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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罗马法 占有

    时间:2020-07-08 07:30: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罗马法学家对“占有”性质的理解随着罗马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在早期罗马时代,“占有”被看做是对物的完全控制、实际拥有,而到了后期罗马帝国时代,“占有”被看做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返还所有物之诉和普布利西安之诉(善意占有之诉)这两种诉讼方式的非常诉讼程序从帝政后期开始取代了法定诉讼和城市诉讼,成为了唯一被使用的诉讼程序,井用非常诉讼程序来保护占有权利。
      [关键词]罗马法;占有制度;占有的保护:占有的诉讼
      [中图分类号]DF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0)08-0141-2
      
      一、占有的性质
      
      罗马法学家对“占有”性质的理解随着罗马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在早期罗马时代,“占有”被看做是对物的完全控制、实际拥有,而到了后期罗马帝国时代,“占有”被看做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一)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
      “占有”这个词的实际含义是事物占有者即主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控制、管理、支配等。人们最初是为了与所有权概念和制度以及可能会产生的法律问题相区别,于是产生了占有概念及制度。从罗马法的角度看,“占有权”和“所有权”是两个意思完全不同但均受法律保护的概念,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称:“所有权与占有非属相同。”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而所有权是对物的法律上的支配,两者存在根本的区别。而保罗强调,“占有”和“持有”基本可以看做是一回事,暂且先不要管有没有占有的权利,随着罗马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占有”开始分为“自然占有”和“法律占有”两类,“自然占有”只是一般的持有,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上的占有”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占有了,占有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保罗斯解释道:“我们通过握(持)有和意旨取得占有,而不单凭意旨或握(持)有取得占有。”由此可知,“占有”和“持有”的意思开始不一样了,“持有”更强调对物持有的事实状态,而“占有”的内容更丰富7真除了对物的客观持有外,还加上了持有人对物主观占有的意图。
      虽然占有具有事实层面的特性,占有制度却是受法律规制的制度,占有会产生法律效力。之所以强调占有的事实层面的特性,是因为占有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与这种事实状态的持续有关,与对物的现实支配有关,比如,市民法上的占有可以导致时效取得,而占有的中断导致取得[生效力的消灭。
      在现实中,当占有与法律上的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往往先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之后再确认权利。于是以占有令状为基础的占有保护制度产生了。当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执法机关不必审查法律的应有状态,只需要依据占有人对物的事实持有予以保护即可。
      
      (二)占有是一种权利
      到了帝政后期,古罗马有学者主张,占有为一种权利。因为如果说占有不是一种权利,那么当占有者因意外原因而不能再掌握物时完全无权保护自己不受第三人的侵害,只有听任他受人侵害和剥夺,这也是很有害的。与任何其他权利不同,在所有权领域,事实与权利相分离是非常容易和经常发生的。如果他人以卑鄙手段攫取自己的物品时,每个占有者都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的话,这会给非法占有者提供可乘之机,随之剥夺情况也将更加普遍。如果占有者无法证明自己的权利,那么无疑会纵容欺诈者的行为,使其更加猖獗,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罗马法安排了一种通过令状诉讼程序维护占有的事实状态不受任何侵扰或使它排除某种侵害(如剥夺)重新恢复原状的特殊保护制度,这是一种对占有的行政保护。
      
      二、占有的构成要素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占有要求有心素和体素两个方面。心素是主观方面的要素,指将物排除于任何其他主体支配,行使实际控制的意愿,罗马法上将之称之为“占有的心素”或“将物作为自己的物而管领”;体素是客观方面的要素,指对物的实际控制权,罗马法上将其称之为“占有的体素”。在罗马法中,真正的占有应当由心素和体素共同构成,即主体对物有现实的支配并且有为自己管领的意图。占有的心素必须由占有人亲自具有,不存在代理。占有的体素则可以通过第三人,也就是持有人宋实现,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占有人而行使对物的现实的支配。在这两种情形中,对物的现实的支配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现实的直接的处分权利,只需要有关的物处于主体并可以不通过他人就可以处分的状态之下就可以认为是处于占有人的现实支配之下。
      占有的心素必须是持续的,只要相关的意志存在,占有就仍然持续。对于这种占有意志的持续性,必须做出一些精确的限定。在取得占有的时候,存在这样的意志,并且在后来不存在能够表明相反意志的事实,那么占有一致的持续性要素就得到了满足。占有心素要求相关主体在实现占有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及未达适婚年龄的被监护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能为占有”。并且占有的心素要求占有者应当具有明确的、将被占有物据为已有的意志,保罗举例说:“不知道有埋藏物的人,虽占有土地,但不占有埋藏物。即使他知道有埋藏物,也不能通过长期占有时效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因为他知道它是别人的。”
      如果仅有占有体素而无占有心素,罗马法将之称为“自然占有”,也称为“他主占有”、“为他人的占有”,现代法学理论则称为“持有”。例如,某一个主体可能现实地拥有某个物,但是,他并不意图把物当作自己的物而管领,而是为他人而领有该物,也就是针对他人而发生占有的效力,这是一种特殊的主观心理状态,物的领有人的主观意图不是把物当作自己的而领有。
      
