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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如何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时间:2021-03-05 16:01: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当前阻碍国家司法实践落实的主要问题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这一问题对国家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基于此,本文从国家判决裁定执行现状入手,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全面的分析。全文从现状、成因、对策这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围绕着立法技术、司法操作、追诉机制、外部社会这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以此从根本上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难这一问题。
      关键词 立法技术 司法操作 追诉机制 外部社会
      作者简介:万海峰,海门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事。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6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国家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其中入罪门栏不统一、处罚轻缓、等问题日益突出,想要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监理健全合理的执行手段,让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综合使用,以此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原则适用问题
      在刑法中存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这种原则是指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时,不能够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多次价值判断,但是从中国法律环境而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罪犯第一次不履行、拒绝裁判的行为进行判定,这种情况如果按照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来讲,如果再次不履行、拒绝裁判就不能够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对刑事责任人进行追究。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追诉程序的问题
      在追诉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多,第一,追诉程序无法启动,从理论上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以民事案件为主,行政、刑事案件较少,但是民事案件一般集中在个人利益之间,因此容易被忽视。第二,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诉过程較为复杂,从法院到公安机关再到检察院,最终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但是法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较为复杂,因此审判功能的实施存在障碍。较为典型的矛盾有三种,分别为:控诉者与审判者之间存有身份矛盾、证人与审判者之间存有身份矛盾、被害人与审判者的身份之间存有矛盾。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法律面临的问题
      不仅是在原则适用、追诉程序中面临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问题。第一,拒不执行刑事裁判进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困难;第二,罚金刑执行步履艰难,刑事制裁威无所施;第三,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困难,处罚避重就轻。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罚金刑,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因为没有缴纳罚金而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很多罚金刑最终都没有得到执行。而且很多法院中极少应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型,造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不能够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得到全面的应用。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其他方面的问题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之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其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分别为:搜集取证方面较为困难、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上缺少实践操作性、追责和追诉之间的主体关系不够明确。首先,法院想要搜集证据存在一定的困难,想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责任进行追究,就需要具有一定的执行能力,但是法院的执行能力有限。现实情况是法院很难找到其中的证据,而且现阶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情况和认可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一般都是通过调解、限制财产等措施,很少会通过武力或者其他手段执行,因此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落实造成了极大的难题。
      (五)造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乏力的原因
      造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乏力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第一,调整对象范围受限;第二,适用范围较小,只限于被执行人、担保人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第三,立法中的描述过于宏观、抽象。其次是司法操作方面的原因:对于相关标准的认定缺少统一规范,包括对“有能力执行”的认定、对“拒不执行”的认定。此外,量刑体系不完整,也对司法操作造成阻碍;此外是追诉机制方面的原因:追诉程序不够完善、证据收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协调机制不够完善;最后是,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法制文化缺失,缺少法制意识,诚信文化缺失,缺少诚信意识。不仅如此,司法机关内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当法院的判决无法实现时,审判就失去了意义,不仅是法院,公安和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的重视程度都有待提高。
      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的具体对策
      (一)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
      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问题乏力的问题和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根据国家法律体系以及立法情况对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首先,就要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可知,现阶段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公诉制度、一种为自诉制度,目前,两种制度属于并存关系,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进行相互转化,以此保证数诉讼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实现优势互补。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要以公诉程序为主,自诉程序为辅,一旦,相关部门的证据不足,就可以让被害人进行自诉,以此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公诉程序的一种补充完善。比如,法院在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时,申请公诉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责任自诉。
      (二)单独设立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罪
      不仅是要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还可以单
      独设置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罪,将拒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民事犯罪分离出来,形成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罪和拒不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罪。根据上文分析可知,按照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以及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将二者分离并不会对国家法律体系造成影响。比如,如果犯罪人员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被判处后,依然没有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们就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置,此外国内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置手段较为温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可信度都会受到极为严重的影响,可以借鉴欧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国内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法规,并且适当提高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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