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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时间:2021-03-05 16:03: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辩诉交易是发端并盛行于美国的一种司法制度,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在2002年出现了“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之后国内学者以之为契机对这一制度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尤其是部分学者更是认为其具有“高效”与“人权保障”的价值,主张在我国引入这一制度。但是,辩诉交易存在的根据是美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及诉讼机制等原因。这与我国的国情是否符合还需予以研究,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修改中能否引入这一制度仍存在争议。
      关键词辩诉交易效率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23-03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类型
      
      辩诉交易是英文“plea bargaining”的意译,也有人译作认罪协商,是起源于美国19世纪的一项司法制度。关于究竟何为辩诉交易,美国至今没有一个共同或普遍为人们所采用的定义。豍有学者统计,举其要者,就外国及我国台湾学者对其下的定义就多达九种之多,而国内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辩诉交易的界定也多达十几种之多。豎尽管对其概念的界定不一而足,但都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即被告(通常是通过律师)与检察官就被告的罪与刑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将协商内容呈报法官,由法官参考协商内容不经过正常审判程序而做出判决及科刑,而且法官的判决与科刑一般都不会跟协商内容有太大的出入。
      辩诉交易可分为三种类型:1.以刑期交换,即被告承认有罪,检察官承诺向法院建议判处较轻的刑期;2.以罪名交换,即起诉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时包含另一较轻之罪的构成要件,双方协商后,被告同意就较轻之罪认罪,检察官同意不追究原起诉较重之罪。如检察官以谋杀罪起诉被告,经协商后被告承认误杀,则检察官不再起诉谋杀;3.以罪数交换,即检察官以数罪起诉被告,协商后被告同意就其中一罪或数罪认罪,而请求法院驳回起诉状其余之数罪。
      
      二、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实践及研究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我国第一起适用辩诉交易方式审判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该案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予以确认,此案开庭仅用了25分钟。由此也引起了我国学者对辩诉交易的研究与是否引入我国的热烈讨论。概括起来,无非是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豏持肯定说者认为制度有效率高、兼顾公正和给被告人自己处分的权利,尊重和维护被告人人权两大鲜名优点,所以应谨慎而有限度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持否定说者认为辩诉交易是对抗制缺陷的产物,在中国没有其运转与存在的文化土壤和思想基础,一旦引入会弊大于利,导致司法腐败等不利因素;缓行说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与刑事诉讼制度尚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的基础,而应待条件具备时,再行引入。
      
      三、对辩诉交易之效率观的分析
      
      前面已经谈到辩诉交易引起国内部分学者青睐的原因之一就是其高效率。不错,“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仅以25分钟而结案,不能不说其效率不高。这就引发我们去思考: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吗,效率与公正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到底如何,美国为什么热衷于效率,是公正不及效率重要吗,提高效率的途径或者说方法仅唯此一条吗。我国刑事诉讼目前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是公正还是效率,如二者兼有,如何改进?
      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刑事诉讼中投入的司法资源(人、财、物)与所取得的成果(破案数、起诉数、审结数)的比例。它与公正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因为公正(正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豐也是建立诉讼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初衷。如果没有矛盾、纠纷,或者说矛盾、纠纷不依赖诉讼机制能得以令双方满意地解决,相信诉讼机制也没有其存在的必要。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所以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公正与效率同时实现。但“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鱼而取熊掌者也”。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二者不可兼得,毫无疑问应首选公正。如一昧追求效率,就有可能损害公正,这样势必得启动救济程序,反而损害了效率。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这样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提高效率的前提是效率不高,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疑是存在的。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方法却并不是唯一的:一种是在现有投入的情况下,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以提高效率;另一种是改造或进行新的投入(财、物),建立新的机制以提高效率。而从效益的角度分析一般第二种方法的采用总是在第一种方法充分发挥了其效用后还不堪重负的情况下才采用的。那么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资源是否已充分发挥其作用了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这一点我们可以透过“严打”中暴露出来的现象看得一清二楚:雅虎新闻网2001年9月31日转发了中国新闻社的一条消息,题目是《“严打”三月破案率100%到底是功绩还是失职》,报道说“据报载,某市公安局在最近3个月内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28起,打掉公安部挂挂牌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4个,黑恶犯罪集团21个,抓捕逃犯41名,重大案件破案率100%”。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平时“破不了”的案在“严打”时期,能如此神速的予以破获,这能说明公安机关在平时的工作中真正注意工作效率了吗?现有机制不敷满足现实需要了吗?公安机关如此,作为流水线作业线上的下线的检、法的情况我想也是一目了然的。所以对我们来说,在提高效率方面目前最重要的是充分发挥现有资源而不是引入新的机制。如果不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上解决问题,即使引入新的制度,效率的提高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画饼充饥。
      而与中国的刑事诉讼效率相比,美国的则更低。就拿被称为“世纪审判”的加利福尼亚州诉辛普森案来说,仅该案的法庭辩论就历时8个月。正如《哈佛辩护》一书编者所写:双方律师为该案倾注了大量精力,到此为止,审判已持续了256天,其中起诉方提供证词23个星期,出示证据723件,传唤证人58名,最长作证时间为9天;而被告方提供证词10个星期,出示证据392件,传唤证人53名,最长作证时间为4天。真算得上一场不折不扣的世纪诉讼了。这是美国对抗制诉讼的天性之使然,在中国则决不可能出现。即使进行了庭审方式的若干改革,我国的庭审方式仍然保持着令人——特别是来自美国的观察者——惊叹的高效,前不久河南审判的平舆系列杀人案件,被告人黄勇在2年的时间里连杀17人,这一重大案件庭审时间仅有3个半小时。而1997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仍然指出:美国的司法难题之一仍然是犯罪案件的处理耗时太久,跨州性的谋杀案件从逮捕到判决的时间跨度平均为274天,暴力犯罪一般为172天,付诸审判的案件很少不存在延宕的问题,典型的谋杀案庭审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星期。豖和美国形成明显对比:就我国的普通程序审判而言,效率不可谓不高。事实上,绝大多数都在一个半天审完,很多审判员甚至一个半天可以开庭审完两个普通程序案件,即使是杀人这样的刑事案件,也一般在半天内完成。豗笔者真有点不知道这样的效率,它的提高空间还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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