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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 [浅谈医疗事故民事责任]

    时间:2019-04-14 03:19: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不管是医疗机构的原因还是患者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对患者造成一些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害,引发医疗纠纷。损害发生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影响着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
      【关键词】医疗事故;侵权;归责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00-01
      医疗事故经常出现在医疗过程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医疗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没有尽到相关注意义务。近年来,医疗事故不断发生,引起了大量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问题越来越引起相关立法部门的注意。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各国的定义不尽相同。日本规定的范围很广,包括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不管是不是由医疗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事故泛指医患间的一切纠纷。本文认为医疗事故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广义上指医疗人员违反相关义务,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狭义上是指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病人死亡以及肢体上的残疾。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医疗事故的概念应该尽量从广义上去理解。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很多学者采取四要件说,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应该包括这四个方面,这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也是相一致的。
      首先,必须要有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这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医疗机构的义务包括医疗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我们在认定过程中,只要违反其中之一,就可以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另外还需注意,医务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就是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这也是《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
      其次,必须造成了具体的损害事实,包括对患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三个方面,而不能只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
      再次,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和患者所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患者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于患者自身的行为或者其他外界的原因造成的,则不能将此损害后果归责于医疗机构,否则就会扩大了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这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
      最后,医疗机构必须有主观过错,也就是医疗工作人员必须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主观过错程度要比过失大很多,而过失则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前者的过错程度大于后者。在对过失的具体认定过程中是以医疗工作人员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的,即医疗工作人员是否能够预见到和是否应该预见到损害后果,如果按照现有的医疗科技水平,医疗工作人员根本无法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则不能认定其有过失。
      三、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
      国内外学术界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因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医疗机构应该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并应该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第二种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为其造成了患者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第三种学说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既是一种违约责任也是一种侵权责任。我国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采取竞合说,在提起具体民事诉讼的时候,受害人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受害人一般会提起侵权之诉,因为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只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并且还可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部分进行赔偿,赔偿范围明显大于前者。
      四、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首先,过错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否则加害人就不能承担责任。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主观上具有过错是很有难度的,如果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归责适用过错原则就会给医疗机构推脱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这明显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归责不能适用过错原则。其次,无过错原则不强调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医疗行业本来就具有高风险性,如果适用无过错原则,就会给医务人员造成心理上的负担,不利于诊疗工作的进行,也不利于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从常理上讲也是不合理的。最后,公平责任原则也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主观有过错,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民事责任,这对医疗机构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归责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比较合理,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补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考虑了患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没有无限扩大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兼顾了双方的利益,相对来说比较公平。
      
      参考文献:
      [1]乔世明.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M].人民军医出版社,1999.
      [2]刘劲松.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M].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
      [3]杨文杰.论医疗事故的构成[J].政法学刊.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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