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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求那永不相交的无限接近

    时间:2021-03-05 08:02: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大家之所以被称之为大家,不单单在于其渊博的知识或是傲人的成就,还在于其超凡脱俗的前瞻力,在于其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贡献。这几天来,我读完了季卫东老师的《法律程序的意义》,不禁心潮澎湃,思绪万千。我的用词并没有错,仅仅是“读完”,谈不上“读懂”。读完这篇文章后,我才发觉自己的知识面是多么的狭窄,对事物认识与看法又是多么的肤浅。季卫东老师用他通俗而又深刻的语言和浩如烟海般的知识将我深深折服,真可谓高瞻远瞩,博古通今。
      在文章的开头,季卫东老师分别引用了威廉姆·道格拉斯以及《孔丛子·刑论》中的一句话,引出了文章的主题。随后又如画卷般展开对国内外历史的描述,从简至繁,从古至今,从经济到政治,从理论到实际,季卫东老师都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然后得出“法律家未将程序看作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这一核心问题,再论证由于缺乏程序的法律易与古代严刑峻法同构化,因此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在分别阐述完程序的重要性及其作用以后,季卫东老师广泛吸收英国、美国、日本等法制建设优秀国家的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再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法制程序化”阶段性口号(如增加程序法律法规等)和“程序再筑”(包括当事人交涉保证、内部规范建设、进一步分化程序三大部分)的伟大构想。为我们指明了法制建设的方向,描绘出了衣服美好的蓝图。
      乍一看此文发表的时间——1993年,早在二十一年前季卫东老师便以其超人的前瞻力看清了一切。可是二十一年过去了,我们现在的司法制度是什么样的?我们是否对季卫东老师的“程序再筑”构想有所答复?季卫东老师为我们敲响的警钟又是否起到了作用了呢?显然是没有的,为什么?因为即便在二十一年后的今天,我国司法所面临的困难与二十一年前季卫东老师在文章中所提到的内容,居然有着惊人的相似。如果是法律程序的完备程度可以视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根本性指标,那么我们是否有理由推理说这么多年来,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基本没有什么长足的进步呢?在现阶段的司法制度中,法官由于不必受证据法的限制,法律适用完全系于法官的一念之间,这样的制度可能使得程序的对立——恣意的泛滥,律师也没有了设置的必要,那么要想律师的地位得到提高,更是天方夜谭了。现在的立法者虽然考虑到了权利制约的重要,但实际上却在重蹈季卫东老师在文章中提到的“为防止恣意而将法律细则化”的错误覆辙,使得法立来越多,补救越来越多,而真正程序上的问题却并没有解决。为防止恣意,我们设立法律缩减恣意,但这种缩减又会使选择受到压抑,而选又恰恰是程序价值的所在。立法者们依然忽略了程序在司法制度和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反而着力于实体法的制定。但事实是,在实体法规范的细则化方式之中,这样的法律形态很难很好的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需要。要知道,法是不可能完备的,因为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社会中的各种环境与关系都在进行着不停的变化。在全球化、开放化的今天,这种变化更是瞬息万变。因此法律不可能做到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每一种情况都规范清楚,这同时也使得法律仅仅能根据目前的问题对其进行规范,当然这种规范就是以立法的方式。所以这么久以来,由于立法者们在一开始就忽略了程序建立这种大框架层面上的东西,仅仅从目前的问题出发,着眼于现在来尽可能的用法律进行弥补,为之前的漏洞买单,然后再进入下一个死循环,最终导致法制建设进程缓慢。针对现在的这种情况,我们不禁要问,是否立法者们从来都没有考虑过这种问题呢?难道他们真的如此的目光短浅?我想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我一直都认为,每个国家因自身民族特性、文化传统、社会历史的不同,都会有其独特的风格,因此不能说在某一国家运行良好的制度,将其引入到一个新国家之后,它就一定能够良好的运行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我们可以借鉴,但决不是照搬照抄。拿法律制度来说,我们在引入其优秀之处时,就必须考虑“中国特色”。我国由于朝代巨变、社会变更等等因素,对于宗教的信仰基本已经消失殆尽了,这便使得我国人民在自律的层面之上就能难与外国人民有相同的起点,换句话来说,我国的群主基础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不仅如此,在我国人民大多数的观念里,法律是作为最终手段而不是首要武器,老百姓们在生活中发生纠纷之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自救,而不是立刻使用法律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究其原因有二:1、程序太繁2、效率太低。单单以上几种原因,就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推进十分的困难,更不要提立法者们在制定法律或是修改程序之时所牵涉到的各种利益冲突问题了。总而言之,季卫东老师所提到的“程序再筑”构想到今天之所以依然是一个构想,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现有环境基础实在太过复杂。倘若真的要推行,其所牵所涉过于庞大,改变的内容也十分敏感。“程序再筑”一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一定是从上层建筑开始的一次换血。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这样的修改肯定会伴随着大量的困难与阻碍。但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应该对这种“程序再筑”的构想失去信心,毕竟社会在进步,法制也在不断的发展。在我们的眼里,法律意味着公平,可是实际上法律只能是对真正公平的一种憧憬,因为法是不可能完备的。这时候程序便出现了,程序的作用就在于,它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定,让你觉得,你所获得的已经是最公正、最合理、最无可挑剔的结果了,也让你相信,法是公平的。我们追求的公平结果实际上是一种无限接近但永不相交的情形。我们能做的就是当我们在追求公平结果的时候,能够按照一种双方都认可的步骤进行,哪怕这个结果不会和公平相交,但它也能够使人信服,这便是程序,这便是程序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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