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金融创新、权义平衡与风险防范

    时间:2021-03-09 12:03: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地位的不平等,造成了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纠正这种失衡,需要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进行身份调整与角色嬗变,实施偏重保护,即以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与受教育权以及金融机构保密义务及说明义务为重点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同时进行统合主义的金融监管改革。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金融ADR为重点构建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完善金融市场约束机制,防范金融消费者保护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创新;权义平衡;道德风险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缺陷是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后危机时代欧美各国金融法制变革的趋势。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法制变革经验,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笔者以为,应从金融消费者权利与金融机构保护义务之平衡、统一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立、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道德风险防范等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与平衡
      (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义失衡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不足反映在法律上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这种失衡使得金融机构滥用金融服务业优势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如美国的次级按揭贷款被称之为“掠夺性贷款”与“歧视性贷款”,次级贷款的借款人由于没有其他信贷选择不得不承担高额的贷款利息,不得不购买昂贵的“非强制”产品。而次级贷款中的掠夺性行为使得它很容易成为一种歧视性贷款。在我国,不透明的银行收费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金融消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也是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所在,被金融机构泄露个人信息的消费者也难以获得赔偿。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失衡的背后蕴藏着何种原因呢?
      (二)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失衡的原因分析
      1.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地位的不平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导致发达国家银行体系及其金融市场发生了深远的结构性变动,这种变动被称之为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发展体现为金融电子化、金融证券化及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业务的地域限制、行业限制逐渐被废除,从而大大拓展了金融服务业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金融创新也使金融机构之间兴起并购浪潮,进一步增强了金融机构的实力。与此同时,人们在享受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时,也形成了对金融服务业的高度依赖,金融产品或服务已经成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的必需品。个人或家庭为了生活需要不得不“自愿”将其个人或家庭信息完全告知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又使得金融机构在设计产品合同时能利用其专业优势尽量免除自身责任,极少进行风险提示,并不惜误导消费者。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实际地位此消彼长,加剧了二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是金融领域消费者问题日渐突出的决定性因素。
      2.法的局限性尤其是成文法的局限性使法律变革滞后于金融创新。法是不可或缺的社会规范,然法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与调整又有其自身局限性,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是一对永恒矛盾。法的局限性在金融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使得金融法律变革滞后于瞬息万变的金融创新。如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涌现创设了许多新的权利义务客体,传统的银行保密法无力解决金融交易电子化、证券化及网络化所带来的金融隐私权保护问题;电子货币的出现改变了传统货币的法律形式,削弱了传统货币管制手段的效力。在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之下,旧的法律格局很容易被打破,新的法律制度却迟迟难以形成。由于法的滞后性、不周延性与模糊性,旨在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失衡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迟迟难以建立或完善,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日渐突出。
      3.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阻碍或影响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使得纠正这一失衡的立法目的落空。作为一种社会规则的法律是生活经验的总结,立法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将生活经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的过程。尽管立法不是立法者的主观臆造,但这样的一个总结过程无疑会受到立法者的主观影响。作为总结者的立法者会受到社会生活中其他当事人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立法被称之为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这场博弈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规制俘获理论以为,“规制机构在满足公益目标上的低效,很可能可以解释为是由于保护被管制者利益方面的压力、影响和‘贿赂’。”立法者与规制者一样存在被立法博弈中被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俘获的可能。事实上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已经深深打上了金融机构利益的烙印。华尔街大型金融机构的游说活动就对美国金融改革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得美国政府与国会在消费者保护、衍生交易等监管改革上一再妥协。
      (三)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义平衡
      为了纠正失衡,应当进行身份调整,实施偏重保护,以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与受教育权以及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及说明义务为重点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确立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与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是一种信息地位的不平等。金融机构为降低经营风险尽可能地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把提供这些信息作为享受金融服务的前提条件,金融消费者为了享受金融服务不得不提供信息。这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面前几乎毫无隐私可言。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可能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如在英国1924年“图尔尼尔”案中,原告图尔尼尔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将这一信息告知了原告雇主,原告雇主据此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英国法院依据“默示条款”理论首次确认银行对客户的金融隐私负有保护义务。美国在1961年Peterson案中确立了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银行的保密义务。欧盟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主要是1995年制定的“数据保护指令”。确立金融隐私权与金融机构保密义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金融机构滥用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基本账户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及账户衍生信息。尽管金融隐私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权利性质等方面存在争议,但是保护金融消费者金融隐私权的理念已经为各国金融法制普遍接受,而且保护范围大大突破以往银行法、保险法及证券法上所规定的保密范畴。

    推荐访问:风险防范 金融创新 平衡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