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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当前《民事诉讼法》下是否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

    时间:2021-03-05 00: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程序正义在实践中逐步受到重视,特别是在两大法系呈现出相互借鉴融合的大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答辩失权方面没有任何建树也一直为诸多学者所诟病,学者认为,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防止被告在庭审中搞诉讼突袭,造成诉讼拖延。建立答辩失权是大势所趋,因而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传统历史文化理念、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是否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真正意义上审前程序的缺失以及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出发来论证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下暂时不适宜构建答辩失权制度。在追求实体正义的传统理念上,可通过完善证据失权制度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关键词 答辩失权 民事诉讼模式 审前程序 证据失权
      作者简介:蒋巍雄,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陈欢欢,广西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10
      在两大法系呈现出相互借鉴融合的大背景下,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运动也不甘落后于世界法治进程,构建和完善民事审判制度,是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答辩失权制度在学界中都被认为具有争点的归纳整理和明确,防止当事人在诉讼庭审中突袭,能够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等功能。此外,在证据方面,随着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也从过去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过渡到了相对完善的证据失权的制度模式,在此背景下,答辩失权制度是否应该迎面跟上,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讨论。
      过去学界中的通说认为答辩是被告享有的权利。即秉持传统权利说的观点,但近年来由于探讨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呈现白热化性质,新权利说开始受到众多学者的欢迎,即主张承认在提交答辩状方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毋庸置疑,但同时要对该权利进行行使期间的限制,法律上应对逾期不答辩进行法律后果上的设置,建立相对完善的答辩失权制度来规范被告答辩权的行使,防止被告答辩权的滥用 。这种学说被认为是对传统权利学说的修正,以此为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一、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现行立法情况
      (一)英美法系的立法现状
      1.英国。英国在《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被告希望抗辩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必须要提出答辩,如被告逾期或未提交答辩,若符合该法关于答辩失权规定的其他条件,原告可以取得法院的缺席判决。”
      2.美国。美国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被告若想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及请求提出抗辩,应当以简洁明了的措辞对其自认或否认,对在诉答文书中要求必须回答的事实与主张,若被告没有在应答文书中提出抗辩或否认,就视为自认。
      (二)大陆法系的立法现状
      1.德国。德国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若被告在指定不变期间内(一般为两周)未以书面形式对送达的诉状提出抗辩进行防御和攻击,则法院有权依原告申请,对被告作出实体裁判 。
      2.奥地利。奥地利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必须在指定期间内根据收到的原告起诉状提交相应的答辩状,若逾期或未提交答辩状的,被告将丧失抗辩权 。”
      以上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相当国家都对答辩失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答辩的立法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32条的规定,此外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再无关于答辩制度的规定,这也一直为众多支持新权利说,赞成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学者所诟病,认为此三条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对于被告不答辩的法律后果,采取的是与当年“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相同的“答辩随时主义”,对于集中审理,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原被告诉讼权利平等,实现程序正义极为不利,然而,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我国是否适合构建答辩失权制度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民事诉讼模式——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英国学者戴维(David Held)认为模式就是有关于政治领域及其确立的经济和社会等诸方面根本条件的概念和通则所组成的网状结构 。在刑事诉讼提出相应的诉讼模式概念后,此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者也开始用模式的概念和理论去分析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研究民事诉讼程序的内部结构,抽象出程序的基本特征。一般而言,一国特定的文化背景决定了不同诉讼模式的建立与发展,它反映了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 。一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必然是与本国的社会制度基础密切相关的,并且会受到本国社会制度的制约,文化传统的长期积累沉淀和公众对于诉讼的接受心理无一不存在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细胞中,以此来看一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最能反映本国的社会制度及现实生活。
      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能够建立起答辩失权制度并得到施行,与它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密切相关的,美国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诉讼程序的发生与终止是由当事人主导并完成的,在该种诉讼模式下,律师对于整个诉讼的推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会积极着手调查证据,提出与案件相关的主张和事实,推动法庭上的辩论并采取交叉讯问等多种方式使陪审团知晓案件事实,由于实行律师强制代理,法院并不干预案件事实的调查,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只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对抗和证据负责适用法律。此外,争点的形成是美国民事诉讼法中进入庭审程序的动因,被告不及时提交答辩状,原告就无法知晓被告的证据材料,争点在审前无法形成,自然不能进入庭审程序,对此,答辩失权制度就应运而生。当事人诉讼主义模式遵循的是美国宪法当中“正当程序”的理念,由于英美法系深受自然法的熏陶和影响,当事人主义模式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一切违反程序正义的诉讼最后都要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为答辩失权制度提供了可供施行的土壤,这与大部分大陆法系贯彻的职权主义模式相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院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法院的判决也不仅限于当事人的主张,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国家往往注重追求实体正义大于程序正义,虽然我国有部分学者认为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已经由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变为温和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但这仍然不能改变我国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司法制度一向是道德法律并存,有时前者甚至优先于法律,法律偏向道德化使人们更加重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为道德代表着更多的实体意蕴,但却忽视了程序正义的关注以及其运作过程的正当性、合理性。 虽然近年来程序正义在理论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在长期的历史沉淀与社会制度的影响下,时至今日,我国司法制度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话语,依然表明了实体正义的第一顺位,也是公众心理不懈的终极追求,公众势必不能接受因为仅仅不提交答辩状这一程序瑕疵而失去胜诉权,这是一种对文化传统及历史沉淀的否定,由此看来,我国当前的社会制度下并没有答辩失权制度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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