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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权与隐私权 [浅议彩民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和媒体监督权的冲突与平衡]

    时间:2019-05-01 03:20: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隐私要“不为人知”,而新闻要“广为人知”。对个体隐私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进行界定,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针对一系列彩票中奖报道从而引出如何平衡中奖彩民的隐私权、公众的知情权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冲突,并提出了新闻舆论监督与隐私权平衡的要点。
      【关键词】彩民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媒体监督权
      2009年10月8日,河南一彩民独揽3.599亿元巨奖,犹如一枚重磅炸弹,引爆了公众的敏感神经,也引爆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争论。2011年7月26日,浙江绍兴中出双色球5.65亿巨奖;同年8月24日,湖北武汉彩民又中出超级大乐透2.48亿巨奖。彩票中奖越来越频繁且更加扑朔迷离,使得彩票中奖报道也变得引人关注。
      一、彩民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和媒体监督权的冲突
      众所周知,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和首要原则。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的要求,但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采访越深入,报道越真实、越具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隐私要“不为人知”,而新闻要“广为人知”,这就构成了二者的冲突。公众对彩票兑奖应有知情权,当信息公开的知情权遭遇彩民隐私权时,冲突产生了,一方面是广大彩民要求最大限度的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另一方面是相关部门与中奖者高声呼吁的保护中奖者的隐私权。两者孰重孰轻,如何取舍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如何平衡中奖彩民的隐私权、公众的知情权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冲突?(1)中奖者隐私应该受到保护。长期以来,我国大奖得主都贴上了“神秘莫测”的标签,还常见有易容化妆去领奖的照片流传。然而放眼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却经常会在传媒上看到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大奖得主光明正大现身领奖的从容与淡然,其姓名、身份等并未“隐私”。在彩票业非常发达的美国,《记录公开法》明确规定中奖者必须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个人资料,公民则有权到政府部门查询相关资料。那么,中奖人的身份是否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呢?隐私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自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从隐私权的定义可以看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基于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如果与公共利益无关,那么个体自然可以享有保护私生活的权利。反之,个体则对公众具有告知的义务。那么,在3.599亿元彩票事件中,彩民中奖实属个人行为,就其社会影响来看,确实是与公众生活无关的一件事。毕竟,买彩票是个人行为,中奖也是个人的收益。公众对彩民身份的过分打探,只能是对个体隐私权的侵犯。我国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也是从法律层面上对获奖人的隐私进行了规定。因此,中奖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肖像等均属个人隐私的范畴,中奖人享有禁止他人打听、公开、传播的权利。(2)公众知情权同样受保护。彩民的知情权和中奖者的隐私权同样都应受到保护。如果两者冲突,应当尽量协调两者的关系,有关部门应该在不伤害中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尝试选择性地公开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对于那些可能会伤害中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可以进行分层次配置,从而避免信息公开产生的信息滥用。其实,公众对中奖人身份的关注只是一个表象,其最终还是对彩票公信力的怀疑。公众所要求的知情,更多的是对彩票大奖产生的公正性的关注,而不仅仅是想知道中奖人身份的好奇心理。媒体与公众也正是对中奖人的个人信息到底是不是属于公共利益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公众对彩票发行的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发行彩票是政府行为,因此,政府在发行彩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都是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既是“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隐私权的平衡
      公众作为知情权的主体,有知悉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信息的权利,公众可以自己通过各种途径满足自己的知情权,也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去实现知情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所实施的舆论监督权就代表了广大公众的意愿。拉斯韦尔曾经把大众传播的功能概括为:监视环境、联系社会、传递遗产。因此,监督社会事务,报道社会新闻、揭露明星趣事、揭露官员的非法活动,是媒体和记者应尽的职责。记者在采访、报道时难免会和公民的隐私权产生冲突。那么,舆论监督和隐私权二者的关系应如何平衡呢?(1)舆论监督必须受隐私权的限制。我们知道,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有条件的,不存在任意的权利,否则人人都没有自由和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舆论监督作为宪法权利,也必须受到法律限制。换言之,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监督权时,负有尊重他人隐私权、不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法律义务,这是“权利和义务一致”原理的具体体现。如果新闻媒体实施新闻监督权所报道出来的个人秘密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联系,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2)舆论监督的重点。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关于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的有关规定。由于我国彩票发行机构兼有“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缺乏有效的监管,彩票行业多次出现“中奖猫腻”,如:2002年扬州“彩世塔案”、2004年西安“宝马彩票案”、2009年深圳“木马骗奖案”,早就暴露出彩票行业管理的混乱。随着奖金额度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和社会舆论对那些在所谓的“隐私权保护”背后的“大奖得主”的“真实性”表示了怀疑,更有人极端断言:“保护隐私权”就是一个“弄虚作假”的挡箭牌。人们担心彩票机构长期缺乏严谨、细致、配套的监管,容易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损害国家这项以慈善、公益为目的的公共事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彩票机构的运作流程,包括出售、兑现奖金的过程是否公正、合法,中奖彩民在领取巨额奖后是否依照相关法律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理应成为媒体舆论监督的重点。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彩票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公众对彩票发行、管理漏洞的批评,以及不公正的质疑,需要政府督促彩票发行部门按照条例中的要求,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彩票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及时、全面和详细地向公众公开必要的信息,比如彩票销售和公益金收入、管理、使用及去向等。
      三、结语
      如何对个体隐私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进行界定,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实,新闻监督权和隐私权冲突的焦点,在于新闻媒体的活动是否侵入了构成法律意义上隐私的空间,如果加以新闻报道的个人信息没有构成法律意义的隐私,则新闻媒体就没有侵犯隐私权,反之则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解决这两者的冲突,重点在于对两者的界限予以界定。隐私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因此,就必须判断这个信息空间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当彩票的财产属于公众的公共财产时,公众就拥有这一财产的知情权,当它已经归属为个人财产以后,才变为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在与公众财产相关的所有环节上,公民都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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