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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之共同犯罪问题探析]

    时间:2019-04-13 03:16: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在书写形式上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法律中的主体部分(即刑法)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进行了明确解释。其中有部分内容涉及到犯罪论中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文章拟对《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关涉共同犯罪之内容进行分析与总结。
      【关键词】 共犯成立条件;共同正犯;同时正犯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99-01
      一、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所谓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揭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知,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包括:二人以上,存在共同的故意以及实施了共同的行为。与今朝相似,此三个要件同样体现于彼时之《法律答问》中:
      “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从“谋遣”二字可知,甲乙二人对盗窃一事进行了谋议,并且甲最后派遣乙作为实施盗窃行为的施行者去执行计划,由此可见,甲乙二人对盗窃存在共同的故意,虽然乙在未到指定地点前即被缉捕归案,也即属于在犯罪预备阶段便被抓获,但为了实施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理论上也是实施了犯罪行为,至于甲的行为性质,无论其是共谋共同正犯行为抑或是教唆犯之狭义的共犯行为,也均可视作与乙实施了共同的行为。然不可就此总结秦时共同犯罪之成立条件与今日无异,因为当时可能亦有其他情形条件下的共同犯罪形式:
      “甲盗,臧(赃)直(值)千钱,乙智(知)其盗,受分臧(赃)不盈一钱,问乙可(何)论?同论”。
      “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
      “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殹(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夫盗两百钱,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以百一十为盗;弗智(知),为守臧(赃)”。
      据第一个案例可知,乙因为“知道”甲之盗窃事实且接受了分赃而获得了与甲相同的罪名,对前述中的“知道”之解释至关重要,因为不同的理解会增删彼时共同犯罪之成立条件要素,若将乙之“知道”作“实施盗窃行为前的共谋”的解释,那么乙可看作甲的共谋共同正犯,定罪上与甲一致自当无疑,则本案所反映出的共犯成立要件也与上文所述之三要件没有差别;但若将乙之“知道”作“实施盗窃行为既遂后的获悉”的解释,则本案反映出一种新的共同犯罪形式,也即一人在他人实施犯罪既遂后获悉其犯罪行为并接受其分配的赃款(无论比例占总赃值之多少),则即会获得与他人相同的罪名。
      而由第二个案例可知,盗贼在夜间盗取了一百五十钱后,将此事告知给甲,甲又将此事告知给他的妻、子,二人获知这笔赃款后仍与盗贼一起共飨赃筵,因此与甲同罪。注意本案中“知道”之表述清晰明确,其意直指“于盗贼实施盗窃行为既遂后的获悉”,然是否可据此认定第一个案例中的“知道”即是相同含义呢?笔者认为并不妥当,原因有二:首先,案例一中的表述为“某某智(知)盗窃之事”,而案例二中的表述是“某某与某某智(知)某某盗窃之事”,后者明显为被动获悉,前者则可作主动参与得知或被动获悉得知两种解读,二者语境不同,自然不能等而视之;其次,案例二只是说被动获悉盗窃之事的甲的妻、子在与甲共食肉之后与甲同罪,而非与盗贼同罪,然甲是否与盗贼同罪则未予表明,由此并不能据此臆断甲之妻、子在犯罪既遂后得知罪行并参与分赃便要作为盗窃罪之共犯接受定罪处罚。
      案例三可以阐释说明案例二中甲所应承担之责任。案例三前半部分与案例二中盗贼与甲的关系情境相似,都是犯罪人盗窃后,告知他人,并与他人共同享用赃款购得的食物。案例三前半部分的处理方法是:如若被告知人没有参与事前谋议,则应以收赃论处(类似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然若参与了事前之共谋,则应与告知人作同罪处理。故而不能必然性地得出上文提到的“一人在他人实施犯罪既遂后获悉其犯罪行为并接受其分配的赃款(无论比例占总赃值之多少),则即会获得与他人相同的罪名”之结论,由于共同犯罪之成立条件要素应是稳定的、范式的、不随情况变化而增减的,故仅依据《法律答问》中对共同犯罪问题之描述尚不足以增加彼时共同犯罪之成立条件要素,也即上文中假设的“新的共同犯罪形式”根基尚不牢固,需要其他的律令资料证伪或验真。
      二、关于共同正犯与同时正犯
      根据当代的正犯理论,可将正犯依正犯者的人数、意思联络的有无而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与同时正犯。单独正犯是指一人实行犯罪的情形。共同正犯又被称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其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而同时正犯则是指二人以上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对同一客体实行同一犯罪的情形,由于其是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的犯罪,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其实早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便已经出现了对于共同正犯与同时正犯的区分问题:
      “甲乙雅(素)不相智(知),甲往盗丙,毚(才)到,乙亦往盗丙,与甲言,即各盗,其臧(赃)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谋,当并臧(赃)以论;不谋,各坐臧(赃)”。
      由本案的处理方法我们可知,若甲乙存在事前谋议则应将二者所盗赃值合并处之,这恰好暗合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也即将甲乙作为共同正犯处理。然若甲乙未曾事前谋议,则应按各自所盗赃值分别处置。
      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文物出版社,1978.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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