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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同票同权”看公民之选举权]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时间:2019-04-14 03:2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基础,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民主权利。2010年3月14日随着《选举法》的通过,此次《选举法》作出的包括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内的多项改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更加完善了对公民选举权的保障,其意义不容小觑。文章对“同票同权”进行重点分析和法律思考。
      【关键词】同票同权;选举观念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57-01
      2010年3月14日上午,全国人民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选举法》正式通过,其中作出的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等一系列改动,无疑标志着这是民主进程中的一大进步。
      选举,是人类治理社会最古老、最普遍的方式之一,选举的出现是人类理性的体现,选举制度的创设和发展更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创造之一。选举意味着每一个普通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平等地选出代表,参与到国家政权中,通过作出一系列决策来行使国家权力,通过这一途径来代表并实现选民的利益。在任何一个社会的民主制度中,选举制度都是最为重要和最为基础的。
      一、城乡同票同权的法律规定
      一是新《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二是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三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四是规定:“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这些修改是根据我国国体、政体而制定的,同时也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基本精神。
      二、城乡同票同权的法律分析
      城乡居民平等选举权是实现宪法确定的“平等权”之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原理与指导思想。其中,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选举制度民主性质。国家对公民选举权的平等保护是基于平等性这一选举权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首先是投票权平等,是指选民在一个地方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次票,即一人一票,而且每票效力相等。每一选民所投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和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现实中的选举权平等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还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
      三、新《选举法》其他规定
      当然,除了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内容外,新《选举法》还有很多值得关注的进步之处。新《选举法》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作为第二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为了方便选民行使投票权,新《选举法》对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对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接受委托代为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这些规定都对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选举权有着积极的意义。
      四、公民选举观念
      选举权是一种法律权利,是一国宪法所承认与保障的个人所必需的权利,是赋予公民参与并最终控制国家的权利。对于选举权的行使,除了寄希望于新《选举法》带给我们更多民主进步的讯息,公民自身的选举观念同样是不可忽视的。我认为,对于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来说,不仅要追求物质生活的现代化,更重要的一点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追求一个现代公民应有的尊严。怎样才是所谓的真正的尊严呢?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是最基本的。对于选举权这一宪法规定每一公民都平等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每一公民都应视其为自身一项神圣的权利,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努力参与到选举过程中来,参与到民主和法治进程中来,成为自己权利的主宰。如果整个社会对于选举的思想意识水平提高了,那么,也可以从更大更深的程度推进选举在制度方面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朱全宝.城乡居民享有平等选举权的法学思考[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2]焦洪昌.选举权的法律保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罗凤鸣.我国选举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探究[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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