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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银行卡诈骗犯罪背景下储蓄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

    时间:2021-03-08 12:00: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因银行卡犯罪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针对此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理由、依据和结果差异明显,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鉴此,司法实践亟须在以下几个核心问题上取得共识:第一,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消费寄托,持卡人存入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即刻转移给银行。第二,在金融电子化自动交易条件下,银行卡与密码是持卡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必备条件。因此,持卡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规则应该是:真卡与密码的使用不管是否是持卡人本人的行为,如无免责事由,也应视为是持卡人本人的行为。据此,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卡和密码则不应视为是持卡人本人的交易行为。第三,如果持卡人存在疏于银行卡与密码保护的过错,法院应支持银行主张持卡人承担侵权责任,以防范持卡人的道德风险。
      关键词:银行卡犯罪;储蓄合同纠纷;民事责任;承担
      作者简介:李健男,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广东 广州 510632)
      一、问题的提出
      1. 概况
      银行卡业务是现代信息科技与传统银行业务相结合的产物,这种金融产品使得传统的银行储蓄、支付结算等业务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同时也使金融消费者获得了交易的便利。正因如此,近年来,银行卡业务在我国获得了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银行卡业务建立在银行卡及其密码、终端设备,以及金融电子化支付结算系统的基础之上,从而为犯罪分子通过伪造银行卡、盗取密码进行银行卡诈骗犯罪提供了可能性。在现实中,这一类型的犯罪呈上升趋势,并因此引发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面对这种纠纷,不同法院在案件受理、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等方面做法不一,进而导致了判决结果的差异。这就意味着,因银行卡诈骗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管辖,甚至在同一法院由不同的法官审理,银行和金融消费者将会面临不一样的命运。当然,有些案件判决的不一致源于案情本身的差异,但也确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属于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乃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于与此类案件相关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认识上的差异所致,不仅造成了个案的不公,而且影响了我国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 典型案例
      为了更好地说明上述问题,有必要列举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案例1】①犯罪嫌疑人窃取了武汉市市民胡女士的银行卡信息,并将该女士的25万元存款转走。胡女士起诉银行,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败诉,银行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判决认定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了胡女士一审诉讼请求。
      【案例2】②程某在用银行卡存款时发现银行卡存款余额少了3万多元。程某以银行对其存款未尽到妥善保管的合同义务为由,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赔偿其丢失的存款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凭目前已知的知识和事实尚无法解释清楚,程某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银行在提供银行卡交易服务方面存在过错,因而直接导致存款的丢失。而且,也不能排除程某自己不慎泄露或使用中被他人偷窥到密码,进而导致存款损失的可能性。最后,法院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
      【案例3】③廖某在晋江某银行办理了储蓄存折及银行卡,并存入126 000余元。吴某等人在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及读卡器,窃取了廖某的银行卡号及密码等信息。随后,吴某等人用复制的银行卡分24次将廖某账户上的存款转走。为此,廖某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确保持卡人存款的安全是商业银行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重要义务。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银行提供银行卡存取款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就应当对其系统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另外,银行卡密码均由持卡人自行设定,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持卡人负有严格保管密码和防止密码泄露的义务。法院认为,廖某对密码保管不善是造成存款被盗的重要原因之一。犯罪嫌疑人盗取持卡人密码和信息,复制伪卡冒领持卡人存款,银行方面疏于管理或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原因。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储户承担30%的责任。
      【案例4】④周先生在广州市番禺区某银行申办了一张银行卡,后该卡被犯罪嫌疑人黄某伪造,随后黄某指派陈某等四人先后窃取了57万元人民币。2007年,经警方追回约51万元。周先生以“银行失责”为由,状告该银行。番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支付周先生其余的5.8万元存款,并赔偿11万多元的利息损失。该银行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在上诉状中,该银行首次公布了银行个人密码(即“PIN”码)的技术原理,并认为 PIN码不可能在传输过程中泄露,持卡人应该承担PIN码泄露的责任。但广州中院在判决中认为,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周先生的损失,是犯罪分子伪造借记卡所致,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对周先生的损失全额予以赔偿。
      【案例5】⑤珠海王某的银行卡在ATM取款时被犯罪分子复制,卡内25467元被盗。王某和银行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结。王先生将银行诉之珠海香洲区法院。法院认为,王某在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银行为王某出具了存折及银行卡,双方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卡系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且该凭证由银行向王某出具,故银行对其出具的银行卡须具有识别能力,但在本案中,银行对自己出具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真伪,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并没有用于交易,故不能认为银行与王某成就了一笔交易,因此,银行须赔偿王某的全部损失。
      3. 典型案例的分析
      上述典型案例代表了我国法院审理银行卡诈骗背景下储蓄合同纠纷的几种路径:一是以涉及经济犯罪为由直接驳回持卡人的诉讼请求(见案例1);二是认为持卡人无法证明因银行过错导致持卡人的存款损失,即事实真相不明,持卡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见案例2);三是认为银行与持卡人均有过错,应分担持卡人的存款损失(见案例3);四是认为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赔偿持卡人的全额损失(见案例4);五是认为持卡人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不能视作持卡人与银行成就交易,银行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见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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