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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中的事实推定

    时间:2021-03-04 20:03: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彭宇案”发生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反映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案件当中的事实推定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事实推定属于推定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民事诉讼推定制度。同时法院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运用事实推定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
      【关键词】彭宇案;推定;事实推定
      一、案情介绍及影响
      据新华网2007年09月06日刊登的《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被判赔4万》的报道,在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的公交站台等候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太被撞骨折,后鉴定为8级伤残,老太太一口咬定撞倒她的人是刚下公交车的小伙子彭宇。
      彭宇表示自己很无辜,“我一下车就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在地,赶忙上前去扶她,另外一中年男子看到了也赶忙上来扶老太太。老太太不停的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把她送到了医院。”
      然而,接下来事情180度大转变,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老太太及其家属认定彭宇是案件的“肇事者”。并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2007年09月0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的相撞可能性比较大。”裁定被告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彭宇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最后该案件的上诉结果是以和解告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据有关人士表示,该案件的和解结果是彭宇承担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此案件到此已经结案。但是通过媒体的传播,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映。“南京老太太”被加上了引号并赋予了特别的含义。特别是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几处重要的断案依据都是法官运用事实推定所得出的。这不禁会使人考虑在本案中法官在判案时,事实推定用的是否得当与正确。
      二、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一)推定的概念及分类
      1. 推定的概念
      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出未知的推定事实,并允许而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明法则。
      2. 推定的分类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推定可以分为三类:(1)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指法律禁止提出证据来推翻已经被推定的事实。(2)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指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反驳推定的事实。(3)可反驳的事实推定,指法官或者陪审团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或科学理论,从一个事实的存在推出另一个事实是否存在。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坚持二分法,也就是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我国法学界也采用此观点。
      (二)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依据已经明确的事实(基础事实),根据经验法则和自由心证,而推定争议事实的存在(推定事实)。其中,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必须都存在,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推定。
      同时,在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常态联系。常态联系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之中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与验证而得出的事物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即如果基础事实存在,那么推定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存在的。
      三、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
      由于事实推定属于推定的一种,推定只是一种选择,尽管选对的概率很高,但也存在选错的可能性。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运用事实推定也是存在风险的。这就要求在运用事实推定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最大限度避免事实推定所带来的负面效果,限制事实推定的滥用。
      (一)必须为被迫使用
      在认定事实是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第一,要首先收集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案件的事实;第二,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推定;第三,只有在直接证据缺失,没有相关法律推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事实推定。因此,事实推定是用尽其他证明方式后的一种末位选择。
      (二)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高度的盖然性
      盖然性,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概率,指的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是一种介乎于肯定与怀疑之间的概念。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是由经验法则和自由心证所决定的。这就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若想提高推定事实的真实率,就必须保证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是高度存在的。
      (三)要求法官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法官在进行事实推定时,必须基于经验法则,根据审判经验和自己的学识与理性思考合理慎重的进行推定。所得出的结论必须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具有可接受性。陈忠林教授的“三常理论”认为,“三常”就是某一地区的国家或者民众长期以来普遍认同的,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所共同享有的基本感情。
      四、彭宇案件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
      根据上述三个方面对事实推定的分析,在这一部分我将具体结合南京“彭宇案”来剖析在这一案件当中有关事实推定的一些问题。
      (一)案件是否适用事实推定
      在“彭宇案”中,原告老太太声称彭宇撞到了自己,此时,原告就有责任举证彭宇的侵权行为要件。彭宇的陈述是他并没有与原告相撞,只是做好事,好心将其扶起,并送入医院。由此看出,在案件中,对于彭宇是否将老太太撞到这一事实认定不清楚。根据上述内容,原告无法证明彭宇将其撞倒,同时也无法排除彭宇撞倒老太太的可能性。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之中。这时,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证明责任来判决原告败诉,案件也会顺利了结。
      (二)法官运用事实推定的过程存在争议
      首先,要想保证事实推定的准确适用,就必须明确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
      在“彭宇案”中,案件的基础事实是老太太被撞倒,彭宇将其扶起。这一基础事实是明确清楚的。待定事实是是不是彭宇将老太太撞到。其次,根据上文分析的事实推定所适用的条件,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常态联系。而且这种常态联系必须是一般情况下、常规情况下、能够用经验证实,被广大人民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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