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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与保护

    时间:2021-03-03 12:02: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当下,未成年人被害的新闻屡见报端: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长春周喜军盗车杀婴事件、幼儿园校车事故、教师性侵小学生事件……这些都促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更多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2015年,发布了8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作为“冲突中的伙伴”,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随着时代的更替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发展轨迹,实现双方的权利平衡是刑事诉讼演进的必然规律。我国被害人权益保障是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不断完善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赋予了被害人诉讼参与人而不是当事人的地位,在被害人保护方面起到了奠基作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赋予其更多的诉讼权利,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在立法层面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有了重大发展。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试图通过加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平衡,也试图通过完善被害人庭审中的诉讼权利来增加对抗性,对被害人较为关切的经济赔償也做出了相应的改进,但较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质的飞跃,被害人一方的权利拓展显然过于缓慢,无法体现平等武装。
      同样的问题亦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2012年《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条设置了“指定辩护”“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全面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对未成年被害人却只在第270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中一带而过,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疏漏与不足显而易见。与此同时,社会公众似乎也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现状颇有不满。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在2017年对2004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8.8%的受访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有力度的惩治措施,64.7%的受访者希望加大未成年人犯罪惩处力度。鉴于此,我们不妨先来了解一下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现状分析
      通过对B市法院少年法庭2014-2016年审结的“涉少刑事案件”的实证调研,得出以下统计数据。
      (一)案件总体情况
      2014-2016年,共审结涉少刑事案件2126件。其中,2014年897件,2015年692件,2016年537件,总体呈下降态势。
      3年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为550件、372件、255件,下降态势明显。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分别为436件、357件、327件,双方同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分别为89件、38件、45件。虽然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绝对数量在下降,但在涉少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却呈现明显的增长态势,分别占当年涉少刑事案件总量的48.6%、51.6%、60.9%,且在2016年,明显超过了同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
      (二)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类型集中于性侵害和人身伤害。统计数据显示,三年间,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共1120件,涉及30多个罪名。其中,强奸占25%,强制猥亵及猥亵儿童占22.6%,盗窃占14.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占14.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占8.7%,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等过失类犯罪占6.9%,抢劫、抢夺占4.7%,其他占3.3%。可见,在涉少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所受伤害更多地集中于性侵害(累计占比近50%)和人身伤害。
      2.受伤害程度以轻伤为主。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从未成年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的程度看,死亡占25.5%,重伤占11.5%,轻伤及以下占63%。其中,未成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主要集中于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案由。
      3.案件调解率总体较高。以2014年为例,未成年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进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146件。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要求严惩被告人的占4.1%;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赔偿问题的占16.8%;经法院等司法机关调解,达成和解并当即获得赔偿的占79.1%。其中,达成和解并当即获得赔偿的案件,被告人均获得了未成年被害方的谅解,并不同程度的收获了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司法利益。
      (三)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对比情况
      1.未成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率不高。2014年,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436件,未成年被害人出庭的13件,法定代理人出庭的50件。从具体案件情况看,单纯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和所有达成和解并获得赔偿的案件,未成年被害方基本不再出庭,实际出庭参与诉讼的案件主要集中于性侵类案件。可见,未成年被害方是否出庭与其司法需求是否实现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性侵类案件中,不少未成年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达不到轻伤标准,很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其身心所受伤害难以得到物质或精神补偿时,其参与案件、发表意见等程序性需求自然会升高。
      2.未成年被害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况明显不及未成年被告人。从判决书中看,2014年,未成年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26件,其中,只有部分案件由专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更多的诉讼代理人是由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非专业人士担任的;而法律援助律师出庭的则更少,全年仅1件。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双方差距十分明显。
      3.未成年被害人很难启动二审程序。3年间,共审理二审案件231件。其中,因被告方上诉引发二审程序的225件,因检察机关抗诉引发二审程序的4件,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2件。可见,未成年被害人通过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来实现启动二审程序的愿望,并不容易实现。
      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不平衡之表征
      在涉少刑事审判中,审判工作与延伸工作相辅相成。因此,考察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是否平衡,理应兼顾审判和延伸两大场域,具体包括:参与性诉讼权利、保障性诉讼权利、救济性诉讼权利和配套措施等。当然,本文讨论的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在涉少刑事案件这个大框架内展开的,并不局限于双方同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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