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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英美法强势地位形成的原因

    时间:2021-03-02 12:0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英美法在当今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强势的地位,这是个不争的事实。讨论英美法强势地位形成的原因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英美法强势地位的形成除了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传统自身的原因。其内在特质赋予其一定的合理性;殖民扩张时期,随适当的统治策略在对外移植上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法律全球化背景下,通过有力途径保持和扩大其影响。
      关键词:强势地位; 英美法; 原因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577(2006)11-0136-07
      
      英美法是指以英国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因美国法在其中的重要地位,故称英美法。英美法在当今世界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称之为占主导的地位。笔者统计在世界法律地图上,针对世界上230个国家进行法律体系的划分中有101个国家适用英美法或带有英美法的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间的联系愈发紧密,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借鉴法律制度,谋求自身发展与世界的共同进步已成必然。英美法作为强势地位的法,被借鉴、被移植的现象日趋增多(同时英美法也在借鉴、吸收其他优秀的法律文明成果),国内介绍、研究英美法的著述也日渐增多。但是对于英美法的强势地位多把它作为一个事实来看待,系统、深入地研究其背后成因的作品则不多见。而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不同法系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借鉴中,对此原因的研究能从根本上把握学习和借鉴的方法及途径。笔者认为,英美法强势地位的形成有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影响方面的原因,也有英美法传统自身的原因。从政治经济的角度来看,随着英美国家的崛起,并逐渐在殖民扩张与争夺世界霸权中取得优势,英美法在世界上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广,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不断上升。从英美法传统自身来看,其拥有的内在特质使其在对外移植上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随着适当的统治策略在殖民地具有生命力;法律全球化背景下,英美法一方面与大陆法在某些领域相融合,并通过有力传播途径保持和扩大自身的影响。
      
      一、 英美法的内在特质
      
      英美法系在漫长的历史形成过程中,创立了许多独特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特色鲜明,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传统。正是因为这些传统,英美法本身才会拥有不竭发展的动力,在移植英美法的国家中孕育新的生命力。笔者认为其中重要的内在特质是自然正义的理念与判例法传统。
      
      (一) 自然正义理念
      1. 法律至上——自然正义理念在英美法中的衍生。在英国,自然正义贯穿了英国法的发展历程,从普通法到衡平法以及英国的“程序正义”都是以自然正义为理论基础的,自然正义是限制王权、保护人权、实现法治的强有力的工具和基石。在自然正义理念的影响之下,封建时代的英国,已经确立了法律之上的法治基础。布莱克斯通有句名言“国王不受制于人,但他受制于上帝和法律。”他甚至提出了约束国王的具体办法:“如果国王没有约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约束,那么法官和男爵们就应当给国王施以约束”。1215年英国《大宪章》中不承认君主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君主也无权改变法律,更不能未经民众的同意便剥夺属于民众的东西。1612年,英王詹姆士一世试图插手教会法与普通法管辖权之争,大法官科克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而且他用布莱克斯通的话来对抗国王权力至上的理论,成为维护正义的典范。此后,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等进一步发展确立了法律至上的理念,确立了近代宪政体制,英国的法治也逐步确立起来。
      2. “程序正义”是自然正义理念的集中体现。英国法对待自然正义的一个中心表现是注重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以诉讼程序来体现自然正义。自然正义在英国法的诉讼程序中体现为两个原则即: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自然正义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法官对它们的违背会直接导致裁判结论法律效力的丧失。这样,自然正义原则就包含了法律程序正当性的基本内容,成为程序正义观念的体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就曾规定:“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者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惩罚。”1355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一项律令明确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这两个法律文件被许多学者视为英国法正当程序或程序正义的最早渊源。“被告应该享有在诉讼程序中的公正待遇的思想,只能遵守正规的诉讼程序进行判决的思想,是英国法的中心思想,英国法主要是从诉讼发面设想,有时似乎考虑审判多于考虑公平本身。非常明显,这两件事是不能分开的。然而,英国人的思想状态值得注意。如果你遵守仔细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英国法学家认为几乎可以有把握地获得公正的解决办法。程序正义在陪审制等制度中得到落实。
      美国继承和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上的程序正义观念,并在宪法上得到确认。英美法以判例法为主体,因此实体法的内容往往含糊不清、法官拥有极大的裁量权,独立的程序法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作用巨大。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曾说:“程序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因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一个形象生动的例子,即孩子们首先必须要找到一个公正的切分蛋糕的方法,才能使每一个孩子都接受最后相对公正的结果,因此如何切分蛋糕非常重要,只要达成了一致意见,最后的结果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也许程序公正的决定性就体现在这里了。
      3. 英美法发展的动力源泉。英国法在自我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是英国法生命力的体现,也是值得许多国家借鉴的宝贵经验。笔者认为,所谓英国法的自我竞争,就是在自然正义理念的指引之下,英国法的发展不但克服了王权的干涉,而且法律体系内部也为贯彻这一理念而相互竞争,从而保证了英国法发展具有不竭的动力。英国普通法发展的初衷是英王为了扩大王室法院的管辖权,实现司法统一。而这一结果得益于王室法院和法官们根据自然正义的观念与领主法院竞争司法管辖权,随着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求助于王室法院,王室法院在竞争中胜出,即统一了全国的司法管辖权,也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可见普通法的形成与贯彻自然正义是密切相关的,缺乏这一理念的支撑,也就没有普通法。随着普通法中令状制所确立起来的诉讼程序日趋僵化,普通法的发展出现了危机,从普通法保护的范围、普通法的内容和救济方法等都暴露出其不合时宜,衡平法以普通法竞争者的身份产生了。其产生之后,与普通法的竞争也并没有结束,二者在管辖权之争上互有攻守。1873年,英国国会认为两大法院消耗费用庞大、不能提供一致的正义。因此通过了《司法组织法》,结束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的对峙,组成了统一的法院体系。
      
      (二) 判例法传统
      判例法在英美法国家是主要法源,随普通法中“遵循先例”原则确立和出现可靠的官方判例集始正式形成。判例法包含着两个主要内容即“遵循先例”和法官创造性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两者有机联系在一起。
      1. 遵循先例原则。在英美司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遵循先例的原则,或称先例具有拘束力的原则。其大意是:法官在对他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时,不仅要考虑到先例,即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对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中所适用的原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他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所确定的原则,不管他个人是否赞同该原则。这一原则在英格兰法中由来已久并不断得到发展。其主要理由是,遵循先例可以使法官利用前人的智慧,保持类似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并使法律成为可预见的。然而,这种惯例可能会把某些僵化的成分带入法律原则之中,把法官的注意力引向对同类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之间的微妙差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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