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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pdf 庞德的法社会控制理论对我国法治实践的启示

    时间:2018-12-26 03:23: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庞德是美国历史上少有的而影响深远的法学家之一,其法律思想将社会学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中,开拓了法学的新视野。社会控制理论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它既表述了庞德的法社会学的实用主义思想,同时也贯穿了很强的社会功利主义法学关于社会利益的思想。同样,该理论在我国当前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社会控制 社会利益 法治
      
      1.引言
      
      庞德作为现代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之一,主要探讨了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历史发展、社会工程与社会控制、社会利益等众多法学问题。而法律社会控制理论是其学说的核心,该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是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随着垄断资本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上的矛盾不断加剧以及科技迅猛发展,人类对生存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的社会公共事务剧增。因此,在这种大的社会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不得不关注劳动、福利、教育和经济等社会问题。法社会控制学说应运而生了。法社会控制理论比较集中地阐明了庞德的基本观点。其理论还包含着一些现代法治的原则和法治精神。本文通过社会控制的基础“利益学说”的分析,对庞德的法社会控制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并探讨该理论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中的借鉴意义。
      
      2.庞德与他的法社会控制理论
      
      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是20世纪西方法学界较权威的人物,他一生著作甚丰,写出了一系列在美国法学史甚至西方法学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学著作。其社会法学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律哲学导论》(1922年初版,1954年修正版)、《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律的任务》(1944)及《法理学》(1959)等著作中。其中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影响颇为深远。
      2.1文明与社会控制手段
      社会控制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它是由美国社会学创始人之一的爱德华・罗斯在1896年首次提出的。控制理论在社会学领域的运用,强调控制主体和控制对象的信息反馈和控制行为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宗教、道德、法律等手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维护社会秩序、最终服务于人类利益的控制方式。庞德是从社会控制的方式在文明发展的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这种历史考察的角度得出法律的社会控制论。他指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在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文明有赖于摈弃专横的、固执的自作主张,而代之以理性。”毋庸置疑,人类就是一个逐渐摈弃野蛮和专横,走向文明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尤其当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罗斯科・庞德,1984)在庞德看来,文明是各学科的基础与出发点。当然,庞德也并非完全主张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全部作用,他也承认法律有它自身的局限性,因此他主张在运用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同时,应当发挥其他控制手段的作用。
      2.2庞德的利益学说
      庞德的利益学说,在思想源流上受到了新功利主义法学派创始人耶林的重大影响。庞德把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的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愿望或期待。利益是法律的核心所在,它在古老的原始状态就存在,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法律只是对利益的一种承认和保障。在利益的分类上,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个部分。个人利益是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出来的主张、要求与愿望。包括人格的利益、家庭关系方面的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是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包括作为法人的国家的利益和作为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与原望。社会利益的概念是庞德的利益学说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一般安全、社会组织安全、一般道德、保护社会资源、一般进步和个人生活。如何确定法律所要承认和保护的共同社会利益,庞德认为要遵循一种经验的标准。人们可以从这种标准中寻找消灭或减少阻碍或浪费以实现最大社会效果的经验。“法律是一个实际的东西。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一个每个人所普遍同意的法律的价值尺度,那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我们有着几个世纪以来用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经验。而且我们已
      经学会了去发展这种经验,并利用它去衡量和评价各种利益”。(罗斯科・庞德,1984)
      
