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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研究

    时间:2021-03-05 08:0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指定辩护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则是法律援助现状的直接反映。新刑事诉讼法将指定辩护的适用主体和阶段进行了扩展,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但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缺乏外在的标准和制约机制,现实中又面临着司法经费的有限与大量刑事案件亟待援助解决之间的矛盾。应当确立统一的指定辩护质量控制标准、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和评估机构、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并强化外在的监督和内部行业自律,充分考虑被代理人的意愿设置相应的救济机制,从而提高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法律援助;质量控制;指定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34-05
      一、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指定辩护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经济贫困或是其他因素所导致的难以通过自身的行为保障自己法律权益的社会弱势群体,国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且减、免援助费用的一种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对贫困或其他弱势群体的一种特殊关照和保护,体现了国家责任。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它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使得人们不会由于贫困或其他的不利因素,而导致权利在实质享有上的不公。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诉讼权利,相关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其实现,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辩护权实现的有效机制。
      在我国,指定辩护是司法机关对在诉讼中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特殊被告人,遇到法定情形,指定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从事相关诉讼行为的制度。新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刑诉法将指定辩护的适用阶段扩展到侦查、起诉阶段,相应的义务机关也由法院扩展到公、检、法三机关。同时将适用的对象范围也进行了扩大,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加入“应当”指派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法律援助的指派和实施的具体时间进行了规定和细化,第44、45、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法律援助中对指定辩护的适用主体和适用阶段均进行了扩展,体现了国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权利保障,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在一定层面上来说,辩护权的保障完备程度直接体现出一个现代国家的民主法治的实际状况。我国指定辩护情形,包括因身体的残疾、精神问题等有碍辩护权的行使的情况以及罪行严重的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①又或者是经济贫困的情况,根据被告人申请而进行的。也就是分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辩护帮助和根据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申请进行指派两种方式。指定辩护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制度和程序的保障,那么在实践中,指定辩护制度在权利保障上发挥的具体实效如何?能否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指定辩护的质量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这都是值得深思的。指定辩护的质量控制机制,就是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切实得到保障,从而实现该制度设计的真正价值。
      二、刑事辩护质量的控制机制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国际准则标准与有效辩护
      联合国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关于有效辩护的规定:“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这是国际准则对获得律师帮助的要求。“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了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四十八小时。”国际准则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上,要保障有辩护人的协助,对于辩护人有效履行职能的能力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即对于援助律师的主体资格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对律师的经验和能力的具备明确提出了要求。这是国际准则中对于有效辩护的基本规定,体现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就是法律援助中的辩护有效性的控制标准。
      根据我国学者的观点,有效辩护应当包含以下的几层含义:第一,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一切应有的诉讼权利,被指控人有权选择为自己辩护的方式,可以自行辩护也可委托他人,在委托的时间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第二,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对被指控人的权利予以有效保障,允许他委托辩护人或是为他指定辩护人,并且对指定的律师要求专业知识合格、态度端正并且能够胜任有效履行辩护义务[1]。这是对指定律师在专业以及经验等方面素质的要求,也就是必须有相应的辩护能力的律师才能担任,律师自身的条件必须适格。在辩护权的实现上,国家有义务保障辩护权在必要时能够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并且要求指定的律师有一定的法律专业技能和品德素养,保障辩护权的有效实现。这是从国家和援助律师的双重角度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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