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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水管理规定

    时间:2020-08-10 13:20: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防治水管理规定 为了落实责任,规范防治水管理,减少各类水灾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定。

     一、防治水组织机构 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防治水副总工、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调度室主任、各科室队正职。

     2.成立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治水科,由防治水科长任主任。

     二、职责和权限 1.矿长全面负责公司防治水工作。

     2.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及协调防治水工作现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各分管矿领导负责本系统内的防治水工作组织安排及防治水工程管理。

     4.防治水办公室是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科,负责矿井水文地质勘查、水情水害分析预测,负责防治水方案设计、探放水方案设计、矿井防治水规划的编制,负责防治水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负责各种防治水工程的质量管理等工作。

     5.机电副矿长负责参与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工程的防排水方案设计,保证排水设备的供电,提供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排水所需的设备,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维护。

     6.探放水队负责探放水钻孔的施工及钻孔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封闭墙检查、维护及灌浆区的管理。

     7.调度室负责防排水工程及探放水工程的现场施工组织。

     8.防治水科负责组织防排水方案、探放水措施及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防治水措施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9.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对矿井防治水方案、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水害隐患的治理、整改和落实。对违反各类防治水方案、措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0.各科队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管理和施工范围内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防治水方案、作业规程和专项防治水措施负责。

     三、防治水管理办法 1.防治水技术管理 1.1 防治水科每年必须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预测,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2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对井下存在的各类积水区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边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严格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1.3生产技术科对各类井巷工程严格开、停工报告制度,各类开、停工报告必须及时送到防治水科,由防治水科及时将井巷停开工程填

     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4 对施工的绞车硐室、临时水窝、躲避硐室、钻机窝等各类盲巷生产技术科必须建立工程档案和专门的盲巷台帐,并将盲巷资料(包括位置、规格尺寸等)及时提供给防治水科。防治水科也建立相应的盲巷台帐,设专人管理,及时收集现场资料和生产技术科的档案资料,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对未经生产技术科、总工同意擅自施工的盲巷,按工程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5 掘进巷道过老巷或在老巷附近穿过,一律按巷道贯通联系制度进行管理。防治水科按规定距离提前给施工单位和相关职能科室下发过巷联系书。

     1.6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防治水措施,采区设计中必须对采区水仓的位置、容量、排水泵型号、数量、排水管路的规格、数量等明确规定,并且水仓容量、排水能力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回采工作面排水系统由机电科根据涌水量预计、井巷条件进行设计,并编入回采作业规程,排水系统设计必须明确规定水泵型号、数量和排水管路规程及数量、水仓位置和供电系统。掘进工作面排水系统当预计最大涌水量小于 30m3 /h 时,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和下山掘进巷道,要求至少安设一趟 4 寸排水管路跟到迎头,并配有能力超过预计最大涌水量的水泵。当预计最大涌水量大于 30m3 /h 时,要求至少两趟 4 寸排水管跟到迎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防治水科的要求确定安装强排水设备。采掘过程中的其它防治水措施,防治水科必须编制专项防治水技术安全措施。

     1.7防治水科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探放水现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设计必须明确积水线、探水线、警界线位置,对超前距进行验算,预计水压,明确孔口套管长度、套管耐压强度、孔口安全装置等,钻孔超前距离和套管长度附合相关技术规定。水压超过0.1MPa,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 75mm。特别危险的地区,还应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

     1.8 探放封闭不良的钻孔,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扇形布置,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 30m,探测孔数不少于 3 个。

     1.9 井下煤仓由调度室进行管理。井下使用中的煤仓,因检修等原因停止使用超过 4 小时的,应提前放空煤仓,防止在煤仓内造成水煤浆聚集。井下报废或较长时间停止使用的煤仓,应报生产技术科制定封闭煤仓的安全技术措施后组织对煤仓进行封闭,生产技术科应建立封闭、停用煤仓档案。

     2.防治水现场管理 2.1 防排水工程 2.1.1 机电科负责对矿井主排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日常维护,并做好记录。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1.2 调度室、防治水科组织队伍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淤,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清理一次。

     2.1.3回采工作面排水系统由调度室组织机电科安装队伍在工作面回采前,按回采作业规程或防排水专项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并组织职能科室、生产单位进行现场移交验收。生产单位在回采过程中要加强排水系统的维护,始终保持排水系统的完好,把排水系统纳入每天检修内容,并做好检修记录。

     2.1.4掘进工作面排水系统由机电科负责按作业规程或专项排水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维护,掘进工作面施工过程中要求排水管与供风、供水管同时铺设,不得滞后供风、供水管或滞后迎头 50m,每次移泵,必须挖好临时水窝,水泵接好电源。平巷及上山掘进工作面水沟及时跟到迎头,不得滞后 50m。

     2.1.5排水管路的安设要求按标准吊挂在巷帮其它管路的最下方,并进行编号、挂牌管理。

     2.2 探放水工程 2.2.1 探放水队严格按防治水科给定的探放水位置停头探水,严禁超掘。巷道停止掘进后,对钻场附近巷道进行加固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坚固的立柱和栏板。清理巷道内的浮煤、浮矸,挖好排水沟或泵水窝。按要求建立好排水系统。

     2.2.2 打钻地点或附近必须安设专用电话。上山巷道或特别危险地区,探水前还应预先开安全躲避硐。

     2.2.3 主要探水钻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必须由测量和探放水人员依据设计现场确定。

     2.2.4 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现场原始记录,孔口套管

     和控水装置安装好后,通知防治水科水文人员现场对孔口套管安设质量、耐压试验情况、控水装置进行检查验收,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准继续钻进。

     2.2.5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协地区人员。

     2.2.6 探放水钻孔竣工后,立即通知防治水办公室,由总工组织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安全科等单位对钻孔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并在竣工报告上签字。

     2.2.7 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并根据排水系统的能力,控制好放水钻孔流量,若水量突然变化,立即报告调度室。

     2.2.8 正常放水过程中严禁随意关闭放水钻孔,放水结束后必须对放水钻孔进行封闭,封闭放水钻孔前必须通知防治水办公室,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封孔。

     2.2.9 严格执行“探掘分离”规定,探放水队长在施工前组织探水钻孔的施工,并将探测孔情况(深度、方位、倾角等)进行详细记录,施工结束后将记录及时交防治水科存档。

     四、防治水管理制度 1.隐患排查制度 1.1 每年初由防治水科根据年度采掘计划,分析采掘过程中存在

     的水害隐患,编制年度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和防治水计划,并上报公司。

     1.2 防治水科每月 20 日前对下月采掘计划存在的水害隐患进行预测预报,并报送相关职能科室和矿领导。防治水科及时将存在的水害隐患贯彻到采掘等相关施工单位,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督查科加强督查各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

     2.检查与奖罚制度 2.1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对各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员必须熟知防治水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督查到位。把防排水设备及其完好情况视同其它安全设施一样进行监督管理。

     2.2 每月 25 日定为防治水专项检查日。由防治水科、技术科、调度室、机电科等职能科室参加。检查出的问题由安全科进行通报,由安全指挥中心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落实整改完成。

     2.3 对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责任人一次罚款50-200 元,单位罚款 200-2000 元处理。措施落实整改不力的,应挂牌停止作业。造成水害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4 对防治水措施落实好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一定奖励。

     3.防治水例会制度 每月 26 日为矿井防治水例会日,与“一通三防”例会同时进行,由防治水办公室通报防治水措施现场检查情况、下月防治水隐患情况及防治水工作重点和需矿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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