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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证券投资法律适用规则与发展

    时间:2021-03-01 16:0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跨国证券投资的法律适用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各国有关证券投资的立法存在着差异与冲突,证券投资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取决于对证券的定性及其适用范围的划定,大致包括证券物权关系、证券合同关系和证券股权关系三方面。其法律适用不仅针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私法关系,也涉及证券监管中的公法关系。因此,应对证券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识别,区分其中的私法与公法不同属性,而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跨国证券法律适用的发展,主要反映为证券法的直接适用及其域外适用性问题,尤其体现于美国扩大其证券法域外适用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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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跨国证券投资;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投资法律适用;证券法域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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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1)12-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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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孙南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 200433)
      
      在国际投资领域,跨国并购的趋势为证券投资提供了发展空间。近年来,证券跨国交易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快速增长,中国境内企业开始大量在境外上市融资,国际证券市场正逐步形成全球一体化。跨国证券投资离不开证券融资,与证券投资相对应的即为证券融资,两者密切相关,实为同一事物可分离的两个方面。但前者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和待遇问题,后者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一国公司通过海外证券发行融资,对于上市地所在国投资者而言,就是进行证券投资,反之亦然。同时,证券投资亦可视为证券交易的结果。因此,跨国证券投资的法律适用,包括了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两方面,涉及证券市场中各种法律关系调整。
      证券投资与证券融资均具较为强烈的国内化特征,但与各国证券市场的开放领域存在密切关系。就开放领域,证券市场开放可分为三类:服务性开放、投资性开放和融资性开放。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关系,包括各种合同关系与行政关系。前者指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如证券承销商)、投资者相互之间的合同关系;后者指证券发行人所属国与证券交易地所在国,对相关主体的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监管制度,为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证券立法中对于证券的含义、范围的界定及其上市与交易的条件不尽相同,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纷纷在其国际私法典或者民法典中制定解决证券关系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跨国证券投资交易中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主要指同一交易适用不同法律会导致不同结果,因而涉及证券交易纠纷处理中的法律选择问题。另一方面,随着资本流动的国际化,各国对证券法领域的管理日益加强,相关监管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从法律关系调整角度,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一般体现于以下方面:(1)各国对证券发行中的发行主体、发行方法、发行程序、上市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规定。(2)各国对于证券交易主体、中介机构、交易方式、交易支付等方面的规则差异。(3)各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4)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从法律行为规制角度,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各国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特别行为的不同法律规定。(2)有关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条件,基于监管政策的宽严不一,各国的法律规定体现出较大差异。(3)各国有关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则差异,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公开、强制要约收购的具体规定与要求等。(4)各国有关股东利益保护的不同法律规定,涉及股票权利、股东大会法定人数、股东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方面。(5)各国有关证券民事责任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于证券虚假陈述、证券内幕交易、证券操纵行为三方面的不同规制。
      跨国证券投资交易事关证券市场的金融秩序,必然涉及证券交易地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对是否仍以传统国际私法规则解决以上法律冲突尚存理论争议。鉴于证券投资交易在性质上具有私法性质,因而不能排除通过国际私法规则解决交易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尽管这类交易常处于金融监管制度之下。国际学界流行的“规制竞争理论”甚至主张将国际金融监管国际私法化。该理论核心观点是:制度的演化也遵循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如果各国政府允许资本市场参与人自主选择处理其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度竞争,必然产生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由此产生的监管体系是否必然有利于投资者,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规制竞争产生最优监管体系。与之相对应的政策性建议是将金融监管领域国际私法化,最大限度地允许资本市场参与人选择所适用的法律,金融监管当局和法院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从而赋予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法规以域外效力(See Stephen J. Choi & Andrew T. Guzman,“ National Laws, International Money: Regulation in a Global Market”,Fordham Law Review,Vol. 65, 1997, p. 1860.)。
      二、跨国证券投资的法律适用规则
      虽然理论上有关证券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的基本原理与传统国际私法并无二致,但现实中其准据法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对证券的定性及其适用范围的划定。在国际各种法律体系之下,不同的国家对证券会有不同的定性,然后归类于相应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不同的准据法适用。
      (一)证券法律适用的范围与立法体例
      通过对各国涉及证券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适用规范的考察,我们就可以发现有关证券法律适用的以下现状: (1)将证券视为债权的国家。一般将证券法律适用与其他债权法律适用并置:一是采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证券法律冲突问题;二是根据国际私法中“场所决定行为”的惯例,规定适用行为地法,具体为证券发行地法或证券交易地法。(2)将证券视为物权的国家。通常会采用与物权法律适用相一致的原则,规定适用证券所在的法。(3)将证券视为股权的国家。往往采取与公司法并行的法律适用的模式,规定适用证券发行人属人法。总体而言,有关证券法律适用的范围大致包括证券物权关系、证券合同关系和证券股权关系三个方面。
      此外,各国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适用的立法体例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美国在《统一商法典》的第八篇“投资证券”第8—110条“适用范围与法律的选择”中,专门规定了有关证券的直接与间接持有体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内容涉及证券的效力、证券转让的效力、证券发行人与证券中介人的权利义务、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等的法律适用问题。
      2.法国是在《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的第二章“物权的法律适用”中,对有关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内容涉及股票、股票债务,股票转让与持有人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参见韩德培、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页。)。
      3.匈牙利也是在《匈牙利国际私法》的第五章“债法”下的“合同”小节中专门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合同、证券权利义务的产生、范围、转移、失效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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