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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世纪欧洲法学荒漠里的绿洲

    时间:2021-03-18 16:06: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中世纪时期,商法第一次逐渐被看做完整而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商人行会、商人法庭的产生以及商法典的编纂均体现了中世纪商法勃勃的生命力。在其他世俗法律体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呈没落态势之时,商法体系却像一片绿洲,不仅是在当时且在后世为商法精神的形成、资本主义的萌芽及现代商法制度的建构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 中世纪 商法 商法精神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中世纪欧洲并存着教会法和世俗法两大法律体系,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前进和发展,教会法和除商法外的其他世俗法渐渐的淡出了法学历史的舞台,但是商法却宛若荒漠的绿洲一样被保留沿用,成为最具有前进意义的法律体系。
      一、 中世纪欧洲商法的形成
      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正是在那时,近代西方商法——lex mercatoria (即商人法“the law merchant”)——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更为重要的是,商法在西方才第一次逐渐被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向前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 商法体系形成原因大致有:农业的发展、社会人口的增加及城市的发展等经济因素促成了商法的形成。11世纪开始商业进入复兴时期,人口出生率高,总数激增,欧洲大陆上掀起了一次农耕的高潮、翻转犁的发明使用和传播加快了农作速度,大面积地砍伐森林和垦田来建立新兴的城市 ;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封建庄园涌入了正在形成的城市之中;封建王权和教会神权间的政治斗争为商法的形成提供了契机。
      二、 欧洲中世纪商法的发展
      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商人们靠自身不懈努力争取和推动的结果。中世纪欧洲商法发展出现了三大契机,三者共同构成了欧洲商法发展的新图景:第一,商人行会出现。历史上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商品经济不发达,商人地位低下,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与统治阶级争取更多的法律权利和地位,他们结成了相互保护的团体和自愿的法律实施组织。第二,商人法庭产生。商人行会通过联合和斗争,最终向封建主和教会争取到了对贸易纠纷和争议处理的独立管辖权;传统封建法院僵硬的司法形式和愚昧的裁判方式也根本满足着不了解决商事纠纷的需要,传统法院法官的知识也达不到解决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商业贸易纠纷的要求。商人法庭在这样的需求之下应运而生了。商事法院中有市场法院、集市法院、涉及海运货物的商事案件和海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商人法院审理程序是十分迅速、非正式和极端简易的,时限幅度窄,上诉常常被禁止,不仅专业法律家被排除于审理程序之外,而且专门的法律争论也会引起反感。 由此看出,商事法院的裁判更多体现出的是现代调解和仲裁庭的性质。第三,编纂商法典。商法典的编纂经历了由海商事习惯到商业判例再到判例汇编也就是商法典的过程。最早的商业习惯法可以追溯到约公元前300年的《罗德岛海洋法》,后来的商事规则《阿马尔菲表》、《堪斯比法》、《奥莱龙法》、巴塞罗那的《海事法典》、《汉萨海上规则》不仅在当时促进了商业贸易的繁荣,也进一步促进了商法的发展。
      三、 欧洲中世纪商法的历史影响
      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没有任何领域比商法更能使人清楚地观察到经济事实是如何转化为法律关系的”。商法对后世欧洲商业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首先,中世纪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影响了现代商法精神的形成。一是商法追求效率优先。商法是比任何世俗法律都实用的法律,它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剥去了法律之外的例如自然地、历史的、人道的、道德的要素,它直接调整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形成新的惯例,反过来再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二是商法的自发自律性。商法最初的产生是由商事习惯而逐渐形成惯例进而形成习惯法的,因此它并不是有统治者行使立法权自上而下实施的,商人们通过行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而商人阶层所形成的诚信原则使得商业活动更加公平和高效。三是商法的跨国性。商品经济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而在总体上各地可适用于商业交易的法律和习惯的差异是细节上的差别,随着远距离海上贸易以及陆路长途贸易的发展,普遍形成的为商人们广泛接受的商事法律恰恰满足了满足了异国商人的要求。其次,欧洲中世纪商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近现代商法制度的建构。中世纪商业贸易活动中采用的商业汇票、购货契约、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破产法制度、海上借贷制度、以船舶及货物作抵押的借贷制度和陆上合伙形式的商业联合体,以及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诚信原则对近现代商法制度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被后世所吸收、沿用。不论是近代商法,还是现代商法,都或多或少的打上了中世纪商法的烙印。
      马克思曾说:“在文明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商人,而社会则是商业社会。”中国的商法研究或者商事立法应脚踏实地地、实事求是地立足于满足当下商业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商业发展的客观状况情况才行。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理法史方向硕士研究生)
      注释:
      豍[美]哈罗德·J·伯尔曼. 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27页.
      豎豏参见[比利时]亨利皮雷纳,陈国樑译.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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