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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材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时间:2021-05-28 13:33: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建材公司 薪酬管理规定

     目

     录 录 第一章

     总

     则 则 ........................................................................................ 2 第二章

     薪酬体系及工资总额 ................................................................ 2 (一)工资薪酬 .................................................................................. 3 (二)奖励薪酬 .................................................................................. 3 (三)股权薪酬 .................................................................................. 4 第三章

     考核体系及联职联责办法 ........................................................ 5 第四章

     其它规定 .................................................................................... 6 第五章

     罚

     则 则 ........................................................................................ 8 第六章

     附

     则 则 ........................................................................................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薪酬体系,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促进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效率优先的原则。公司工资总额同净资产收益率挂钩,并随之上下浮动。

     (二)效绩评价分类挂钩的原则。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公司类别相一致。一般员工生产部门依据月份完成的产量、质量、成本和其他考核计发月份工资,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项考核计发月份工资。

     (三)市场取向原则。按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供求关系确定岗位薪酬标准,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和竞争作用。员工岗位工资标准由公司根据岗位责任大小、技术含量高低和工作的苦、脏、累、险程度综合衡量,向一线岗位倾斜。

     (四)收入货币化、显性化的原则。实行无补贴薪酬制度,将各种津补贴纳入工资中。

     (五)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工资总额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由集团公司确定,其他人员工资分配由公司在工资总额内确定。各车间、部门可根据公司年度工资分配方案,制定二次分配方案和奖罚考核实施细则,报公司薪酬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薪酬体系及工资总额

     第三条

     公司薪酬体系由工资薪酬、奖励薪酬、股权薪酬三部分构成,本规定所涉及的“薪酬”是指税前收入。

     (一)工资薪酬 岗位效益工资制度是公司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效益工资由岗位工资(含中高级管理人员车改补贴)、效益工资、加班工资等构成。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员工收入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属基本工资,是计算各种与基本工资有关待遇的依据,岗位工资按月考核发放,其所占比例为 60%。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岗位工资标准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属于动态发放的奖励工资,与单位效益和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考核,可作为奖金进行分配。分别按年和月进行考核兑现。其中:高管人员按年考核兑现的效益工资占 30%,中级管理人员按年考核兑现的效益工资占 20%,一般员工的效益工资均按月考核兑现。

     3、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指实际出勤天数超标准工时无法安排串休的加班报酬。公司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实行补休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岗位工资日标准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也可经员工同意按节日加班时间的三倍进行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定节假日加班要严格控制,要严格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的审批程序,尽量保证员工节假日休息。

     (二)奖励薪酬 1、管理奖 当公司全面完成年度《经营责任书》规定的主要指标时,集团公司发给公司管理奖。具体奖励标准按年度《经营责任书》中规定兑现,公司将根据员工年度考勤情况、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制定考核兑现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在年终一次性发放。

     2、超利润提成奖 当公司超额完成年度利润指标时,集团公司发给公司超利润提成奖。超利润提成奖依据集团公司年终兑现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在年终一次性发放。

     3、特殊贡献奖 对为公司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和标准,依

     据个人贡献大小,由主管副总经理提议,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股权薪酬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实行认股权制度、员工持股制度,通过股权激励,使员工利益与公司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四条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类别确定上限和下限;公司依据岗位责任、任职经历以及不同岗位的任职条件、不同的专业能力要求和创利水平、年度考核结果等分类设档,形成副总经理和中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体系,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

     公司其他员工的薪酬标准由公司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按公司薪酬标准体系和用人标准要求自行确定,以岗位效益工资为主,根据责任大小、技术含量高低和职位工作的繁简程度确定,日常发放随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员工业绩进行考核兑现。公司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公司对部门工资总额进行分类控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生产部门依据年度定员人数,考虑上年度实际月人均收入和当年的生产计划,确定当年工资总额计划,执行含量工资总额。

     (二)职能部门依据每个编制岗位人员的岗效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第七条

      公司每年度根据薪酬管理规定制定工资分配方案,明确工资与工作任务、各项指标联挂办法。根据方案对部门进行月份、季度、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月份工资总额和各项单项考核奖励。

     第八条

     生产部门工资总额按年初定员和计划产量核定后,如无新增项目,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第九条

     部门的月份工资依据公司工资分配方案在每月 25 日前,根据月份考核情况确定部门月份工资总额,各部门将工资考勤明细清单及汇总一式二份经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工资明细表,财务部负责组织工资发放。

