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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人事管理分析

    时间:2021-05-07 13:28: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据全国各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包括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日期在内的诸多疫情防控应急政策,这必然关系着万千企业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疫情的法律性质

      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 2020 年 1 月23 日至 25 日之间,全国各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2020 年 1月 20 日发出的公告相继启动一级响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采取甲级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级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本次疫情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

      《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其中“Ⅰ级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 二)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在疫情面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为传染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之一, 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2、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3、 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4、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5、 不得停止支付被隔离员工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6、 服从人民政府的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财产征用,但人民政府紧急调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财产征用的应依法给予补偿(《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7、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8、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提示: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77 条:用人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 也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延长假期与工资支付实务答疑

     1、延长假期的性质

     答: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理由如下:

     (1)根据 2014 年 1 月 1 日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 修订)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以及 2019 年 11 月 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0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 号)第二条规定,春节:1 月24 日至 30 日放假调休,共 7 天。1 月 19 日(星期日)、2 月 1 日(星期六)上班。

     (2)2020 年 1 月 26 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目的是为加强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在特殊情形下临时增加的特殊假期。

      2、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 3 天,能否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延长的 3 天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本次假期是针对全民享受的休假,其性质与员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折抵。

      3、延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仅指标准工时制)

     对于延长假期期间放假休息的员工,公司应当如何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目前实务中对此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3 天无需支付工资。即:国务院规定: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按常理理解,1 月 31 日为工作日、2 月 1 日为调休日,均应当计薪,但这两日的假期是基于国内疫情考量而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即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中止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法定双休日,该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后,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此外,2 月 2 日为双休日不计薪。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员工此 3 天的薪酬。

     第二种观点:按照 3 天支付工资。即:1 月 31 日、2 月 1日、2 月 2 日均应计薪。此 3 天属于春节延长假,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三种观点:按照 2 天支付工资。即 1 月 31 日为工作日、2 月 1 日为调休日、2 月 2 日为双休日不计薪。

     团队观点:

     团队认为第一种观点相较于第二、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

      4、若员工 2 月 3 日至 9 日期间工作,则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符合条件开工的企业自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7 日安排员工工作,应支付正常报酬,对于员工在 2 月 8 日、9 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员工进行补休,若不能补休,则企业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200%支付劳动报酬。

      5、单位可否非因“疫情防控”原因要求职工提前返岗?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 月 9 日 24 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

     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此外,国务院《通知》明确要求休假,因此应理解为单位不能通知职工提前返岗,应当按要求休假 3 天。但是“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单位有权通知职工提前返岗,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但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于非因“疫情防控”原因要求职工提前返岗的,则需要根据企业及要求返岗的岗位性质而定。根据上述规定,在广东省范围内,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属于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复工时间的除外情形,单位可结合返岗岗位性质,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取得职工同意,做好防护措施,并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安排职工提前返岗。

     建议:(1)在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用人单位尽量不安排非因“疫情防控”原因要求职工提前返岗;

     (2)在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广东省地区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一致且保障其劳动权益的前提下,安排提前返岗。

      6、对于因疫情未能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员工因疫情未能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结束,2 月 3 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员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企业应按照企业停工处理, 职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员工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仍因疫情无法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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