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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税管理权配置的理论依据与基本原则

    时间:2021-07-03 16:03: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非税收入是税收收入的对称,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我国非税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各部门单位权限划分不清,盲目立项、乱收乱罚、监督乏力等问题严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非税管理权未能进行科学的定位和有效配置。本文主要探讨非税管理权配置的理论依据与基本原则,以期为我国非税管理权进行有效配置提供相应的指引。
      【关键词】非税收入;非税管理权;配置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8—0241—05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通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及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政府公债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改变了过去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模式,是我国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于深化财政管理思想,构建科学、高效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非税收入发展迅速,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财力,有的地方甚至达到或超过了税收收入。但是,在我国非税发展过程中,许多地方存在着项目繁多、乱收乱罚、规模过大、结构失衡等问题,企业和社会负担过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非税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各级政府机关的非税管理权未能进行科学的定位和有效配置。
      一、非税管理权的定位和含义
      首先,从权力内容来看,非税管理权是政府财政收入权的组成部分,这是其基本的定位。财政收入权是政府取得和管理财政收入的相关权限,包括税收管理权和非税管理权。一般来说,税收管理权仅指税收收入取得方面的权限,不包括税收收入的使用或支出权,该部分权限属于预算权的内容。同样,非税管理权,也仅指与政府取得和管理非税收入相关的权限,不包括非税收入的使用权。关于非税收入的使用及其相关权限,应从财政支出角度单独加以考察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非税收人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资金来源,其所取得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在许多情况下具有事先规定性,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因此,非税收入的取得与其使用往往具有密切联系,致使许多人在考虑非税管理权时,将非税收入的取得权与使用权也联系在一起,认为非税管理权中应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根据综合财政预算及非税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为强化非税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在非税管理及其权限设定上应将非税收入的收缴与使用完全分开,从而使非税收缴部门单位和管理机构放下包袱,集中精力提高业务水平,简化和理顺各种利益关系。为此,应将非税使用权排除在非税管理权的内容之外。
      其次,从权力分配来看,非税管理权是一种执行权(或行政权),应与非税立法权、司法权分立。根据财政法定主义要求,非税管理必须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是非税管理的前提条件。制定非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中央及地方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并且该权限应当与执行非税法律法规即非税管理部门的权限分开。同时,非税管理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交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处理,以保障非税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这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分权治理模式,也是我国当前的法治现实,非税事务没有必要打破它并重新分配或组合相关的权力。国内一些学者不时将非税管理权以各种形式泛化,以至将非税立法权甚至非税司法权一并纳入非税管理权的做法,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是有问题的。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权限的划分总是与相应的权力主体相对应,权限划分不当,必然形成权限配置失当,从而引起权力运行中的种种问题。事实上,我国非税管理实践中巧立名目、乱收乱罚等许多问题,正是非税权限分配与行使不当所致。
      总之,非税管理权作为一种财政收入权、执行权,是指政府取得和管理非税收入相关的各种权力。这些权力可进一步划分为立项权、标准确定权、解释权、收缴权、调整权、减免权、检查权、审计权、监察权等。理解这一概念时我们应注意三点:一是非税立项权包括立法机关的立项权与管理机关的立项权,前者是立法机关的固有权力,后者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换言之,非税管理权中的立项权并不包括立法机关的立项权,它仅是法律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设立非税项目的授权,如无法律明确授权或立项法律依据,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非税项目。二是依法适当取得非税收入是非税管理的中心内容,因此非税收缴权是非税管理权的核心,其他各项权限都或多或少与非税收缴权相关,在其前后左右发挥相应的作用。三是监督权是非税管理权的重要内容,但仅限于执行权范围之内,本质上属于行政监督权,包括非税管理机关对非税缴款义务人、代收部门单位的监督权(如检查权等)和监察、审计机关等对非税管理机关、代收部门单位的监督权(如监察权、审计权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等对非税管理的外部监督权,是非税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非税管理权的组成部分。
      从理论上看,税收收入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一般为80%以上,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必要补充,一般不超过20%,但随着政府级次的降低,非税收入所占比重逐步提高。从各国经验数据来看,非税收人在中央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般为10%以下,在省级或州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在20%以下,在县(市)级政府财政收入中占30%以下。我国财税体制及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地方非税收入比重过高,严重冲击着税收的主体地位,必须对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等各项非税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以使其回归合理地位,严格限定在提供准公共物品及正当行政管理需要等范围之内,发挥其应有而恰当的作用。从我国国情来看,中央与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所占比重应分别控制在10%与20%左右,同时应对非税管理权进行合理配置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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