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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而不审”现象的系统论解读

    时间:2021-03-06 20:08: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根据系统论的观点,系统功能由环境、结构、要素三者共同决定。将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引入到陪审员制度当中,有助于更好地理解陪而不审现象产生的原因。在系统环境难以改变的情况下,要缓解陪而不审现象只能对系统结构和要素进行优化。
       关键词:陪审员制度;系统环境;系统结构;系统要素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system theory viewpoint, the system function was decided by the environment, the structure, the essential factor together. Introduction the system theory to the juror system is helpful to understdant the phenomenon produces the reason which the jurors do not participate in the trial. In the situation that the system environment changes difficulty, we can only optimize the structure and elements in order to mitigate this problem.
      Key words: jury system; system environment; system architecture; system elements
       “陪而不审”现象作为当今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纷纷撰文进行研究,探寻陪而不审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有的进行理论分析,有的采取实证研究,收获了累累硕果。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些研究大多数采用还原论的研究方法,将陪审员制度作为一个孤立的命题进行研究,层层分解,最后得出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是导致陪而不审现象的根本原因这样一个结论。笔者认为,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缺乏科学依据,原因是研究者所用研究方法有缺欠。众所周知,对于社会现象而言,由于社会本身就是高度复杂的巨系统,构成要素众多,相互联系复杂,要素之间呈网状联结而非线性联结方式,这就决定了一个现象往往是多因一果或互为因果,很可能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因此,对于社会科学而言,适合线性结构研究的还原论往往并不适合,适合网状结构研究的系统论由于既能从微观上又能从宏观上把握问题所以更适合社会科学的研究。从某种意义而言,社会科学研究脱离了系统论的研究方法,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或多或少都是“自言自语”。
      毫无疑问,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同时又是司法制度大系统和社会环境巨系统的子系统,大系统为了保持系统的有序性必然对其组成部分进行差异整合。因此陪审员制度只具有相对独立性,绝不是一个能够自给自足的“独立王国”。从系统论的角度而言,“陪而不审”现象说明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而系统的功能由环境、结构、要素三者共同决定,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都可以导致功能失调。③下面,笔者以系统论方法为研究进路对“陪而不审”现象进行解读。
       一、“陪而不审”现象的环境原因
      任何系统都存在于一定的外部环境中,环境具有系统性和先定性。系统和环境之间进行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两者之间只有形成良性互动才能维持系统的正常运行,系统和环境之间是开放性和封闭性的统一,完全开放或完全封闭都会导致系统运行障碍。笔者认为,作为子系统的陪审员制度和作为大系统的司法制度之间既存在相融性又存在相斥性。我国的司法制度除具有定纷止争的司法功能外,还具有很强的政治功能,从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到为中心工作服务再到强调“两个效果的统一”,都体现出浓厚的政治色彩。陪审员制度作为体现司法民主的载体,契合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尤其是在人民对于司法腐败表现出不满,政治参与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国家适时出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更宣示了陪审员制度的政治涵义,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历史也体现出这一点。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政治使命,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二者有相融的一面,这就决定了陪审员制度必然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即使被虚置仍将保留,毕竟体现政治民主的金字招牌不能丢。然而,我国司法制度的设计以国家本位为核心,以行政化为主导,“职权主义”色彩浓厚,④国家力量相对于民众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民众高度信任公权力。陪审员制度的基础是司法民主,要求法官和陪审员分享审判权,体现出人民对于国家权力行使的警惕,是民众对国家权力的制衡。这说明陪审员制度和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当子系统和大型系统有冲突时,必定会受到大型系统的排斥,加之,我国陪审员制度可操作性弱,这就注定了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很难一帆风顺,作为子系统的陪审员制度当然敌不过大型系统的强大力量,大型系统必然对子系统进行控制和同质化改造,陪审员制度的虚化是必然的结果。
      如果说司法制度是有形的系统环境,那么司法环境则是无形的系统环境,同样会对陪审员制度造成重要影响。众所周知,法院必须要受党和人大的领导和监督。笔者认为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具有当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但这种领导和监督应该是政治领导和制度监督,通过正当程序进行,不应当直接介入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现在十分流行的人大“个案监督”制度和政法委听取“案件汇报”的做法实际上是对法院司法独立的一种伤害。如果说前面的做法是为了实现某种意义的“个案正义”从而具有一定的道德合理性,那么法院在人事和财政等方面都受控于同一级党委和政府则很难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这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过多的考虑非法律因素,难以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述制度和做法本身并非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但对于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当不了解司法环境的陪审员从事审判活动时,法院觉得增加了审判的控制难度,但陪审员制度又必须实行,这时,选取“听话”或能带来实际利益的陪审员参加庭审就成为法院最理性的选择。这样做既完成了任务,又解决了人手不够的问题,还能够在各种评议中获得支持者。
      社会环境作为巨系统对陪审员制度也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因为从来就没有生活于社会真空中的陪审员制度。在官本位观念还比较有市场的当今社会,陪审员制度虽然播下了民主的种子并长出了一株幼苗,但并没引起社会的重视。《决定》实施了近五年的时间,社会对于“陪审员”这个名词还是觉得比较陌生,很多人不清楚有这样一个制度,更不清楚陪审员的职责所在。同样,当事人也对陪审员制度抱有一种“陌生感”,很少主动提出要求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因为当事人从不缺乏实践理性,他们知道陪审员只是一个编外人员,起不了重要作用,既非“县官”——院长、庭长、审判长又非“现管”——主审法官。社会和当事人的不认同弱化了陪审员制度的作用,而陪审员制度的虚置又强化了社会和当事人的消极印象,二者呈循环关系。
      综上所述,系统和环境之间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系统对于环境只有接受没有输出,系统的开放性远大于封闭性,导致了系统被环境同质化,这就损害了系统维生能力使系统走向衰败。
      二、“陪而不审”现象的结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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