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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开征水资源税问题初探

    时间:2021-01-28 00:0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结合水资源管理现状,借鉴近年来国家对既有资源税的改革措施,本文提出了开征水资源税的建议,以期利用经济手段来促进水的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资源税 价格杠杆 超额累进税率
      一、相关背景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那么,什么是自然资源,我国目前把哪些资源纳入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现行税法定义,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可见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包括了部分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资源的消耗日益严重,资源税的地位逐渐凸显。对于已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如煤炭,国家已有了相应的改革措施。为进一步促进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有必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囊入越来越多的资源,例如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水资源。
      二、我国水资源管理现状
      (一)部分省份自行征收水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部分省份已自行征收水资源税,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发文明确对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征收资源税。此举虽可反映各地实际情况,但各地的征收政策参差不齐,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局限性,若能在全国范围制定统一的政策,将更有利于体现法制的公平与一致性。
      (二)征收水资源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省相继开征了水资源费,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了水环境的有效保护。但受传统资源管理体制的束缚,水资源费在实际征管和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征收标准偏低、征收率低、未能专款专用等,这些都是“费”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参考2014年的煤炭资源税改革,为使资源税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国家已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这已足以证明“税”优于“费”。所以,如果水资源税代替水资源费,定能成为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更为有效的经济手段。
      三、税制设计
      为顺利开征水资源税,建议进行如下的制度设计:
      (一)税目和纳税人
      1、水资源开采使用税
      借鉴目前已征收水资源税省份的情况,水资源开采使用税可定义为: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使用各种天然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2、水污染税
      为体现“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应对向中国境内水域直接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污染税。
      (二)征税对象、计税依据
      1、水资源开采使用税
      征税对象为开采或使用的各种天然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等。计税依据为开采或使用水资源的数量。
      2、水污染税
      征税对象为直接排向水域的废水,计税依据为废水中的污物含量。其中,污水处理厂仅当排污量超标时,才予以征税。
      (三)税率
      现行税法中,税率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大类。建议水资源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将从量征税改为计价征税,这有利于将资源价格的涨落体现在税收上,继而理顺资源稀缺、价格上涨、税费上涨、节能的价格杠杆调节传导模式。基于这种改革新思路,不建议水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第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已明确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即用得越多,超额部分的价格越高,可见国家意在通过累进价格来强化居民的节水意识。显然,若采取简单的比例税率,是与此意图相悖的。因此,水资源税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此外,由于各地的水资源分布总量、经济发展程度、水污染情况等差异性,全国不能实行统一税率。可参考煤炭资源税改革,国家制定一个税率范围,各地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水费情况、居民承受能力、水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建议当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越高、水质条件越好时,税率越高。
      综合以上两点,水资源税应采取地区差别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税收管理
      目前,资源税的征收主体为地税部门,所以水资源税也不例外,应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全额纳入地方财政,将税款专款专用于当地水资源的保护、净水设施的更新与引进,以及水质监测技术的开发等。
      实际操作中,地税部门应加强与水利部门、环保部门、统计部门之间的协作,根据水利部门、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以及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征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缴纳。
      (五)税收优惠
      鉴于水资源的珍贵性,建议不对水资源税给予任何税收优惠。若有不交、迟交的情况,应进行处罚;如有虚报应缴税额现象,应严厉处罚。
      四、结束语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税不是一种简单的国家敛财方式,而是利用经济手段引导水资源的合理开采与使用。每一个纳税人都应自觉主动地进行缴纳,为人类历史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水资源税.中国应对水资源问题之策(邱峰)
      [2]刍议我国开征水资源税的制度设计(戴浅语、刘晨、刘文多)
      [3]财政研究.中国水资源费的现状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水资源税(费)政策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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