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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安全环保奖惩规定

    时间:2021-04-19 13:28: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健康安全环保奖惩规定

      1. 目的

     为明确公司健康安全环境奖惩办法,使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工作奖罚有据可循;并充分调动全体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保证项目安全完成,制定此规定 2. 适用 范围

     所有参加公司所属项目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 3. 职责

     3.1 由公司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分包商代表、安全环保部安全监督、员工代表等组成的安委会负责公司重大奖励事项和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罚的讨论决定,以及规定中其他未尽事项的决定。

     3.2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奖励和处罚的综合管理,及承(分)包商队伍的奖励和处罚的具体事务办理。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员工奖励和处罚以及岗位调整的具体事务办理。

     3.4 员工代表负责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奖励和处罚行为的监督。

     3.5 车间、项目组负责本车间、项目其他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奖励和处罚的管理。

     3.6 经营部负责与承(分)包商及劳务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明确各自环境安全职责与义务,明确公司各项规定。

     4. 工作指南

     4.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奖励和处罚的对象:

     4.1.1 单位包括:公司各部室、车间、项目组和承(分)包商。

     4.1.2 个人包括:公司合同制员工、承(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员工。

     4.2 奖励和处罚的实施主体分两个层次进行:

     4.2.1 公司进行的奖励和处罚。每次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意见由安全环保部拟定,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4.2.2 项目组进行的奖励和处罚。每次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意见由项目安全经理拟定,经公司领导审批实施。

     4.3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奖励 4.3.2 奖励事项:

     4.3.2.1 在项目施工中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

     4.3.2.2 在突发事件抢险抢救、挽救他人生命和财产中,表现突出者。

     4.3.2.3 在制止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及失职行为中表现突出,对维护正常生产施工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效者。

     4.3.2.4 积极提出合理的建议,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

     4.3.2.5 对本单位(车间、工程班组)安全工作认真负责,积极配合项目组搞好安全工作,并且下属人员无违章的领导者。

     4.3.2.6 认真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工作表现突出的施工人员。

     4.4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处罚 4.4.1 处罚对象:对处罚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公司部室、车间、项目组、承(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以及个人。

     4.4.2 受处罚事件,主要包括:

     4.4.2.1 发生人身伤害、死亡事故。

     4.4.2.2 发生设备、火灾、交通等重大财产损失事故。

     4.4.2.3 发生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

     4.4.2.4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受到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处罚的事件。

     4.4.2.5 月度健康安全环境绩效考核达不到要求。

     4.4.2.6 个人多次违章和严重违章。

     4.4.3 发生以上受处罚事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4.4.3.1 发生 4.4.2 中所描述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4.4.3.2 发生重伤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4.4.3.3 发生轻伤事故或一般财产损失事故,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4.3.4 安全环保部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做好执行

     处罚的落实工作。

     4.4.4 对发生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处罚:

     4.4.4.1 项目组或各部室发生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公司领导或安全环保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由安全环保部及时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4.4.4.2 对发生轻微事故或险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4.4.4.3 对发生严重事故(或多起轻微事故)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直接给予经济处罚。

     4.4.5 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受到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处罚事件的处罚:

     4.4.5.1 安全环保部对造成污染事故或受到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因客观因素或是未履行责任问题; 4.4.5.2 对确因责任问题造成污染事故或受到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处罚的,由公司主管经理组织讨论决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4.4.6 对承(分)包商或劳务分包商的处罚:

     4.4.6.1 经营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承(分)包商的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和相应的处罚要求,违反合同条款内容、因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章等原因造成公司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根据合同要求承(分)包商给予相应的赔偿或对其进行处罚。

     4.4.6.2 在为公司服务期间,发生事故、发生严重险兆事件、不服从管理、因事故(或严重险兆事件)影响工期进度或给公司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由项目组申报材料,安全环保部拟定处罚意见报告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4.6.3 对承(分)包商或劳务分包商整体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不力,并给公司带来损失和影响的处罚,除执行合同明确列明的处罚条款外,可包括列入“黑名单”永不再用、终止合同和经济处罚。

