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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三个规定”宣讲通稿

    时间:2021-06-28 13:53: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精选】

     司法机关“三个规定”宣讲通稿 3 3 篇

      落实好三个规定

     筑牢司法防火墙

     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首要问题。为进一步加深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理解,强化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有力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这一顽瘴痼疾,现将对“三个规定”内容进行宣讲。

     一、“三个规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2014 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的战略部署。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落实会议精神和贯彻决定要求。2015 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相继出台,简称为“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分别规定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办案、内部人员

     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要主动记录报告,视情况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三个规定”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是保障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的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三个规定”的工作原则、操作细则,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同时,运用信息技术倒逼应填尽填。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嵌入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强制填录界面,要求检察官在案件办结前,必须全面如实填报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及不当接触交往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坚持刀刃向内,动真碰硬。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让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深入人心、触及灵魂。

     三、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执行“三个规定”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将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虽然执行“三个规定”成效明显,实现了从“零报告”到“逢问必录”的重大转变,“三个规定”登记报告已经覆盖四级检察院全体人员。但要正视问题,仍然有少数检察人员政治站位不高,将

     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作为一般性工作来对待;有的记录报告不够实,选择性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有的地方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不严不实,等等。必须紧盯不放,持之以恒解决,从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推动“三个规定”贯彻执行。

     一要深化认识,转变观念。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三个规定”,不是自找麻烦,不是打击报复,不是记人“黑账”。而是工作环境的“杀毒剂”、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自己的“护身符”。检察人员要养成“逢问必录”的自觉习惯,把打招呼、问案情等情况放到阳光下暴晒,司法环境就会越来越好,从而依法独立公正履行检察职责,律师也能更专注于办案,不再担心法律以外因素对案件的影响。要将“不如实登记,一律追责;违规办案,一律从严追责”的纪律要求铭记于心,付诸于行,一以贯之,涵养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二要动真碰硬,震慑镜鉴。要结合教育整顿,对登记填报垫底、特别是“零报告”的地方和人员,严肃追问追查,弄清是否全面、如实、客观进行了登记。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办案行为发生在 2018 年以后的所有案件,全面开展倒查、认真“回头看”,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通过公开曝光和内部通报相结合的方式,通报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特别是对有人请托不作记录报告,在办案或工作中被发现的典型,要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避重就轻、凑数填报等突出问题要向全国检察机关严肃通报、责令整改;对记录报告明显不实的要

     发函督导,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要带头示范,做好宣传。落实“三个规定”永远在路上,要持之以恒抓细抓长抓常。要抓住“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填报的示范带头作用;要借助检察官业绩考评倒逼“三个规定”落实,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要运用重大事项网上填报系统,提高填报的便捷性和统计汇总的准确性;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晓并参与进来,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人人受益的良好司法环境。

     全市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持续抓好“三个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为实现“法治 xxx、海晏河清”而努力奋斗!

     司法机关“三个规定”宣讲通稿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首要问题。为进一步加深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理解,强化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有力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这一顽瘴痼疾,现将对“三个规定”内容进行宣讲。

     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这个就是出台“三个规定”的背景。

     二、重大意义

     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危害。落实党中央部署,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进行记录和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点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首,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

     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二)“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

     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干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

     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可以说,“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保护神”,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安全阀”!

     三、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 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第一个规定: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个规定:2015 年 3 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三个规定:2015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四、适用范围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五、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

     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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