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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1-03-02 12:02: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由于具有形式合法、有效控制进口、易操作性等优点,反倾销已被世界各国视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而频繁使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投诉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反倾销”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阻碍我国出口贸易高速增长的主要手段。如何尽快制定我国的应对策略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分析了我国频繁遭遇外国反倾销调查的动因,并进一步提出中国的具体应对策略。
      [关键词]反倾销;原因;对策
      
      一、WTO反倾销法规概述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倾销不仅会损害进口国中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而且会严重扰乱该国正常的贸易秩序及国际贸易秩序。因此,倾销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违背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规则的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反倾销最初是作为一种应付倾销的手段问世的,它是指由于一国向另一国推销的产品的价格低于本国价格,另一国以法律手段,通过征收特别税及其他措施来抵消倾销商品对本国产业所造成的伤害、保护其产业的做法。反倾销在阻挡国外同类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屡遭反倾销调查的事实与原因
      (一) 我国屡遭反倾销调查的事实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至今,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已达600多起。我国近几年连续成为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对我国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也日益增多,由欧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到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发展中国家,涉及我国出口产品4000余种,从玩具到家电,从食品到纺织品、机电产品和化工产品,从药品到家具、钢材,五花八门。如此多的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事业的正常出口秩序。
      (二) 我国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综观我国目前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例以及WTO现有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屡遭调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近年来世界经济增速减缓, 特别是美国经济低迷、日本经济持续不振, 一些发达国家国内产业困难加剧,而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渐受到WTO的约束,进口数量限制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逐步被弱化或取消。而反倾销作为WTO认定和许可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凭借其形式合法、有效控制进口、易操作性等优点,成为国际上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和对付非公平竞争的最佳手段之一。
      2.WTO《反倾销协议》存在缺陷。(1)《反倾销协议》与各国的反倾销执行标准相背离。由于《反倾销协议》不直接应用于各国的反倾销案件审理活动之中, 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没有明确的解释,各国尽可将其作扩大解释,充分利用《反倾销协议》中的一些不确定的“灰色条款”进行有利于本国企业的裁决。(2)在争端解决程序上, 对反倾销行动规定的审查标准不严格, 并极大地限制了专家小组裁定案件的能力。《反倾销协议》第17条规定各专家组要较多地尊重行政当局的决定和实施性立法。这为协议的多种解释留有了余地。又如, 规定专家小组不能使用调查机构未掌握的或未使用的新信息来推翻反倾销裁决, 从而有效地限制了专家小组推翻进口国国内反倾销定案的能力。
      3.某些国家对我国反倾销政策的歧视性。在反倾销中如何确定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欧美等国把中国定位为外贸出口价格受国家干预的计划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采用“替代国制”政策,即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以我国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售价计算正常价格,而是采用所谓“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正常值作为衡量中国商品是否构成倾销的依据。又常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大大高于中国的第三国如韩国、法国甚至美国这些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国家来确定正常价格,无法做到客观公正的比较,导致正常价格一直处于过高状态,无端扩大了产品的倾销幅度。
      4.价格恶性竞争,出口秩序不规范,授人以柄。我国出口产品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 价格便宜。但是由于我国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投资分散、产业集中度低、产品趋同化现象严重, 存在过度竞争、低价抢占国际市场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出口贸易秩序,并极易为外国实施反倾销制造口实。
      三、针对反倾销调查的对策建议
      (一) 政府采取措施的建议
      1.立法方面要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规和机制,主动应对国外反倾销。{1}反倾销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国应充分借鉴和吸取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高立法层次,摆脱只停留在“条例”的局面,尽快出台《反倾销法》,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相关条例和细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成为指导我国企业参加应诉或提起反倾销的合法依据,同时也是对付外国蓄意以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商品进入的最具威慑力的手段。
      2.司法方面要确立司法审查为具有唯一终局效力的地位。《反倾销条例》规定,对终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而受理行政复议的最高机关则为商务部的上级机关国务院,这不符合《反倾销协议》第13条的规定:“此类机构或程序应当完全独立于负责做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
      3.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实现出口产品的多元化。坚决贯彻“以质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战略,在政策上引导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出口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为所有参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构建预警监控体系。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捕捉国际市场信息,研究国外尤其是敏感国家的市场变化特点,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传递最新、最快的信息,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外国提起反倾销投诉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另一方面,设立重要出口商品价格监控体系。加大出口管理的力度,坚决打击企业竞相低价出口,规范出口市场秩序。
      (二) 企业采取措施的建议
      我们先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例。{2}
      案例一:美国苹果汁协会在1999年起诉我国浓缩苹果汁倾销,要求对其征收高达91.84%的反倾销税。以烟台北方安德利、青岛南南等为首的10家国内企业决定应诉,其余30余家企业没有参加。1999年7月应诉的中方企业从美国聘请到富有反倾销经验的米歇尔律师,负责协助打这场官司。由于我国未在美国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计算和裁定倾销时须寻找第三替代国产品作为审查、核算的依据。美诉方选择了价格最高的并非苹果主产区的印度北方苹果价格。得知后,我应诉企业在律师指导下,把苹果价格替代国锁定在东南欧国家,并派专人赴印度搜集到了美方认定的苹果产地相关情报和浓缩苹果汁生产情况。由于我方准备充分、有理有据,以胜诉告终。终裁结果不同程度地调低了各应诉企业的关税率,其中有家企业的税率下降达13.31%。
      案例二:2001年美国钢铁生产商针对中国等8国(地区)结构型钢向美国的出口,提起反倾销诉讼,其中“马钢”生产的H型钢产品是其指控的主要产品。“马钢”积极应诉反倾销,展开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打赢了中国加入WTO后应诉反倾销的第一仗。
      “马钢”在获悉被提起反倾销调查后,开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同时立即与国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保持联系,积极准备应诉。成立了反倾销应诉领导小组,并制定积极的应诉策略。最终马钢打赢了官司,赢得了倾销幅度为0%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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