和劳动条件保护上,为了防止企业任意解雇工人,各国均建立了严格的解雇赔偿制度、工时保护和休假制度、最低工资保护制度、②劳动安全、健康及特殊保护等。其二,在集体谈判方面,拉美国家主要存在三种制度安排:全国范围内的行业集体谈判制度(以阿根廷为代表);企业一级,以公司和地方工会为基础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例如智利);以及一种混合体制——既有全国范围的三方协商制度,也有行业领域内的集体谈判(多数国家采用这一种做法)。其三,在处理劳资纠纷的程序安排上,只有少数拉美国家,政府明确规定企业管理部门与工会领导人之间定期召开会议,专门讨论出现的各种劳资纠纷问题。[6]而在大多数拉美国家,劳工法庭并不直接干预集体合同,也基本不介入涉及集体劳动合同的争议问题。它们对劳资纠纷的处理相对较为简单,通常由当地工会领导人向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诉求,劳资双方自行协商即可解决。但相对而言,20世纪80年代以前,拉美各国的劳动诉讼机制和制度,对于劳工一方更为有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是阿根廷,在该国,主要由企业工会代表负责解决工人与低层管理人员之间的纠纷;当纠纷无法解决时,由工会代表向工厂的专门委员会提出请求,在本组织的范围内与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谈判;纠纷依然得不到解决时,工会代表可向劳工部下属的相应行业委员会提出申诉。③倘若仍然无法达成协议,劳工或工会代表可向政府劳工法庭提出诉讼,劳工法庭依据劳工法和集体合同进行裁决。其四,社会保障方面,拉美各国基本建立了由养老金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医疗制度组成的保障体系,覆盖面比较广泛。与其他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相比较,更为完善一些。
      这些传统劳工法中对劳资关系的规定,主要建立在拉美以国家为主导的发展路径基础上,是国家强势干预劳动力市场的结果。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受到经济危机的冲击和新自由主义改革的影响,拉美各国政府开始反思以往的经济与社会政策,纷纷推动对传统劳工立法的改革。其中,部分国家将其政策称为“劳动灵活化”或“劳动关系现代化”,以此适应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要求。[7]虽然各国在改革方案、步骤及改革深度上各有差别,但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进行解雇制度改革,增加雇主用工灵活性。在解雇理由上,多数国家打破过去保护就业的传统政策,废除企业不得解雇工人的禁令,把因企业现代化、市场条件变化、工人不适合其岗位等引起的裁员都列为正当理由。[6]基于这些理由而进行的解雇,不再被视为无故解雇,赔偿金也大幅减少。在解雇程序上,政府缩短了雇主解雇雇员的提前通知期限(例如减半),并对原来的模糊期限加以明确化。例如在阿根廷,解雇通知期由原来的1~2个月缩短为1个月。在解雇赔偿金的计算上,拉美国家规定了最高线,降低了解雇赔付标准。一些国家改变原来按月工资(半个月到两个月不等)乘以工龄偿付(改革前的最高限为6~15个月工资)的办法。其中,阿根廷不再对有十年以上工龄的雇工进行特别照顾,规定最高解雇赔偿金的标准为3个月工资;④秘鲁仍与工龄挂钩,但缩减为一年工龄赔偿1个月工资,最高线为赔偿12个月工资;哥伦比亚则直接取消解雇赔偿金与工龄挂钩的做法,而是建立了解雇基金。⑤该项基金由雇主支付,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打入雇工的个人账户,在雇工离职、解雇或失业时使用。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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