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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申信托本质促进信托行业发展

    时间:2021-02-18 08: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引子
      
      最近,有媒体报道了渤海银行与其“信托股东”之间的二次增资配股纠纷事件,六年前,天津信托发起“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五亿元参股渤海银行,首创以信托方式引入自然人参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今年3月,渤海银行称:“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能继续参与渤海银行本次增资”(《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3月25日第9版,《信托股东突遭“出局”渤海银行二次配股生变》,记者郑智);受益人则认为,渤海银行第一次增资扩股在信托计划参与的情况下,仍然获得审批,本次增资扩股,渤海银行不能以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为由剥夺信托计划配股资格。双方争执不下,该信托计划也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分析人士则普遍认为,按照证监会审批IPO的惯例,上市前存在信托计划持股的公司,将被要求清理信托持股,否则不予放行。渤海银行也是出于监管层的要求,在启动IPO之前清理信托股东。证监会的做法在当今中国显然有其必要性,主要是为了防止信托面纱背后埋伏了关联方利益,但却折射出了整个信托业发展的困境。因此,有必要重述信托的法律本质,普及信托知识,发挥理财和融资功能,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
      
      二、重申信托的法律本质
      
      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Trust)源于英国衡平法的创造,可以说是英国法律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正如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F.A.Maitland)在其《衡平法》中所言:“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这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参见何宝玉著:《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大陆法学者对信托的法理性质,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物权学说、债权学说、附条件法律行为说、法主体性学说、财产权机能说等。较通行的学说是物权说,认为信托的受托人只是名义上享有财产所有权,只是代管财产,该财产关系始终处于原始状态,受益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而享有受益权,而并非财产权利的彻底转移。因此,大陆法上的信托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信托之根本——信任,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意志,受托人为了便于财产管理而在名义上享有所有权,它与一般代理不同之处在于授权范围较大。
      因为信托有这样的法律特质,决定了其在现代金融社会中的巨大优势。
      灵活为第一大优势。委托人灵活,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企业、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人;财产形式灵活,信托财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目的灵活,委托人可以为不同的目的设立信托,可以以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还可以以公益信托为目的;理财方式灵活,可以采取贷款、投资、租赁、拆借、担保等多种经营方式。这一优势使信托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因此获得“金融超市”的美称。
      稳定为第二大优势。信托关系一经成立,原则上不能解除,即使出现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或被宣告破产等情形,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一般也没有影响,因而信托期限有较大稳定性;而代理关系中,本人可随时撤回代理关系,并因代理人或本人任何一方的死亡或终止等而终止,因而其期限的稳定性较差。信托的稳定性,决定了信托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财产独立是其第三大优势。为了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法律要求必须将信托财产和受托人自己的财产严格区分开来。受托人只是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并不实际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委托人和受益人所有。同时,受托人必须要善于管理信托财产,将所产生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还给受益人,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权。
      
      三、发挥信托效用,促进信托行业发展
      
      信托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多种效用,世界各国也都很重视发展信托行业,我国当前金融改革势头正猛,要着重发挥信托在中的两大关键效用。
      首先,发挥融资投资的效用。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和利用,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后,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引起了资金的流动,从而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信托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筹措组织的能够自行运用的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直接对企业投资参股、合资建设、购买有价证券等,实现了投资职能。融资与投资,使企业、单位及个人以货币资金的形态表现出来的财产,通过信托方式的管理和运用发挥了最大效用。
      其次,发挥信托理财的效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一职能是金融信托的本质作用。信托机构通过开办各种灵活多样的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多种服务,代为委托人管理、运用、处理、经营财产并尽可能使财产保值增值。运用信托制度使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方便受托人灵活运用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谋取更大的利益。
      但是,通过前述渤海银行与天津信托纠纷一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没有给予信托专属性业务领域和政策扶持,面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对手,信托业务市场显得不那么强大。其优势在金融分业经营的环境下反而变成了劣势,我国信托公司现行的盈利模式和盈利能力不足以支撑其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重述信托法律本质,普及信托知识,推广信托业务,为信托业培育优良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是推动信托业发展、发挥信托效用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我国金融改革向前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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