     4.4.6.4 对承(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经济处罚金额,根据具体情况,除合同明确列明的外,由公司安委会有关人员讨论决定。

     4.4.7 分包队伍及公司人员违章处罚,具体按照《现场安全处罚细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4.5 “停产整顿”处罚 4.5.1 “停产整顿”处罚,适用于车间和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的同时,给予集

     体或个人经济处罚。

     4.5.2 项目 “停产整顿”处罚的最低条件:

     4.5.2.1 发生死亡事故。

     4.5.2.2 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 2 起重伤事故。

     4.5.2.3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 3 起轻伤以上伤害事故。

     4.5.2.4 发生 10 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4.5.2.5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 3 起 2 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4.5.2.6 主要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对公司检查时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或多次在规定的限期内不予积极整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4.5.3 车间“停产整顿”处罚的最低条件:

     4.5.3.1 发生重伤事故。

     4.5.3.2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 2 起轻伤以上伤害事故。

     4.5.3.3 作业员工多次严重违章,在一个月内连续有 5 人以上受到“停工学习培训”处罚。

     4.5.3.4 发生 5 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4.5.2.5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 2 起 1 万元以上的责任财产损失事故。

     4.5.2.5 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对公司或项目部检查时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或多次在规定的限期内不予积极整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4.5.4 “停产整顿”处罚的实施:

     4.5.4.1 车间和各施工项目的“停产整顿”处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上报总经理、各主管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实施处罚。

     4.5.4.2 总经理、各主管经理可对安全管理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项目和车间直接做出“停产整顿”处罚决定,指示安全环保部实施。

     4.5.4.3 出现满足“停产整顿”处罚条件的财产损失事故时,由安全环保部和工程部及项目管理部协商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

     4.5.4.4 对项目或车间“停产整顿”处罚的时间范围,一般掌握在两至三天,最长不能超过一周。以主要领导真正从思想上转变认识,员工提高安全意识,作业现场混乱局面得到彻底改观为目的。

     4.5.4.5 执行“停产整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符合实际,不得乱做该类处罚

     决定或挟私报复,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5. 安全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5.1 安全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申报审批、奖励规范、严谨考核、管理清晰、科学使用,使其发挥最大效能。

     5.2 安全专项基金来源:

     5.2.1 按照本管理制度给予部门和个人的扣罚款。

     5.2.2 根据本管理制度给予相关方的扣罚款。

     5.2.3 其它涉及安全方面的各种扣罚款。

     5.2.4 上年度节余的安全专项基金。

     5.3

     安全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5.3.1 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先进个人等。

     5.3.2 奖励防止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功人员。

     5.3.3 奖励在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5.3.4 开展各项环保安全活动 6 6. . 附件

     现场安全处罚细则 现场安全奖励细则 7. 记录

     7.1

     BOMESC 处罚通知单

      现场安全处罚细则

     1 1 、目的

     为了加强 xxx 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x)建造场地内的安全管理力度,更好保证各项目能够安全有序的完成,有效地规范场地内的各项管理制度,约束各级人员的安全行为,xxx 安全环保部特制定此制度。

     2 2 、范围

     此处罚规定适用于 xxx 所有建造场地、车间、场所内作业的人员,包括 xxx员工及各级分包商人员。特殊条款针对人群将特别说明。

     3 3 、处罚方式

     3.1 所有施工期超过 7 天的 xxx 的分包商在进入 xxx 场地施工前需向 xxx 安保部

     交纳 10000 元人民币安全管理抵押金,施工期不足 7 天的需交纳 5000 元安全管理抵押金。

     3.2 对违章人员及违章公司实施的处罚将直接从安全管理抵押金中每次扣除相应金额。

     3.3 如分包商在施工期内安全管理抵押金被扣,则需要于当月补足至入场时要求的安全管理抵押金数额后方可继续在 xxx 场地内施工。

     3.4 在分包商彻底完成施工工作撤离 xxx 场地时,xxx 财务部会将其安全管理抵押金余额如数退还。

     3.5 对xxx员工的处罚将由xxx安保部通知xxx人事行政部从该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3.6 所有分包商安全管理抵押金由 xxx 财务部集中在银行开户管理,每笔罚款都将记账登记,保证账户公开透明。

