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我国汽车租赁业的立法问题研究|网约车立法问题研究

    时间:2019-03-29 03:25: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汽车租赁业是现代交通运输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我国汽车租赁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着企业规模较小、经营粗放、服务不规范不便捷、全国统一有序的市场尚未建立等问题。积极引导和培育汽车租赁市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加快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已是迫在眉睫。
      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和法规政策
      根据建国后我国关于汽车租赁的几个标志性法律规范和决策,可以将汽车租赁的发展分成三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89年--2004年
      1989年,为满足第11届北京亚运会上国外记者及相关人士在华期间对交通出行的便捷、机动、私密性需求,我国组建了第一家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北京福斯特汽车租赁公司。随后,又分别成立了北京首汽租赁公司、上海安吉租赁公司等。伴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经济的连续健康稳定增长和汽车租赁市场的不断拓展,到2000年前后,汽车租赁行已经从北京、上海等大型城市逐渐普及到了中小城市、乃至县镇。
      1997年12月,全国出租汽车暨租赁车专供网点在北京成立。1998年,原国家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汽车租赁的调整范围、发展原则、主管部门、经营条件、经营规范等进行了规定,对汽车租赁的准入实施许可管理,规定汽车租赁企业应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波动阶段:2004年—2008年
      这一阶段,汽车租赁服务内容日趋成熟。承租人可以低成本、多形式地拥有租赁汽车使用权,并且省去了自己购车、维修、养护和办理各种审验手续的麻烦,汽车租赁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与汽车租赁业务的重要地位和发展速度相比,该阶段有关汽车租赁的立法显得十分薄弱和滞后,这严重阻碍了我国汽车租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给开展汽车租赁的企业带来经营风险。2004年国家颁行《行政许可法》着力解决过多、过滥的行政许可问题,取消了国务院各部委的许可设定权。
      2007年,原国家交通部出台《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废止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行业发展自此缺失法规制度约束。原国家交通部要求各省市应当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开展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如果所在地方尚未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则应当尽快转变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能,将汽车租赁管理的切入点由资格准入管理转变为对汽车租赁车辆的安全管理上去。
      3、发展阶段:2008年至今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后,汽车租赁行业准入政策在各地出现了差异,有的地方由许可变更为备案制,有的地方仅需实施工商注册。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市场主体,但是更多的矛盾和弊端逐渐显现,如市场主体资质条件和服务质量差异巨大、企业经营行为极不规范,市场缺乏服务标准、诚信机制、安全管理和纠纷解决渠道等。
      2008年国务院实施大部制改革,科学地对汽车租赁进行了行业定位,明确汽车租赁是独立于出租客运、包车客运之外的道路运输子行业,并交由交通运输部主管确认。2009年《全国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都提出加快发展汽车租赁市场。
      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4月27日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为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当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加快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引导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加强汽车租赁管理,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 。
      目前,在国家层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汽车租赁立法。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汽车租赁运营安全和各方权益,部分省、市先期开展了有关汽车租赁的立法实践。据统计,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专门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政府规章的有1个,颁布地方行业标准的1个,颁布涉及汽车租赁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有24个;已经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正在进行汽车租赁立法调研的有6个。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一层次中,目前已出台专门的汽车租赁的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是汽车租赁发展比较成熟,汽车租赁需求旺盛,市场机制相对比较健全的昆明、大连、沈阳、西安4个市。但是,这些有关汽车租赁的地方法规、规章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法层次过底。二是对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的论述单薄且相互冲突。三是适用性不强。
      到目前为止,国家未就汽车租赁业进行专门立法,统筹道路运输业发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也未就道路运输行业的子行业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设置专门条款,政府对汽车租赁的认识不统一、不明确。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经历了一个由自主发展到行政管制到放任自流再到引导加强,充满曲折反复、最终理性回归的艰难过程。
      汽车租赁业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笔者认为,于当下中国汽车租赁业而言,最迫切需要借鉴或者说最先需要解决的则是完善的汽车租赁业政策法规体系。
      首先,我国的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定位和政策法规一直以来都不清晰,从无到有,有了又废,废了又拾。这种模糊和犹豫传导给了社会和汽车租赁行业,严重阻碍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自发的发展尚不能保证,何谈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完善和市场环境的培育引导。只有形成完善稳定的汽车租赁行业政策法规体系,社会资本才有信心进入汽车租赁行业,推动行业的繁荣和发展,才能发挥汽车租赁业促进汽车工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完善综合运输体系、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客运的压力、促进节能环保的重大作用。
      其次,汽车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是确立汽车租赁范围、经营模式、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的基础;是促生和积累其他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经验的先决因素。
      第三,就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现状来看,个人征信系统、成熟的市场环境、强有力的行业协会组织、规模化网络化的经营模式、细致的制度规则和服务标准都不具备一蹴而就的经济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从循序渐进角度出发,先行进行汽车租赁行业立法是当务之急和实事求是的做法。
      与此同时,汽车租赁服务的形式和需求更加多样化,汽车租赁市场日趋繁荣,呈现出新兴业态的典型特征。在市场繁荣发展和管理职责明确的情况下,确有必要抓紧研究明确汽车租赁的经营条件、服务标准和行业管理措施,早日进行汽车租赁行业立法,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管理,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汽车租赁需求。

    推荐访问:立法 我国汽车 租赁业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