      三、占有的保护
      
      占有作为一种实际状态或事实关系,应当受到维护,以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行。罗马法一般要求对某物的占有是在未采用暴力、欺骗或不正当的秘密手段的情况下并且不是根据临时让与的名义实现的,将其称为“无暴力、无欺瞒、无临时受让”。对于这种占有状态,法律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措施,下列为两种特殊的保护措施:
      
      (一)占有令状的保护
      当占有受到侵害,对占有的保护是通过请求令状的程序以非常方式给予的。占有令状分为“维护占有令状”和“恢复占有令状,前者指当发生对占有人的侵扰或因担心发生这种侵扰时所给予的保护;后者指当发生特定程度的剥夺时给予的保护。
      “维护占有令状”有两个,一个针对的是土地,另一个针对的主要是奴隶,但也可以扩大为适用于一切可适用的动物。“维护占有令状”的请求应当在遭受侵害后的一年内提出。这种令状有时也适用于下列目的:确定在有关所有权的诉讼中谁应当承担占有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部分。
      “恢复占有令状”是指为保护其土地使其免遭暴力剥夺而发生的“制止暴力剥夺令状”,它只要求单纯的和简单的占有,即“体素”和“心素”(特殊情况除外),至于占有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即便是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也无关紧要。它针对以自己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实施或决定实施剥夺的人;这不意味着占有者必须已被武力从土地上驱走,只要他受到某种方式的阻碍,以致不能继续占有就够了。占有者在当年内不仅获得对占有的返还,同时获得对因遭受剥夺而蒙受的损失的赔偿,在一年后,侵占者的责任仅以他从剥夺中获得的利益为限,他的继承人所承担的责任绝对不超过这一限度:对于未作出驱赶决定的人,也同样如此,只要驱赶活动是以他的名义实施的。
      
      (二)占有的诉讼保护
      在帝政后期以前,较少实施占有的诉讼保护。由于非常诉讼程序具有简捷、高效和完善的特点,因此它从帝政后期开始便取代了法定诉讼和城市诉讼,成为了唯一使用的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体现在以下两种诉讼方式上:
      1返还所有物之诉
      返还所有物之诉是所有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所有权而对非法占有者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原物、孳息和添附物。当原告即所有权人胜诉,那么这种诉讼方式体现了对法律上的所有权的保护;反之,则这种诉讼方式体现了对占有人占有的保护,该诉讼方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直接保护占有人之占有的普布利西安之诉,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诉讼实际上是一种对占有的保护方式。
      2 普布利西安之诉
      普布利西安之诉是指时效取得完成前,善意而有正当原因的受让人丧失物的占有时所提起的回复占有之诉。即在时效完成前占有人还没有取得所有权时给占有人以特别的法律保护。由此可知,这种诉讼的功能本意是保护所有权,实际上却保护了善意的占有。内拉蒂明确认为:“普布利西安之诉的目的不在于剥夺所有人之物,而是为了保证善意购买某物并因此获得物之占有的人更好地享有该物。”在查士丁尼法中,该诉增加了“扩用确认之诉”的功能,扩大了适用范围,同样适用于用益权和以善意设立的其他人役权以及永佃权。“普布利西安之诉”、“返还所有物之诉”、“占有回复令状”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区别。“普布利西安之诉”意在保护所有权问题,这有别于仅为保护占有的“占有回复令状”;“普布利西安之诉”又因其基于取得时效的事实,故又和“返还所有物之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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