     4 4 、处罚细则

     4.1 凡由于违反 xxx 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严重事故的责任单位,将被处以 10000~30000 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将被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

     4.2 凡由于违反 xxx 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一般人员受伤事故、设备受损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等的责任单位,将被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将被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4.3 凡由于违反 xxx 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造成险情事故的责任单位,将被处以1000~5000 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将被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4.4 承(分)包商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场地、车间、库房、码头等区域劳保用品穿戴不齐全,将被处以 200 元罚款。罚款后仍然违反此规定者,每次发现将被罚款1000 元。如果是供应商或者短期来访者不穿戴基本的劳保用品进入上述区域,将处罚 xxx 相关负责人或者陪同人 500 元。

     5.5xxx 员工进入施工场地、车间、库房、码头等区域劳保用品穿戴不齐全,第一次发现,罚款 1000 元;第二次发现,罚款 2000 元;第三次发现将直接被开除,责任人直接领导及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并处以 200~500 元罚款,同时,扣本部门本月安全绩效 1 分。

     4.6 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胸卡进入现场作业。如发现有无胸卡或未经安全入场培训即进入场地施工者,对所属分包商处以最低 500 元最高 1000 元罚款;如果属于 xxx 人员无告知分包商的情况,对 xxx 负责人罚款 500 元。

     4.7 在施工场地、车间、库房、码头、办公室等区域的非吸烟点吸烟者,一经发现,罚款 1000 元。在场地内流动吸烟者,一经发现,罚款 1000 元。

     4.8 被查出当天饮酒后进入现场者,饮酒当事人将被罚款 500 元并被驱逐出 xxx场地,对所属分包商公司罚款 10000 元。

     4.9 凡在 xxx 场地睡觉、赌博,不在 xxx 指定地点用餐者,罚款 1000 元。用餐后乱扔餐具、垃圾、矿泉水瓶等,罚款 500 元。

     4.10 在施工场地、车间、库房、码头等区域随地大小便者,一经发现,罚款 1000元。在建造模块内、平台上小便者,罚款 10000 元;大便者罚款 30000 元。

     4.11 从事电气焊作业、打磨作业、喷砂作业、喷漆作业、高处作业等而没有穿戴特殊劳保用品,如焊接面罩、打磨面罩、耳塞、口罩、喷砂面罩、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带、护目镜等的人员,一经发现,罚款 200 元至 500 元。

     4.12 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包括材料乱堆乱放、气带电线不架空处理,乱拉乱设的,当天作业完成不清理等情况,在现场安全人员下达口头整改通知后或整改通知单书面规定期限内未整改达标的,罚款 1000 元。罚款后仍未整改者,将停工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4.13 热工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喷砂喷漆作业、射线作业、电工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试压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及其他高危作业前没有开具作业许可证的,对该分包商或者 xxx 作业负责人处以 500—1000 元罚款。上述作业开具作业许可证后,未按许可证上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的,如无警示圈围、无挂牌上锁、监护人、看火员等,对作业人员、相关责任人、该分包商公司或者 xxx作业负责人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4.14 在热工作业特殊区域内,热工作业没有采取防火措施包括清理周边易燃物、准备灭火器、防火毯、设监火人等,处以 1000 元-2000 元罚款。

     4.15 气焊作业使用严重老化的气带、气带颜色不符合要求、气带连接不符合要求、割枪不合格、未安装防回火装置等,在现场安全人员口头下达整改通知后或整改通知单书面规定期限内未整改达标的,一律处以 500 元罚款。

     4.16 气瓶不盖帽、不固定、气瓶混放、不按安全距离存放使用、不按正确方式运输等,在现场安全人员下达口头整改通知后或整改通知单书面规定期限内未整改达标的,按 200 元/瓶予以处罚。气瓶供应商所供应的气瓶如无瓶帽、无减震橡胶圈等,不符合安全要求,BOMESC 相关负责人禁止接受,一经发现对气瓶供应商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BOMESC 相关负责人处以 1000 元罚款。

     4.17 一闸多机、无接地(零)保护;手持电动工具不经过漏保的;电源线过路保护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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