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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时间:2021-06-17 14:05: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镇村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我县近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结合本次征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地范围以《关于县 2014 年第七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5]116 号)、《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县 2014 年第七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的通知》(延市土批字发〔2015〕74 号)批准征收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二条征收土地总面积为5.0271公顷,涉及镇行政村1个村民小组(本次涉及征收土地面积 75.4065 亩)。

     第三条自《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人应停止生产经营和土地租赁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由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负责征地具体工作,并将相关手续交县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在本次征地范围内涉及土地经营权的出租、转让的,被征地人

     应在本《方案》发布后 5 日内向县统征办提供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地程序处理。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在设计单位勘测时,未经县乡统一规划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大棚、树木等农作物);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征收土地公告时,征地(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地(迁)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征地(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八条征地(迁)人和被征地(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地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我县近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结合本次征地实际,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21〕2 号),每亩地价 5.311万元,按照天然气管道征收补偿标准盛果期苹果每棵补偿 700 元、花椒每棵 350 元;其他征收标准参照《延长至黄龙和黄龙至蒲城(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延政征发〔2018〕3号)文件标准。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方式。根据本次征地实际,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统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核算进行。由镇政府负责登记造册,汇总后报县统征办负责审核并申请相关拨付资金。

     第三章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此次征地工作意义重大,各相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全力以赴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三条征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地人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五条在规定期限内被征地人或土地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停止

     经营活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享受征地安置政策;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县政府或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各征地工作部门必须建立严格工作机制,分解任务,夯实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对征地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拖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十七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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