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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视野下中国民事案件管理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1-03-06 20:10: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案件管理的改革之所以成为全球性趋势与许多国家的民事司法制度都在面临某种危机密切相关。在中国,随着市场交易活动的频繁与民众权利意识的勃兴,法院受案数量大幅增长,迫于受案的压力,20世纪80年代末期,一场审判方式的改革在中国法院系统内展开并逐步演变为全方位的司法改革。在这之中,以司法公正及司法效率为直接目的的案件管理理念也影响到中国并逐步成为现实的制度设计。中国多数法院已基本建立了有关案件审理具体排期的管理制度,但由于欠缺系统性与整体性的考量,这些制度大多存在内部不连贯和不协调。因此,中国司法机构在设计案件管理制度时应当具备整体性眼界,既要确立起指导作用的诉讼理论以及基本原则,也要制定并不断完善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案件管理;分配正义; 均衡性原则;案件流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DF8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5)01014307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着以诉讼拖延以及诉讼成本高涨为特征的“诉讼病”,为解决民事司法危机,以案件管理为手段不断扩大法院职权的民事司法改革在各国方兴未艾。而目前,随着中国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推进,案件管理已经成为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多数法院基本建立了有关案件审理具体排期的管理制度,但由于欠缺系统性与整体性的考量,这些制度大多存在内部不连贯和不协调。因此,本文拟就中国民事案件管理制度构建的思路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民事案件管理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对于民事案件管理制度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其之所以成为全球性趋势,是与许多国家的民事司法制度都在经受某种危机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以来,民事司法制度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已成为一个超越了国家和文化疆界的普遍现象,诉讼的复杂性、高成本以及长期拖延使得民众无法忍受,大多数国家不得不进行民事司法改革以回应广大民众的诉求。在司法改革的推进中,案件管理便成为各国试图根治司法危机的有力措施。
      美国率先推行的所谓管理型法官制度,即是源于其多年来饱受的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不断增加的困扰,美国议会最终在1990年制定的《民事司法改革法》中引入了案件日程管理的概念。该法案并不是直接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变革,而是通过对法官与当事人的职能与权限进行重新分配,表现为对当事人权利的适当限制并强调法官在诉讼中职权的发挥。此后,管理型司法的理念逐渐成为共识,而在各国不断探索的案件管理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蓝本当属英国的“案件管理”制度。1995年负责牵头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沃尔夫勋爵发表了题为《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报告,他指出:英国的民事司法制度过分繁琐、拖延与耗费,其根本原因是英国民事司法中存在的过度的当事人对抗主义,因而改革的根本途径是把案件的控制权从当事人转移到法官手中,加强法官对案件的管理。随后,英国于1998年10月公布《新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各种对抗性的诉讼行为都应当在法院的严格管理下进行,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进行合作,以保障案件得到公正、迅速、有效的处理,同时使财力有限的当事人能在更为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自1898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出台,程序社会化的观念就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甚嚣尘上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深受社会性民事诉讼观的影响,认为民事诉讼不仅是一种实现个人权利的制度,更是要通过对诉讼的干预,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为此,法官负有积极干预诉讼的职权。。在德国,其《民事诉讼法典》一百多年来的改革史就是法官职权不断强化的历史。因此,大陆法系司法本身就与案件管理制度具有亲缘性。正因如此,相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案件管理并不具有重大变革的色彩,其主要是通过集中审理来实现。不少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强化审前程序的作用,设置审前准备法官,促使案件审理更带有计划性以控制诉讼的进展速度,使案件尽量在一次集中审理中得到解决。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晚近几次大的修改,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简化程序,加大审理的集中程度。总之,两大法系的实践表明,案件管理是为应对司法危机而重新整合现有的法院资源以及诉讼程序规则,以期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提升法院的审判质量的审判管理体系。
      而在中国,随着市场交易活动的频繁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勃兴,法院受案数量大幅攀升。迫于受案的压力,20世纪80年代末期,一场审判方式改革在中国法院系统内展开并逐步扩展至整个审判制度和司法机构,最终演变为全方位的司法改革。在这场司法改革推进中,西方法治国家以司法公正及司法效率为直接目的的案件管理理念也影响到中国并逐步成为现实的制度设计。
      二、西方主要法治国家民事案件管理制度的特点
      (一)实施案件管理的理论基础
      1. 从实质主义到分配正义
      根据传统的实质正义哲学,法院的功能是就实质问题进行司法/实施正义(do justice),“因此,无论一方当事人如何不理会程序要求,也无论该当事人在多晚的时间履行了程序义务,法庭都会为了就其真正的实质问题作出判决而原谅这一缺陷。其结果就是,按照程序规则的行为变成了可选择的,而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可以随心所欲地拖延诉讼过程和使之复杂化”15。尽管过分迟延和高额成本对于司法成本的效能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他们却长期盘踞在大多数民事司法制度中,对于司法控制的评价似乎是与一种程序中的分配正义的新哲学相伴而生。这种分配正义的哲学给民事司法管理带来了时间对于成本-收益以及公共资源有效管理的考虑。
      实质正义的哲学强调判决的正确性优先于及时司法和合理开支的考虑。毫无疑问在所有的司法制度中,程序的最高目标是保障判决的正确性;但在判决的正确性之外,任何司法的供给都会顾及时间和成本因素。尤其是20世纪60、70年代以后,全球范围内普遍出现了程度不同的案件积压和诉讼拖延现象,对民事司法中时间和成本的关注成为各国法院的主流,这也是分配正义诉讼哲学产生的一个基本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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