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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权的独立性与限制商标权滥用

    时间:2021-02-27 16:04: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域名纠纷日益增多,由于人们并没有深入的探究域名纠纷内在本质,在域名侵权的问题上存在不当的认识。笔者认为过高的商标保护水平并不适用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且驰名商标的权利不应该延伸到无限的网络,否则商标权滥用的现象将不可避免。我们应该权衡不同利益的关系,体现出公平性和效率性,防止某项权利的行使过度。
      [关键词]域名权 商标权滥用
      
      近期,关于COM域名仲裁的争议案频频爆出。域名权益保障问题再次成为中国企业及公众关注的一大焦点。根据CNNIC的统计数据,2000年以来,近120例涉华域名争议案中高达93%的COM域名被裁定转移给外国公司。
      从被转移的COM域名案例分析看来,绝大多数的投诉都是利用自身拥有的商标权,诉称被投诉方的COM域名恶意侵犯知名商标权利,从而强行夺走与投诉企业名称、品牌“搭边”的COM域名。由于COM域名过度保护商标权,导致域名注册者丢失域名。对这种侵犯到注册者权益的结果,媒体及大众纷纷质疑,国外的法律专家已经指出,仲裁机构对商标权的过度保护,已经严重侵害到域名注册者的权益,引起注册者的不满。
      由于现有商标多是由通用的单词构成(英文或商标权人的本国文字),而语言文字本身是不为任何人独占的。商标法保护的是可以使商品或服务免于混淆的文字、图案或者其组合,不保护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上通用文字的独占权,就如“长城”汽车并不拥有对“长城”这两个汉字或拼音的独占权。如商标权人主张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享有独占权,禁止他人以通用文字注册域名,是权利的滥用。
      域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采用了①申请在先原则②个人不得申请注册域名原则③公共秩序原则④禁止交易原则⑤在先权利优先原则⑥联络信息真实与完整原则。我国域名方面的立法和官方解释对域名抱的是谨慎的态度,但毫无疑问是将其作为一项权利的客体来看待的。关于域名的属性,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意见:①域名是一种企业名称。②域名是与商标商号并列的一种商业标记。③企业性域名和企业名称或商标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基本上可归类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而非企业性域名则属于人身权的范围。④域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作为民事权益无非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几大类别。域名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初期,在DNS系统(域名系统)开发之前,只不过是一串有规律的数字罢了,很难说包含了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内,而且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本不具备识别性的特征。因此这时候的域名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DNS系统应用之后,域名与IP地址并无绝对的关系,IP地址可以无限的变化,但域名仍可以依旧保持不变,此时的域名作为特定组织或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标志包含了价值性的特征。一个被公众所熟知的域名随着点击率的上升,随之而来的则是各种利益。其与商标权十分相象,在一个标志上附载了所有人的金钱和智力投入。当中文域名注册的推行后,企业完全可以将中文名称申请注册为域名,从而使域名和网下的企业名称达到完全同一的状态。这就使域名权具有了知识产权的属性。
      域名权与商标权有很大的相似性,然而域名权又不同于传统的商标权。第一,两者的适用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和服务的,只能用在商品和服务上;而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互联网而创立的,是网络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的识别标志。第二,两者的构成不同。商标是由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构成,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也属于侵权;而域名由字母或数字等构成,域名的唯一性是就其整体而言的,只要其中的某一级域名不同就不属于同一域名,域名的同一级中的字母或数字等不同,也不属于同一域名。第三,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已注册的域名,只要缴纳域名注册费和相应的域名延续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使用该域名,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第四,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注册就不能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衷方案。
      域名是科技发展的新产物,域名纠纷也因域名的无界性而从一国扩展至全世界,其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和非国际私法的范围内都存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域名所有人和商标权人的纠纷。
      与域名相比,各国在商标标识方面较早就达成了共识。在商标的国际统一立法中出现过对商标一句话定义:“商标是指用来将一个企业的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而域名只起到地址的作用,它不依附特定商品,也非必然的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因此没有侵害他人商品的基础;网页既非商品也非服务,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围;域名与商标名称对应关系引起的保护不能。任何标识,如果脱离了商品,充其量也只有美学上或版权法上的意义,它是无法成为商标也无法获得商标法的保护的,当然它也无法侵犯别人的商标权,或者说它对商标存在侵权不能。
      商标的自我约束功能要求商标必须依附于商品。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同时也是商品质量的反映。商标权是专用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要求商标权人有权许可别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但同时必须对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进行控制和管理。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域名作为网络地址标识,只能由字符组成,既不能标识于商品上,也不能被替换。商标却可以是图形、文字或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形成。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类似的标志,但是否可以禁止别人使用本身就不具有特别意义的文字呢?事实上,商标不同于版权,商标仅仅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信誉而授权禁止将别人的商品当自己的来出售而已,当标识的使用方式并非为了欺骗大众是,也就无须对文字用于告知事实做出限制了。
      我国《商标法》第1条也规定:“商标法调整经营领域中的商标关系,不调整其他领域的关系。”网络技术催生出电子商务,域名的标识性和对网页的依附使域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可能。当经验者 设立网页宣传自己的产品、服务可以被视为等同于开设橱窗、展览会。在这种情况下若域名自身的文字符号含有对被侵权商标的文字映射使用,限制域名的继续使用才显合理。
      法律总是滞后于科技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权衡不同利益的关系,体现出公平性和效率性,防止某项权利的行使过度。
      
      参考文献
      [1]肖黎明,《论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4期。
      [2]郑成思,《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电子知识产权》1997年第七期。
      [3]景岗,《域名法律问题思考》,载《法学家》2000年第3 期。
      
      作者简介:蓝麒(1981),男,汉,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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