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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明代法制的“重典治国”及对中国当代反腐倡廉建设的启示

    时间:2021-03-05 12:03: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明代的“重典治国”,沿袭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传统的法家思想,又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适用于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重典治国”这一政策理念的实施表现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多个社会领域,重点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明代“重典治国”思想对我国当今的反腐倡廉建设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 重典治国 反腐倡廉 朱元璋
      作者简介:徐芃,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48
      国家是社会变迁和发展的产物,国家成立之后,随着这个“怪物”的不断长大,体制内部的矛盾不断出现,腐败等问题也随之而生。而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当中,明朝的“重典治国”理念对于腐败的治理无疑在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周礼·秋官·大司寇》所谓的“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也被许多政治家奉为圭臬。朱元璋总结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认为元败于“纵驰”,因而主张“刑用重典”。他对皇太孙曾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 乱世用重典,也成为明朝法制的一大特色。反观今世,习主席在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而明朝的“重典治国”思想,对于现如今处在建设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转新时期的中国来说,尤有其自身的宝贵价值和经验。
      一、明朝重典治国概述
      明代的“重典治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重典治吏,另一個方面是重典治民。而在这其中,尤以重典治吏最为典型。
      (一)重典治吏
      重典治吏,顾名思义,就是运用严酷的法律手段来治理、管理官吏,明朝的重典治吏又分别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来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在立法层面,明朝颁布制订了大量的法律来加强对官吏的治理,《大明律》、《大明令》、《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都对官吏的管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首先,《大明律》规定,设“六赃”罪,即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贪赃行为,以显示罪行的严重。其次,明朝法律罪名增多,罪刑加重。明律中严厉惩罚贪赃枉法的条文比前朝法律大为增多,规定也更加细致全面,在《大明律》中除了“六赃”之外,还有“监守自盗”,“受赃”等多种关于官员贪赃枉法的规定。在刑罚制度上,对于违反法律的官员的处罚,量刑较之前朝加重以外,还有一点就是对于官吏的定罪罪名一旦判定,则该官吏永久被除名,终生不得录用。《明大诰》严惩官吏贪赃的规定比起《明大律》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于贪赃不枉法罪,《大明律》均不处死刑,而《明大诰》却处以凌迟、枭首等酷刑。以至“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 。除此之外,明朝对于贪官污吏还采取了诸如剥皮食草、申明亭示戒、书过榜其门等法外制裁手段。对于官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大明律》也规定了讲读律令有违、举用有过官吏、宿卫守卫人员私自代替等罪名。《明大诰》的主要内容是惩治贪赃官吏,其中有案情的总共二百零一条,讲官吏贪赃枉法的一百五十余条,占到了总数的百分之七十,这一点,也充分显示了明朝对于官吏治理的决心和力度。在立法的帮助之下,各种法律应运而生,明朝也一改元朝末年政治腐败、官吏贪污横行的局面,总之,众多严刑峻法的颁布与制定,为重典治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也为后世治理国家提供了宝贵经验。
      而在另一个制度建设方面,明朝建立的监察制度、司法制度、人才选任制度、官吏考核制度等体系也有效的实现了对官吏的治理。在监察制度方面,基于君主专制集权的要求下,“以管治官”的手段不断发展,监察机关除了具有监察职权以外,往往还具有一定的行政、司法、军事权力。明朝的监察制度分为中央监察制度和地方监察制度两部分,中央监察制度主要有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大系统;地方监察制度分为固定的提刑按察使司和中央派出的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明初时和御史台并立,后二者合二为一,可以对任何官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可以弹劾任何官员,属于事后监察,注重对官吏本身行为的监督管理。六科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是皇帝派往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监察代表,监督检查六部的一切行为,并及时向皇帝汇报,属于事前、事中监察,注重对行政系统的监督管理。提刑按察使司监督检查地方的官吏行为,并且和民众保持密切联系;十三道监察御史则是都察院设立的,由皇帝亲自委派出京巡察地方的官吏,对地方官吏的违法乱纪行为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在司法制度方面,中央特务司法机关即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宦官司法机关的设立,表面上是对司法制度的创新,实际上仍然是为君主专制制度所服务的监察机关。其中“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锦衣卫“掌直架侍卫、巡查缉捕”,主要负责皇宫警卫及皇帝出行仪仗事宜,但同时具有司法职能。东厂与锦衣卫一样,专事侦缉和刑狱,获得情报直接禀报皇帝,而锦衣卫需要用奏章。西厂是明宪宗认为原有厂卫机构警力不够而增设的侦缉、司法机构。在人才选任制度方面,明朝的职官管理制度较为成熟和完备,诸如完善的科举制度、首次创立的“巡按御史”制度,都对当时以及后世的官吏管理模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意义。在官吏考核方面,明朝制度更加趋向严密谨慎,形式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考满,即考察官员的政绩,称职者升官,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级调用。考察即考察德行,纠查违法失职官员。总之,重典治吏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为重典治国的推行建立了良好的基础和保障,也促进了明朝初年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重典治民
      “重典治国”的另一个典型表现就是重典治民,由于其与反腐倡廉建设没有太多关系,在此不详细叙述。朱元璋认为汉族人民在元朝统治时期受到湖人风气影响太重,导致元末大乱,农民起义风起云涌,民风奸滑,因此必须要用重典治理“旧习污染”,矫正民风。他曾说过:“明处法令行之久矣,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之趋避。”可以说重典治民是对重典治吏的补充,朱元璋建立明朝正是通过起义推翻元朝做到的,尽管朱元璋明白“明主治吏不治民”的道理,但在那种乱世之中,他深知农民阶级反抗的威力之大,因此也同样要重典治民,必须管理好人民,既要体恤民情,又要防止民众力量过于强大,因此提出了重典治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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