     第十条

      员工个人月份实际收入由部门根据考核情况计算,支付工资时,代扣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以及执行法院判决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可以扣

     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员工违纪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按照管理制度、考核细则、部门考核实施细则规定扣减员工工资,但每月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和参加庆祝活动时,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三章

     考核体系及联职联责办法

     第十三条

     实行逐级考核制度,建立四级考核保证体系。即公司班子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公司薪酬考核小组对各车间(部门)及中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各车间(部门)对所属班组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班组对岗位个人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中级以上管理人员按月进行联职联责联薪考核,考核的主要指标有: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设备管理、成本费用、工作质量、遵章守纪;月份工资发放按照《年度工资分配方案》执行,年终可根据年度方案进行年度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部门(不含生产车间)一般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发放按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和个人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一般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收入要与车间总体含量收入水平挂钩,上下浮动,并根据月份公司考核奖罚的项目和额度,依据车间考核实施细则实行奖罚。

     第十七条

     一般员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个人承担的劳动定额(工作量)、产品质量、成本费用、安全指标、个人遵章守纪情况等,并与所在车间总体含量收入水平挂钩,上下浮动。

     第十八条

      为落实公司考核体系,各部门建立相应的考核机构,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考核方案,将各项考核方案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严格考核,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为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要将薪酬与职级职责相联系,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经济处罚标准执行年度《工资分配考核方案》及《公司工资分配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实行考核奖罚逐级审批制度。对一般员工的奖罚要严格执行考核细则,避免随意性。奖励额度在员工岗效工资标准的 10%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奖励额度在员工岗效工资标准 10%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招聘的毕业生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实行半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标准按集团公司依据市场价位提出的年度指导性标准执行。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岗位和个人能力重新确定薪酬标准。从事生产岗位的人员不实行见习期制度,按试用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试岗、待岗的人员是行不同的薪酬待遇。

     (一)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间工资不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岗人员按同岗位人员岗效工资标准的 80%执行,或按原岗效工资标准执行。管理岗位试岗时间三个月,重点岗位操作员工二个月,一般岗位操作员工一个月,服务性岗位员工不执行试岗。

     (二)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不胜任工作离岗培训的人员,执行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按公司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核制度,考勤表要真实、准确、公开、透明,要客观反映员工出勤日期、班次、迟到、早退及休假类别,并作为部门发放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坚持工资分配公开透明。各部门每月 10 日前将员工上月出勤汇总和本月奖罚额度及理由进行公布,接受领导和员工的监督,公布表格保留时间不少于一周,作为职能部门考核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使员工收入工资化、显性化,在按岗定薪时,已对原岗位和工种享受的有毒有害、夜班上岗等津贴,在制定薪酬标准时一并纳入,其津补贴不再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制定岗位薪酬标准时节日加班工资未纳入其中,因此,公司仍实行节日加班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员工的工资支付办法:

     (一)员工病假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病假工资;连续工龄超过五年的,按超过年限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病假工资,一般员工每超一年增发 10 元;中层管理、中级职称人员,每超过一年增发 20 元;班子成员、高级职称人员,每超过一年增发 40元。病假不足一个月的按如下公式计发工资:

     工资=现行工资标准/21.75*本月正常工作日数+(实际工龄-5 年)*T 元/21.75*病假日数

     (21.75 为月平均天数、T 代表增发金额)

     按此计算的员工病假工资如超过其岗效工资标准的80%时,按原岗效工资标准的80%计发病假工资。实行提成工资、计件工资的人员病假工资按企业分配方案执行。

     公司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员工病假工资待遇(最低不得低于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员工事假期间停发工资。事假一个月以上,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事假不足一个月的按如下公式计发工资:

     工资=现行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21.75*事假天数)

     (三)员工工伤期间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员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员工探亲假期间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支付 (一)调离集团公司以外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其年效益工资和奖金取消,按离开岗位的日期结清应付的工资。

     (二)集团公司内部各企业间或公司各部门间调动的,其当月工资的发放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调动函或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调配单的日期为准,十五日以前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十六日以后调动的由调出单位按原标准发放;其效益工资和奖金按实际工作时间分别由所在单位分段计发。

     (三)职务变动的,以文件或通知的日期为准,十五日以前变动的,按变动后的岗效工资标准计发当月工资;十六日以后变动的,按原岗效工资标准计发当

     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对集团公司批准脱产参加培训学习超过三个月的,学习期间按岗效工资标准的 70%发放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公司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公司主管部门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 XX 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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