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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案例:高空坠物谁担责

    时间:2021-06-28 13:52: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职业道德与与法律》民法案例:高空坠物砸死人 全楼 96 户居民成被告 李铁柱

     2017 年 07 月 28 日 05:0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去年 10 月,一名 66 岁的安徽芜湖男子骑电动车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于是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紧邻案发地的居民楼所有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7 月 25 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家属提出了 52 万多元的赔偿请求。

     事件

     66 岁男子被高空坠落砖头砸死

     2016 年 10 月 4 日上午 11 点左右,66 岁的卜先生在芜湖市镜湖区伊顿公馆附近门店新买了一部手机,正当他骑电动车经过伊顿公馆小区 28 号楼附近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导致后脑流血不止。事后经 120 医护人员检查,卜先生不幸当场死亡。

     一名附近居民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当时事发的楼栋为小区 28 号楼一单元,一楼是门面房,从第二层到第 33 层都是普通的居民住宅。

     卜先生身亡之后,警方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花费数月时间逐户调查,并张贴了悬赏公告,但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线索,也无法认定肇事者到底是谁。

     诉讼

     家属索赔 52 万 176 人成被告

     因为认为找到肇事者已经非常困难,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建议下,卜先生的亲属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小区物业、小区开发商以及 96 户居民共计 176 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民事补偿。

     卜先生的亲属在起诉书中称,2016 年 10 月 4 日上午 10 时 50 分许,卜先生在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 28 幢 1 单元外人行道上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过路行人随即拨打了 110、120 电话。芜湖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接到 110 指令后,立即派民警赶至现场,发现卜先生躺在人行道上,头部流血。后经 120 检查,卜先生已经被砸身亡。经公安机关侦查,未查明具体侵权人。

     卜先生的亲属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去一楼以外的 1 单元 32 层 96 户所有权人都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此外,卜先生亲属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能,有几套房屋开发商还没有进行过户,开发商就是“业主”,因此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对卜先生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

     责任,也被告上了法庭。

     北青报记者获悉,卜先生亲属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 52 万余元。

     庭审

     原告律师:96 户居民都可能是加害人

     北青报记者获悉,在昨天的庭审中,由于被告人数众多,包括 174 名小区居民和开发商、小区物业两个单位,法官仅核实被告信息就用了一个多小时,176 名被告有部分到庭。

     在法庭上,楼层居民中有人称自己的房屋是毛坯房,不可能有红砖,有人说自己的房子在楼层另一侧,就算是坠物也不会砸到卜先生;物业公司称他们曾多次就高空抛物进行提醒宣传,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开发商则称,虽然有房子没有完成过户,但房屋已经卖出去了,他们不能算是“业主”。

     原告的代理律师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李长志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昨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 5 点,主要是举证和发表辩论意见,原告认为,因为楼道都是相通的,不管在哪一侧,28 号楼 1 单元除去一层的 96 户居民在本案中都可能是加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此案被告人众多,案情重大,本案预计庭审将持续数日。

     相关

     高空坠物伤人 全楼担责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这种高空坠物砸到人由全楼担责的事件此前已经出现过数次。

     2016 年 3 月 7 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的小学老师周某途经一居民楼时,居民楼一侧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导致周某头部受伤身亡。今年 5 月,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33 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赔偿近 3 万元。

     2014 年 9 月,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后经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了 8 万多。后重庆渝中区法院历时两年多取证对案件进行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决,由整栋楼第 2-33 层共 448 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向原告补偿 360 元。

     2011 年 10 月 9 日下午,长沙的谢女士买菜回来,路过一座楼房时被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头部骨折、脑震荡等,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谢女士将整栋楼的 69名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芙蓉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和 69 名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组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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