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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写作五个误区

    时间:2021-08-15 08:32: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公文写作的五个误区 误区一:在公文标题中,像正文一样使用各种标点符号 纠正:公文的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里的法规、规章是泛指整个法律体系中各个位阶的法律,其中规章包括:规则、制度、章程、条例、办法、细则、规定、公约、守则等,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外面的书名号就应删去,即改为《国资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这里的“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是指在不改变语意的情况下能不用标点符号的就不用,不是绝对不用,除了前面所说的书名号,引号、括号、顿号、破折号也是在标题中常见的标点符号。

     误区二:两个以上主送机关间用逗号还是顿号无所谓 纠正:两个以上主送机关时,同类型机关间用顿号,不同类型机关间用逗号。

     这里所说的同类型机关很多人分不清楚,党、政、军、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是不同类型。另外,由于我国的政府机关有条块关系,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中,逗号前是对同类各人民政府的统称,逗号后的属于国务院下的各职能部门类。“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中逗号也是对各个类别机构的区分。

     另外,在有的教材资料中有说“同级同类机关间用顿号,同级不同类机关间用逗号”,这样的表述并不准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公文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所以同一公文的几个主送机关一般都是一个级别的,否则肯定存在越级行文。

     误区三:公文的作者是公文的撰写者或公文撰写者所在的部门(常为办公室)

     纠正:公文的作者是公文的制发机关,即公文以谁(发文机关)的名义发出,则公文的作者就是谁,所以公文的作者并不是公文的撰写者,也不能说公文撰写者所在的部门。

     公文一般以机关的名义署名、对外制发,公文的作者在一个完整格式的公文里常常可以从三个地方判断:公文版头中的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如中办发〔2012〕14 号中的“中办”就是中央办公厅的机关代字),以及

     正文落款处的发文机关署名,这三个地方的机关名称(或代称)都是一致的,可以通过这三处来判断发文机关正确与否。

     关于公文作者的错误,常见的像某机关和该机关办公室的混淆,如“XX 市人民政府”对外发文,该办公室制作好公文后却署上了“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需注意识别这类错误。

     误区四:有签发人的公文需要标注签发人 纠正:公文要对外制发都需要签发人签发,正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那么是不是有签发人就需要标注呢?很多人在看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有“签发人”这一要素,回答说有签发人就要标注签发人,标注在版头发文字号同一行右空一字。其实,这样的回答是错误的,一般只有上行文才需要标注签发人,这主要是为了方便上级机关了解对于来文事项下级机关的具体负责人是谁,以便于工作开展。

     简单地说,公文都有签发人,但只有上行文需要标出。

     误区五:发文字号标注在公文的标题下面 纠正:很多在平时做公文练习题时经常看到在发文字号位于公文的标题下面,但又看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说公文的发文字号要位于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下,这是就产生疑惑了,公文发文字号到底位于什么位置?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所说的是正式对外行文时所采用的完整公文格式,在完整格式中公文的发文字号是位于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文头)下面,但我们常常看到很多政务网站中公文的发文字号却位于公文标题下面,简单地说,有版头的公文,发文字号放在标题上方的方红线与发文机关标志下面;无文件版头的公文,则发文字号放在标题下方。

     误区六:附件说明和附件是一回事,附件说明和附注是一回事 纠正:《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附件说明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而“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公文正文中提到的一些文件不适合直接穿插到正文中,就作为补充文件(即附件)放在正文后面(主体部分的最后一个要素)。有了附件就要有附件说明,它位于公文的正文之下,阅读者在阅读正文时看到附件说明就知道后面有哪些附件。(另外,需要注意附件说明的具体格式)

     附注位于发文日期下一行,用括号括起来,附注是对公文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说明公文的发布层次、印发传达范围,请示还要标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此件可登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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