      3.法社会控制理论对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影响
      
      3.1法社会控制理论的法治精神
      庞德的法社会控制理论对中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有一定有益的作用,在他的理论中包含着一些法治的原则。
      首先,庞德认为人有合作和个人主义的双重性,合作的本能使他们组成社会,而个人主义的本性又使他们互相争夺,只顾自己的欲望或要求,而不惜牺牲别人来满足自己,因此,要使社会存续下去,就必须对人的这种扩张性进行控制。法社会控制理论强调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遏制人本性中的扩张、私欲等劣性,走法治的道路,这一理念是现代法治精神,也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
      其次,庞德在批驳了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以及分析法学派的法律即权力的论述之后,提出了新的法律的概念。强调法律不但不是权力,而且还要控制权力。庞德反对“法律即权力”的观点,提出通过法律遏制权力,控制权威,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目的之一。
      再次,在庞德的三种利益中,他认为社会利益最为重要,同时,他对利益进行分类也是为了有效地利用法律对社会利益进行保护。庞德提出的通过法律保护社会利益的观点,虽然没有从本质上揭示法的本质,但是,它提示我们:法律具有保护社会利益的功能。
      3.2社会利益学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庞德关于利益的分类,特别是关于社会利益的学说,是较为著名的。帕特森推崇地说,庞德的社会利益说,是他对法律哲学的“最重要的贡献”。在社会控制理论的语境下,法律可以被概括成这样一种制度,承认和保护经过经验衡量后最为有利的利益,并由此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事实上,社会利益学说可以适用于一切情形和所有复杂的环境。当前我国的利益冲突存在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为的多样性,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和有限性等特点。(陆平辉,2003)因此,以界定利益关系、规范逐利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和保障各利益主体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平等有序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司法就成为控制当前社会利益冲突最理性的选择。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社会利益起着一种导引作用,而且是一种精妙、稳妥和广博的导引。(吴燕萍,2005)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对利益进行选择和分配。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并且对利益的价值判断提供了标准和途径。但是,利益的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时间和地点不断地变化着的。在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利益具有一致性,个人利益必须绝对服从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但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呈多元化发展,社会利益开始分化。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转型时期的必然产物。(何海兵,2003)中央与地方之间,区域之间,阶层之间,城乡之间,职业之间的利益分化,虽然使各利益主体的权利意识得到增强,却也更加加剧了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产生了用立法手段建立合理利益分配制度,保障各利益主体合法地位的需要。实现法律对利益的合理选择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的前提。其次,在司法过程中,必须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利益理论虽然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途径,但终究不是一个严谨的逻辑理论,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模糊和不明确。在立法过程中某些利益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从而上升为合法利益。当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合法利益成为司法者的首选应无疑义。然而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在司法中解决这一利益冲突需要法官来进行利益衡量。法官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探询立法者在此种场合下可能作出的价值选择,通过法律解释对冲突利益进行的一种取舍和调和。此时法官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也就是庞德所说的“尽可能满足多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程度”。(吴燕萍,2005)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最有效的工具,其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平衡。最终以法律权利的方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再次,庞德认为在诸多的利益主张中,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在最小的成本消耗下获得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即要优先考虑社会利益。由此可见,西方近代以来形成的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两个极端经过冲突和碰撞后,最终趋向了社会本位。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纳入公司的责任范畴,便是我国在法治实践中对社会利益的关注。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们今天也在逐步接受西方法社会学的社会利益本位观点,但是,中国近代以前乃至今天一直是以国家主义、国家利益为本位的,个人毫无地位可言,最近几年个人利益才得到真正的重视。我认为,社会利益的重视是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当个人权利实现之后视角才能转向社会利益,否则何谈社会利益!所以说,结合我国的国情,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的转变需要一个过渡的过程。其次,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三种,即道德、宗教和法律,而文明社会的发展使得“在近代世界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是法律治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就告诉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要充分认识法律这种控制手段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并发挥道德、宗教、教育等其他手段的作用。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告诉我们应在肯定法律的确定性和操作性的基础上,从法律目的的理想角度承认道德(宗教)对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影响作用。庞德对于法律与道德(宗教)关系的理论模式无疑可以为我们重新思考、讨论这个古老的问题打开新的思路。(许伟华,2008)
      综上所述,庞德的学说在中国有着如此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其中一重要原因是庞德的法学理论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一重要历史时期。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强调了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并且对利益的价值判断提出了自己的标准和途径。运用庞德的利益学说来指导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制度的构建是十分现实而可行的。作为西方法律重大发展成就的总结,以此为背景而提出的社会学法学,正应和了以实现工业化为目标的现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社会利益学说与今后我国的法律秩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可为中国的依法治国提供富有启发意义的基础理论。
      
      参考文献:
      [1][美]罗斯科・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2]陆平辉.论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2期.
      [3]吴燕萍.庞德社会控制理论对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启示.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11月第6期.
      [4]何海兵.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分化研究综述.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5]许伟华.法律与社会控制――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0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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