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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无罪判决前所受羁押请求“国家补偿”之适用

    时间:2021-03-05 04:0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修复式正义系指藉由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与恢复原状,弥平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口。是对于因犯罪行为受到最直接影响的人们,即加害人、被害人、他们的家属、以及具有关联或共同利益的小区成员,提供各种谈论犯罪及说出自己感受的对话机会,以促进当事人关系的变化,并修复犯罪造成的伤害。由于犯罪被害人权益运动是一个复杂主题,无法与社会传统、治安状况、刑事司法制度安排、人权价值、经济、文化与民众认知等分开来讨论。正义(Justice)是犯罪被害人保护背后隐而未显的主题,正义在相关的讨论中常被视为理所当然而缺乏适当的注意。本文即探讨以修复式正义观点论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无罪判决前所受羁押请求“国家补偿”之适用情形。
      关键词 刑事补偿 修复式正义 犯罪行为
      作者简介:董道兴,台湾振兴医院教学研究部,台湾天主教辅仁大学学士后法律学系学士,研究方向:公共卫生、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医学法律、犯罪防治;陈冠蓁,台湾天主教辅仁大学公共卫生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86-06
      一、前言
      Sullivan和Tifft(2005)指出,日常生活中最难处理的情绪就是因他人对我们所造成伤害而带来的情绪性痛苦,例如伤害我们/家人、伤害我们的自尊而产生的痛苦等。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我们的立即反应是愤怒和报复,因此也常希望让对方造成相等的伤害,让对方经验与我们相同的感受。尤其当对方拒绝承认错误和道歉/悔悟时,我们心中的愤怒和报复更有如火上加油,怒不可抑 。许多国家和地区于1970年代开始即逐渐接纳实行修复式正义或修复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来处理犯罪问题。虽然修复式正义并不是新概念,却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当前刑事政策上的重要措施及讨论方向。修复式正义的主要关怀是“社会关系”的修复,当事者的权利、尊严应得到满足,个人、团体与小区已损坏的关系亦得到应有的修复。即所谓加害者要复归,被害者要复归,小区亦要复归 。
      依我国台湾地区“冤狱赔偿法”第一条规定,受害人如于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确定前曾受羁押或刑之执行者,可依该法声请“国家赔偿”。惟并非受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确定前曾受羁押均能获准冤狱赔偿,需无该法第二条规定的事由,始能获准。一般遭驳回的理由,大都因受害人受羁押或刑的执行系其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法院”无罪判决前所受羁押亦可视为犯罪被害人之一环,由于犯罪被害人权益运动是一个复杂主题,无法与社会传统、治安状况、刑事司法制度安排、人权价值、经济、文化与民众认知等分开来讨论 。正义(Justice)在相关的讨论中常被视为理所当然而缺乏适当的注意。相较于北美与西欧,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运动起步较晚,“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于1998年公布施行,成为近年来提升司法人权的重要指标性立法。我国台湾地区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撷取国外经验,且经历多次讨论折冲方才定案,涵盖了金钱补偿与犯罪被害人保护组织两大主轴。本文进一步探讨以修复式正义观点论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无罪判决前所受羁押请求“国家赔偿”之适用情形。
      二、修复式正义理论
      修复式正义系指藉由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与恢复原状,弥平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口。是对于因犯罪行为受到最直接影响的人们,即加害人、被害人、他们的家属、以及具有关联或共同利益的小区成员,提供各种谈论犯罪及说出自己感受的对话机会,以促进当事人关系的变化,并修复犯罪造成的伤害。简单来说,修复式司法是一项犯罪行为的所有利害当事人聚在一起、共同处理犯罪后果及其未来意涵的过程 。正义是一种调解、协商的过程,而不是一种引用法律作成片面决定的过程。修复式正义重视关系之维系及协商。
      在历史上修复式刑事司法曾占有主导的地位。Braithwaite(1999)尝言:在人类历史上,修复式刑事司法一直都是人类处理犯罪的主导模式 。修复式正义只是回到正义的根本,而非新的观念或看法。修复式司法至今已影响至全世界的司法潮流,并发展出多样化的实践计划。在现代修复式司法诞生的背景中可观察到数股不同的社会力量的影响,并且因其所导引的方向不同,令修复式司法无论在实务上或理念上皆呈现不同的面向,因而导致对于修复式司法的理解不一。因此,促成其生的原因便难以归因于单一因素,而包括诸如对于刑罚制度的不满、非正式司法、司法经济的主张,以及犯罪被害者学的发展以及被害者(社会)的要求。在修复式司法的观点下,犯罪不仅是违反刑罚法规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侵害了具体的被害人,使原本的人际关系无法再保持平衡。相应于此,在犯罪的处理上,修复式司法认为应该着重于修补恶害,并透过修补恶害而创造出一个新的和谐关系。其中的重点在于,加害人,被害人,甚至小区成员,在“检察官”不介入的情况下,透过参与对谈的程序让被害人的疑问,以及其实质上因犯罪行为而面临之困难获得解决,同时加害人必须直接面对被害人,理解被害人所受的痛苦与犯罪的实际后果,使双方有可能修复因犯罪而破碎的人际关系以及其他损害。而修复式司法与程序正义的理论密切相关。这一司法科学的主要突破显示出,刑事司法人员如何对嫌犯、加害者讲话的情绪性后果对促使其守法,远比刑事司法人员所做之决定内涵更为重要 。
      修复式正义乃以社会而非以法律观点来看犯罪问题,它认为犯罪是一种个人与小区关系的伤害,而非违反法律的抽象定义。在当代民主法治社会,犯罪由法律所界定:犯罪是有责任能力之人,该为而不为,或不该为而为,刑罚附加其上之行为。犯罪的生心理、社会及宗教因素只有在讨论犯罪预防或衡量行为者减轻、加重刑责时才有其意义。刑事司法的执行则完全是政府的责任修复式正义用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依其立意应有弥补。支持修复式司法(正义)的实证性理论,是根基于对生命历程中犯罪与终止犯罪的研究。不同的犯罪终止理论强调生命历程中不同的层面因素,从外在的结性因素如婚姻、就业、到内在产生的认知和认同感建构 。修复式正义强调,在一个充满冲突的社会,惩罚和矫治是无效的。彼此间的互助,而非强制,才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修复式正义认为犯罪是一种对个人及小区关系的伤害(injury),而非违反社会的抽象法律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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