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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

    时间:2021-03-02 16:03: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17-05
      摘 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买方和卖方都有可能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措施在法律上称为对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各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分别对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做出规定,形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基于尽量避免和减少违约损失的共同目的,违约救济方法虽有诸多不同,但仍以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为主。这三种救济措施对于买卖双方各具独特的法律意义,在确定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前提下,相互支撑,构成了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公约对违约救济的规定是简单扼要的,而英美法的相关规定则更加具体合理,对完善我国的合同立法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违约救济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宣告合同无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如果买卖双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就能实现双方订立合同时设定的权利以及预期的目的。然而现实中,卖方和买方都有可能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有时是卖方违反合同,如没有尽到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的义务,或不按合同规定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完整单据等。有时是买方违反合同,如没有尽到支付货款的义务,或无理拒受货物等。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这种措施在法律上被称为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各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别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做出规定,形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概述
      通过违约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是各国合同法和公约的主要内容。违约的具体类型决定了采用何种方法予以补救,与此同时,违约救济的本质和目的构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形成的基础。
      (一)违约行为及其分类
      《英国法律辞典》对违约行为曾作过如下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是指卖方或买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行为。这里的合同义务应理解为既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定义务。违约行为因卖方和买方具体义务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违反合同主要存在几种情况:不交付货物;不移交单据;延迟交付货物;延迟交付单据;交付的货物不符合销售合同的规定;第三方对所交付的货物存在权利或请求权。买方违反合同则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不支付货款;延迟支付货款;不受领交付货物;延迟受领交付货物。
      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与当事人可能采取何种救济方法有直接的关系,各国法律均对违约行为予以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不同救济方法的适用。公约在具体规定卖方和买方的救济方法之前,首先对“根本违反合同”进行了定义,作为划分违约行为的标准。
      1.根本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等资格、有理性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由此可见,判断违约行为是否属于根本违约就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取决于违反合同后果的严重程度。损害是否重大,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①。
      如果某种违反合同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但是,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能够证明,他没有预见到会产生这种严重后果,而且也没有理由会预见这种严重后果,他就可以不负根本违约的责任。
      2.非根本违约
      根据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当违反合同的后果未从实质上剥夺受损害的一方依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致使受损害的一方损失的利益相对较少较轻,则该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属于非根本违约。例如,虽然卖方延迟交货,但在这段时间里货物价格并没有发生变化,供销情况亦属正常,则卖方延迟交货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3]。
      如果违反合同行为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
      3.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即预期违反合同,指在合同订立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公约第71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但是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对方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根据预期违反合同后果的严重程度,公约在第72条划分了预期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非根本违反合同两种情况,参照根本违约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与合同的最终履行,然而合同的履行中充满了偶然性和不确定型。预期合同制度,是对当事人双方交易利益的充分保护。
      (二)违约救济的本质和目的
      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律,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4]。
      1.违约救济的权利本质
      对违约救济本质的认识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分歧。大陆法系强调违约救济的惩罚性质,在英美等国,法院则原则上不支持惩罚性的赔偿。
      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损害一方对不适当履行有权进行补救。由此可见,违约救济是一种权利,是受损害一方在对方违约时,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受损害一方既可以选择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这项权利。
      2.违约救济的目的
      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救济的目的除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以外,更要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的高处着眼,尽量避免或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救济制度的建构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为实现违约救济的目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各国法律分别对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做出了规定,形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统一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一直是世界各国、各种贸易团体追求的目标,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条约是统一的国际货物贸易法的重要渊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十年完成的,于1980年3月14日获得通过。
      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成立,货物销售和最后条款。在公约的第三部分第一、二、三章及第五章中分别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做了具体的规定。第一章主要规定根本违反合同的定义。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买卖双方的救济方法做了若干规定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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