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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

    时间:2020-07-09 13:26: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A AA 市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方案》(桂工信政法〔2016〕925 号)要求,切实推动我市‚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处置‚僵尸企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坚持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方法来处置‚僵尸企业‛,把握好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两个关键点,用 3 年左右时间完成我市‚僵尸企业‛出清或重组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用 3 年左右时间,充分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完成全市‚僵尸企业‛出清或重组工作。

     ——到 2017 年底,全市国有关停企业全部出清;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机制基本建立。

     ——到 2018 年底,全市国有特困企业基本脱困,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有序推进。

     ——到 2019 年底,非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全市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到 2020 年底,规范有序的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产能结构和利用率基本合理。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功能失灵时的行政推动作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或出清重组。统筹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方法来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形成政府部署、出资人推动、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2.坚持‚三个结合‛,规范有序。处置‚僵尸企业‛要与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化解历史问题、减轻企业负担相结合,与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相结合。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重要作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切实维护出资方、企业

     和职工合法权利。加强处置过程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范风险,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3.坚持总体部署,分级推进。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我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健全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把握好各阶段工作着力点,统筹兼顾、积极推进三大重点任务的落实。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识别,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 建立工信、国资、税务、统计、工商、人民银行、银监、人民法院、供电等部门间协助机制,深入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建立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分别由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掌握相关数据的有关部门建立。对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 85%且连续亏损 3 年以上,连续 3 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非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 1 年以上的企业,按经济类型纳入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各县区、园区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本地、本园区‚僵尸企业‛档案,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产权争议、需安置人数及费用等情况。(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

     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人民银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银监分局、AA 供电局等)

     (二)精准发力,分类处置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 1.重点处置国有‚僵尸企业‛。

     对国有‚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即已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要加快出清。

     ——兼并重组。对仍存在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移交国资监管部门管理、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

     ——关闭破产。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后实施关闭破产。

     对国有‚僵尸企业‛中的特困企业,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 85%且连续亏损 3 年以上,连续 3 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非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 1 年以上的企业,要加快重组。

     ——兼并重组。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

     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资本运营。对具有产业价值或前景的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资本运营方式逐步纳入上市资产范围;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无偿划转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创新发展。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通过鼓励企业实施创新驱动、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关闭破产。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政策支持为辅,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施关闭破产退出,成熟一个,退出一个。(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银监局、各园区管委会等)

     2.规范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

     对非国有‚僵尸企业‛,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在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时,可按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大类进行细分,并由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进相关工作。

     对长期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生存或技术落后、产品低端、长期没有稳定产品市场的困难企业,要停止对此类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商业银行要加快对此类企业不良贷款、呆坏账的处置进度,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协调金融机构继续对此类企业放贷,促进市场化退出。对不符合产业、环保、节能等政策、违法违规企业,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停产或关停,在建的违法违规项目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置。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85%且连续亏损 3 年及以上企业,以及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和非季节性停产半停产企业,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拖欠金额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破产退出的方式,引导企业依法通过申请注销登记、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司法程序退出市场。

     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的方式,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

     对目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的方式,支持企业加快开展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基准利率合理定价,主动降低利率水平,减免企业利息或暂缓还本付息。(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银监分局等)

     (三)精准施策,完善配套各项政策措施 国资、工信、发改、财政、人社、税务、工商、金融、国土、法院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及时指导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1.依托各类平台。研究搭建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吸引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依托自治区产权交易中心等各类平台,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

     产。研究利用各类市场化投资并购基金,整合利用‚僵尸企业‛优势资源。(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市国资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银监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2.做好职工安置。依据自治区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指引,合理确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若涉及)和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落实社保待遇,依法妥善处置职工劳动关系。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国资管理等部门指导国有‚僵尸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途径、安置经费来源和促进再就业措施等。支持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等方式安置职工,并对失业职工给予就业创业、公益性岗位等多渠道的就业帮扶。(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3.推动资产处置。对接落实自治区‚僵尸企业‛处置的有关债务处置、金融支持等政策。对已履行清算等规定程序的‚僵尸企业‛,要依法加快企业注销等出清程序。(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市国资委、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银监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4.落实财政保障。落实自治区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有关财政支持的政策措施,争取自治区财政资金的倾斜支持。对接和争取自治区有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重点用于职工的转岗、技能培训等方面。依法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置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转增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

     5.疏通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僵尸企业‛不同情况对其进行重整、和解、清算,引导企业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积极发挥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疏通市场化的企业退出机制。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和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工商登记注销问题。(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银监分局)

     6.完善支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僵尸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支持暂时困难的‚僵尸企业‛通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探索建立和完善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政银会商机制,统计和税务等部门的数据提供机制,以及债权人利益平衡协商机制等,提升处置效率。(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银监分局)

     三、工作步 骤

      处置‚僵尸企业‛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实施,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一)核实情况 对国有‚僵尸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其它风险点、需安置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全面掌握非国有‚僵尸企业‛企业数量和基本情况。市统计、工商、税务、电力、金融、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依

     法协助提供有关数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依法履行数据保密责任,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2017 年 4 月中旬前完成首次摸底,2017 年 6 月底、2018 年 6 月底、2019年 6 月底分别摸底一次)

     (二)落实自治区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市国资、人社、财政、发改、金融、工商、国土、法院、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接上级有关国有‘僵尸企业’处置、职工安置、财政支持、社会资本对接、不良资产处置、商事变更、土地、涉诉、减免有关费用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2017 年 4 月中旬前完成)

     (三)制定具体方案 国有‚僵尸企业‛要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企业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非国有‚僵尸企业‛的处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指导企业自主选择处置方式,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委报送工作进展。(2017 年 12 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 各‚僵尸企业‛的出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复和政策指引,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制定

     人员安置方案。其中,2017 年底全市国有关停企业全部出清;2018 年底全市国有特困企业基本脱困,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2019 年底,非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把‚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工作到位。市人民政府建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为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对接联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直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指导督查全市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督查全市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各有关县区、部门和直属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需市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审定事项,按程序报批。实施方案要从本县

     区、本部门、本企业实际出发,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路径、政策措施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三)规范有序操作 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决保障职工利益。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要引导企业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

     (四)营造良好氛围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有关‚僵尸企业‛处置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 ‚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要列入市人民政府督查计划。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设定专项考核指标,列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体系。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

     本方案为 AA 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文件,若本方案涉及的政策和要求与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相悖时,具体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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